绩溪县社会福利中心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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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工资一、工资概述二、我国工资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三、最低工资制度四、工资支付保障一、工资概述(一)工资的概念与形式1、工资的概念——又称“薪金”、“薪水”,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广义理解:工资是指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而从用人单位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但不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其他非劳动报酬。狭义理解:仅指基本工资,不包括奖金、津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工资的基本属性——劳动报酬的货币形式——工资支付基于劳动关系。即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才存在工资支付问题。——是依据劳动为尺度支付的货币。——工资以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量为标准确定。2、工资的形式——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形式。(1)计时工资——指按照劳动者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计时工资可分为: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小时工资制。(2)计件工资——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工资的形式。(3)奖金——是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补充形式。(4)津贴和补贴——指补偿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包括矿山井下津贴、高温津贴、野外施工津贴、林区津贴、山区津贴、驻岛津贴、艰苦气象站津贴、科研津贴、运动员补贴、生活费补贴等。(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依法或按照协议在非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我国现行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主要有以下几种:1、加班加点工资《劳动法》第44条规定2、休假期间工资劳动者的休假期间包括法定休假、年休假、婚丧假和事假。《劳动法》第45条和第51条的规定3、停工期间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工人、职员停工津贴的暂行规定》4、履行国家或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履行下列国家或社会义务时,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3)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5)《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6)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5、学习和培训期间工资3、不计入工资的三种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二)我国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指贯穿整个工资立法过程中的指导思想和准则,也是贯彻执行工资法律制度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1、按劳分配原则——把劳动量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要标准和形式。《劳动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1)必须坚持同工同酬。(2)必须反对平均主义。2、宏观调控原则是国家通过立法确认的,对工资总额和工资分配中的不合理因素或现象实行国家干预的法律调控原则。《劳动法》第46条第3款规定:“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水平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原则以促进社会进步为目的,并通过下述途径贯彻实施:(1)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使工资增长水平不超过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增长水平。(2)赋予用人单位工资分配自主权,国家实行工资总量宏观调控,(3)通过工资分配立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如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带薪休假制度、停工工资制度等。(4)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5)建立与工资分配相关的其他制度,克服按劳分配和用人单位行使工资自主权中可能产生的不合理、不公平现象。如津贴制度、加班加点工资制度、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制度等。二、我国工资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的工资制度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一)建国初期工资制度初建阶段建国初期,多种分配制度并存,除了部分干部实行供给制外,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种工资制度:(1)企业工人实行8级工资制,按产业划分为5类,执行5种工资标准;(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24级工资制;(3)行政管理人员实行31级工资制;(4)接管的官僚资本企业职工和一般公教人员,仍实行原来的工资制度。这些工资制度,主要由《共同纲领》和《工资条例》等立法加以规定。(二)第一次工资改革阶段1952年至1955年,我国进行了全国第一次工资改革,逐步将供给制改为工资制。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及工资金额,并力求反映各地区实际物价差别;(2)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了新的工人和职员的工资等级制度,同时取消了机关工作人员的供给制;(3)改革了旧的计件工资制,推行按工资标准和劳动定额确定计件单位的新的计件工资制,同时实行了超产奖、质量奖、节约奖、安全奖等单项奖励制度;(4)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建立了经常性职工工资升级制度。这次工资改革,主要通过《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等工资立法加以实现。(三)第二次工资改革阶段1956年至1957年的第二次工资改革,以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为目标,在全国建立了统一的社会主义工资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取消了以实物为基础的工资计算单位,实行了直接以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2)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调整产业、部门、地区及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3)进一步改革了工人和干部的等级工资制;(4)改革了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制度,使之与同一地区性质相同、规模相近的国营企业大体一致。这次工资改革主要由《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加以调整。(四)第三次工资改革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行了第三次工资改革。这次工资改革,主要目标是纠正工资制度中“左”的倾向,确认以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为消除物价上涨对工资的影响,国家连续几次大幅度地调整职工工资和部分地区的工资差别,增加了各项补贴;(2)在下放工资和奖金权利的条件下,加强了国家对工资的宏观调控,调整了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3)使工资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相协调,实行职工收入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普遍推行各种经济责任制。这一阶段工资制度的改革,主要通过《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等项工资立法实现。(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工资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我国的工资制度也进入了全面改革的新阶段。这一阶段的工资改革,是在抛弃原有的工资制度模式的基础上,重新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设计的。随着《劳动法》的公布;一个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工资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这一新的工资制度有以下特点:1.在工资立法调整的主体范围方面,将原来统一由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全体劳动者划分为两大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这种分类和处理,不仅反映了各类人员工作性质与报酬之间的特点,而且使现行的工资制度更具有规范性,同时也符合同国际接轨的基本要求。2.取消了原来由国家直接规定企业职工个人工资标准的工资等级制度,并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和职工个人工资标准的权利完全交由企业行使。如《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3.在将工资自主权完全还给用人单位的周时,国家通过立法加强对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使工资制度既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经济的发展,又反映了社会公正,促进了社会进步。如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津贴制度、加班工资制度、带薪假工资制度、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等,都是国家对工资分配实行宏观调控制度的具体内容。我国企业现行几种工资制度随着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深入,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将逐步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过渡,由调控工资总量向调控工资水平转变。目前,在部分地区进行工资指导线制度试点,在非国有企业探索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并在部分中心城市开展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试点,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1、工资指导线制度——是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其实施方式为,有关地区结合当年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调控目标,综合考虑本地区当年经济增长、物价水平及劳动力市场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本地区当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意见,企业根据国家的指导意见,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本企业当年的工资增长率。2、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10月10日发布《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协议——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定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3、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指导和间接调控的一种方式。政府有关部门对各类职业(工种)工资水平进行广泛调查,经过汇总、分析和修正,公布有代表性的职业(工种)的指导价位,以规范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行为,从微观上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劳动者个人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促进市场均衡工资率的形成;有利于指导企业根据劳动力供求状况和市场价格,形成企业内部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建设。4、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是政府对企业人工成本管理和工资分配进行间接调控的一种方式,是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有关部门通过调查、收集、整理社会人工成本信息,定期(一般每年一次)公开发布,并对人工成本偏高的企业进行预警预报,指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合理确定人工成本水平。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体系的建立,有利于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促进企业内部分配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同时有利于调节行业间、企业间的分配关系。5、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年薪是以一年为时间单位计算支付的特殊工资形式,主要适用于特定的人员,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国外也有适用于高级公务员、高级专家等。我国正在试行的年薪制,只适用于企业的经营者,所以称为企业经营者年薪制。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以年度(一般为企业财政年度)为计算单位,依据经营者的责任、风险和管理业绩确定其报酬所得的一种工资制度。我国正在试行的年薪制工资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基本收入,按照本地区和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其中的生活费部分可以按月预支。——另一部分为效益收入,根据企业年终的效益指标和其他指标的完成情况确定。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没有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经营者不得领取效益收入。三、最低工资制度(一)最低工资的概念及其意义1、最低工资的概念——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最低工资具有以下三个要件:——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直接确定的;——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单位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2、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意义最低工资,是以保障职工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依据社会公正原则或公平原则制定,与按劳分配原则相辅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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