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改革与发展宜兴煤业李二虎2012年9月2(一)定义企业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3(二)制度变革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首次提出要“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将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国家养老保险体系的三个重要支柱之一。41994年国家颁布了《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确立了补充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1995年,原劳动部为贯彻《劳动法》,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劳部发〔1995〕464号),部分省市和行业制定了一些办法,在补充养老保险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5200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名称、税收政策、管理等政策有了较大突破,明确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试点地区企业的年金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62004年,根据国发42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和要求,原劳动保障部公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0号),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下发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3号)。这是企业年金法规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标志着我国开始全面推行企业年金制度。7(三)发展企业年金的意义1.有利于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是立足我国国情作出的长远制度安排。近年来,经过不断地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得到较大发展。与此相比,企业年金发展显得很不充分,需要加大推动力度,使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逐步建立起来。82.有利于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社会保障不仅要保证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还应该让他们过上更好一些的生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使职工退休后增加一份收入,有助于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享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基本养老金替代率60%左右,企业年金再补充20%左右,总体替代率可达到80%。91998—2009年替代率变化图103.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市场竞争主要是资源和人才的竞争。企业不仅要有好的用人制度和薪酬待遇吸引人才,还要建立企业年金等制度留住人,把职工的利益同企业长远发展更紧密地联系起来,建立长效人才机制。114.有利于促进经济和资本市场繁荣发展。企业年金基金具有积累性、稳定性、规模性,以及追求长期回报等特点,对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通过专业化管理运营,既可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又可为资本市场注入更多的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使企业年金与资本市场形成良性互动,实现共同发展。12(四)进展情况1.参加人数不断增加。截止到2010年底,有3.7万多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参加年金制度的人数达到1334万人。享受待遇人数达到33万多人。2.基金规模有较快增长。1991—2000年的10年间,全国企业年金规模不到200亿元,平均每年增加不到20亿元;2005年底,基金规模达到680亿元,平均每年增加不到100亿元;2010年底,基金规模达到2809亿元,年均增加426亿元。3.截止到2010年底,由专业机构投资运营的企业年金,年平均收益率达到了11.45%,战胜了同期通货膨胀,实现了保值增值,这为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创造了条件。4.在我部完成备案的中央、行业企业共108家,涉及2060个公司,共649万职工,累计积累企业年金基金1447亿元。原有企业年金的移交工作顺利完成,原由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200多亿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已全部移交给具备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市场得到进一步规范。13142000—2009年企业年金发展图15(五)20、23号令的主要政策内容1.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没有参保或者欠费的企业不能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不仅要自愿,而且要量力;必须坚持民主协商,提高透明度,不能少数人说了算。162.建立企业年金的决策建立企业年金的动议一般应由企业先提出,职工也可以提议;职工方和企业方集体协商,形成决定,并制定年金方案;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企业年金方案草案要提交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173.企业年金方案的主要内容一是参加人员范围;二是资金筹集方式;三是个人帐户和基金管理方式;四是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五是支付年金待遇的条件;六是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七是中止缴费和条件。184.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履行备案程序不是行政审批。企业年金方案作为集体协商制定的专项集体合同,按照《集体合同规定》,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合法生效。19v5.费用来源和缴费标准单位缴费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可以一对一,也可以低于企业,但不能不缴费。单位缴费来源:按照国家或省里有关规定执行。202008年,《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212009年6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22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23v6.管理方式和记帐办法企业缴费如何分配:可以根据本企业人员构成情况,考虑责任轻重、贡献大小、工龄长短、年龄等因素,分档次确定系数,分配记入不同的数额;可以与个人缴费对应计入;也可以按人头平摊记入。如何记帐,必须在年金方案中明确。247.企业年金待遇给付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方式:一次或定期领取。特例:出境定居人员根据本人要求,个人帐户资金可一次性支付本人。强化企业年金补充作用,从政策上为职工理财,防止提前分钱。25v8.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第一层法律关系:企业、职工委托人,待遇领取者作为受益人,与受托人建立信托关系;第二层法律关系:受托人依据合同法,分别与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企业年金基金由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共同管理,不同的机构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规定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同一个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以此更有效地规避关联关系,保障委托人利益。26279.理事会担任受托人20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28企业年金理事会是指在发起设立年金的企业内部设立,依托年金计划存在,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特定自然人集合。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有三个特点:一是年金理事会须在内部设立并依托年金计划存在,其他企业的年金理事会,不得成为本企业年金受托人。二是年金理事会为特定信托目的存在,企业内其他性质的理事会也不得担任企业年金的受托人。三是年金理事会主要由企业内部职工构成,其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29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基本职责是:第一,企业年金理事会必须依法行事。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遵守我国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其他规定。第二,企业年金理事会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企业年金理事会是专门为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而成立的,属于非经营性活动组织,因此,企业年金理事会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第三,企业年金理事会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仅限于本企业,不得受托管理其他企业的年金基金。对于其他企业来说,非本企业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充当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不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30理事会章程是理事会依法设立、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基本制度,是规范理事会及其成员的组织与行为,保障理事会与企业年金委托人、受益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理事会及其成员均有约束力。31理事会的职责和义务。理事会所应履行的基本职责包括:①选择、监督、评估、更换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②制订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③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④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⑤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⑥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⑦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32理事会及成员的禁止行为:章程中须规定理事会及其成员的禁止行为。如理事会及其成员不得有损害年金基金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的行为。理事会在依法管理本企业年金事务的同时,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理事会应保证年金业务的独立性,不得将年金事务与公司其他业务混合进行。理事会理事应当诚实守信地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理事会理事应当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3理事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理事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需要在章程中明确。一般来说,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5次,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会议应当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时方可举行。每名理事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可生效。会议记录由理事会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34理事会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经营管理。章程中对年金经营管理的规定应强调理事会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对年金基金的经营管理主要包括两大项工作:年金基金的投资决策管理和年金基金运营风险管理。理事会投资决策管理主要包括:①确定年金基金管理目标和投资政策;②确立资产类别,完成战略资产配置;③决定投资管理的方式;④选择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及账户管理人。理事会应加强投资决策程序的科学性和议事程序的公开透明,以防范理事会成员的道德风险。在选择年金基金各业务运作当事人时应采取招投标的公开方式。35理事会年金运营风险管理主要包括:①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年金基金各业务运作当事人的稽核监察;②按照法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信息报告管理;③定期对各个年金业务运作当事人进行年金运营管理绩效评估;④必要的现场走访;⑤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⑥投诉和举报的处理。理事会应按相关法规和信托合同对各年金业务运作当事人进行信息管理,同时应向委托人、受益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在控制运营风险、评价管理绩效时可以引入对立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参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