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条例:条例是为调整国家生活某个方面的准则而制定的、需要长期实行的、较为原则和规范的立法性文件。规定和办法:是对某项工作或活动的进行做出具体规范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通知、通报:是向特定受文对象告知或转达有关事项或文件,让对象知道或执行的公文。第一单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颁布时间: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14日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一)修改的内容: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修改为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第一单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二)主要特点1.将清明、端午和中秋三大传统节日正式列入全民法定公休节日2.自2008年开始共有七大全民法定公休节日,分别为元旦、春节、清明、端午、劳动节、中秋和国庆节3.全民公休节日的假期通过调整双休日来集中休假,休假时段每年由国务院发布第一单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14周岁以上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第一单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四)少数民族习惯节日由少数民族聚居区地方人民政府按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五)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第二单元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广东省劳动厅发布,于1997年4月28日正式实施(一)企业在以下法定节假日应当安排休假1.元旦1天;2.春节3天;3.国际劳动节1天;4.国庆2天第二单元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二)年休假1.资格:职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2.时间:1年≤工作时间<5年,5天;5年≤工作时间<10年,7天;10年≤工作时间<20年,10天;20年≤工作时间,14天第二单元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三)婚假:资格及假期职工本人结婚,3天;晚婚者(男≥25岁,女≥23岁),加10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第二单元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四)丧假:资格及假期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3天;需到外地处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第二单元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五)探亲假1、资格及假期: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2、特别规定: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与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单元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六)产假:资格及假期女职工—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加30天;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加15天;晚育的(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加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加35天;男职工—看护假10天第二单元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七)假期工资1.假期: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2.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3.特别规定:(1)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中,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标准。(2)按国家规定可出国、出境探亲的职工,探亲假待遇按国家规定办理(3)前述七假期除节日假外,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不另行增加假期天数第二单元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八)丧葬补助费等抚恤项目及标准1.资格: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2.项目: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3.标准:(1)丧葬补助费,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6个月工资(月工资数额计算同上)(3)一次性抚恤金,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职工3个月工资4.特别规定:(1)已参加社保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保机构按养老保险发放(2)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保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前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3)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以一个半月工资为标准第二单元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九)适用范围:1.广东省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广东省境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第三单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颁布时间: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14日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一)资格及假期:1年≤工作时间<10年,5天;10年≤工作时间<20年,10天;20年≤工作时间,15天;第三单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二)资格的例外:1、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年休假天数;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3、1年≤累计工作时间<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10年≤累计工作时间<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上20年≤累计工作时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第三单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三)年休假的安排:1、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2、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但对应休未休天数,单位应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第三单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四)处罚:1.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又不按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年休假工资报酬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3.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单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颁布时间: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资格: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二)新进员工年休假天数的计算: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第四单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三)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四)职工享受寒暑假且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天数第四单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五)对于条例中关于资格例外的第2、3种情形,若职工已享受过当年年休假的,则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六)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或跨年度安排年休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四单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七)单位按照年休补偿工资标准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包含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单位安排年休,因职工本人原因,且经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单位可以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八)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计算: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第四单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应休年休假的,应当将应休未休天数折算为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十)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单位规章规定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排除适用法定标准第四单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十一)劳务派遣单位的年休制度:1.资格: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2.派遣特别情形:(1)被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内无工作期间>应享受年休天数,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2)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内无工作期间<应享受年休天数,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协商补足被派遣员工年休天数。第四单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十二)对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2.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应当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3.对拒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单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颁布时间:由劳动及社会保障部于1994年12月1日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一)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五单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二)时限: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1)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的,3个月(2)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的,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1)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的,6个月(2)5年<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的,9个月(3)10年<本单位工作年限≤15年的,12个月(4)15年<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的,18个月(5)20≤本单位工作年限的,24个月第五单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三)职工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单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五)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1.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1)伤残程度等级为1~4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2)伤残程度等级为5~10级,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2.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伤残程度等级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六单元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颁布时间:由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于2007年9月5日联合发布第六单元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一)在岗职工夏季高温补贴标准及适用时间:1.原则:(1)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150/人月(2)非高温作业:100/人月(3)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4)适用时间:每年6、7、8、9、10月(5)费用列支:在企业成本费列支2.例外:单位在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工作,除应按行业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外,也应不低于上述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第六单元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二)发放对象资格: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未正常出勤的,单位可按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