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论文经济业务活动论文:职工福利费实务问题的探讨摘要:由于现实经济业务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企业往往会发生一些可能与职工福利费相关的业务活动。而如何判定一项支出是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还是其他的支出,无论是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方面,还是可能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等方面,都会得出不同的处理结果。而由于现行法规体系的不健全性或滞后性,一项支出是否属于真实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极易引起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争议。关键词:职工福利费;支出性质;人人有份;普惠制;分摊由于现实经济业务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企业往往会发生一些可能与职工福利费相关的业务活动。而如何判定一项支出是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还是其他的支出,无论是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方面,还是可能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等方面,都会得出不同的处理结果。而由于现行法规体系的不健全性或滞后性,一项支出是否属于真实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极易引起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争议。笔者通过对企业经营实务中的几个或许与职工福利费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以与广大财税工作者商榷。1实务中的几项业务支出在实务工作中,会发生大量财会及税收法规未明确但与职工福利费或许相关的大量的经济业务,诸如:第一,逢年过节或公司周年庆典时,企业将自产、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商品或货物发放给职工所发生的支出,是列作职工福利费还是列作非货币性职工工资?第二,逢年过节或公司周年庆典时,企业组织员工聚餐或为举行抽奖、娱乐等活动所准备的奖品或物品,所发生的支出是列作职工福利费还是列作非货币性职工工资?第三,企业因公使用员工个人的私人车辆所支付的合理的租赁费,或因此为职工报销的汽油费或支付的补贴费等,是列作“租赁费”还是列作“职工福利费”?第四,企业为缓解工作压力、增强心智、提高劳动生产率而组织员工参加旅游活动而发生的支出,是列作职工工资还是列作职工福利费?是列作工会经费还是列作其他项目的期间费用?第五,交通补贴和住房补贴列作职工福利费,那么出差补贴呢?是列作差旅费还是列作职工福利费?第六,如果企业内设的职工食堂、医务室、浴室、理发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所使用的固定资产不是独立的建筑物,而是某一整体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则对该整体建筑物按月计提的折旧应以什么标准分摊计入“职工福利费”?是否需要考虑因位置差异引起的价值差异?相应地,该固定资产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是否也应按一定标准分摊并列作“职工福利费”?如此种种,不一而足。对于上述的种种支出,财务上大多将其列作“职工福利费”,加之现在新准则将“职工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全部列作“应付职工薪酬”的二级科目,因此,这样处理对企业财务成果的影响不大。但在税务上,因其可能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金额及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因此应严格区别支出的性质是属于职工工资还是属于职工福利费。2支出性质的判断原理判断一项支出在税务上是列作职工福利费还是列作职工工资,笔者认为一项基本原则是,除相关税收政策或法规有明确规定外,看该支出的受益对象是全体员工“普惠制”还是特殊的少数群体或个体。如是前者,一般列作职工工资;如是后者,则列作职工福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这里强调了一个词——“人人有份”,即虽然企业将支出列作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但如果是人人有份的,在税务上也应列入职工工资。但笔者认为,这里的“人人有份”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企业里的每一个员工“一个都不能少”,而应理解为企业员工人数的“绝大多数”(即一般不应低于员工人数比例的50%),且至少应是在一个纳税年度的时间期限内。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分季度、分批次在全体员工之间轮流“享受”“职工福利”,变相实现“普惠制”,这样的职工福利也应作为职工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此观点在财务242号通知中也有一定程度的体现,如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因这些补助或补贴一般是“人人有份”的,因此“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3支出性质的结论判定按此分析观点,即可对企业的上述经济行为进行税务归属上的判断:第一项支出,应连同自产或委托加工商品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或外购商品用于非应税项目转出的进项税额统一并作为支付给职工的非货币性薪酬,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总额并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第二项支出中,组织员工聚餐的费用应列作职工工资,但为举行抽奖、娱乐等活动所准备的奖品或物品所发生的支出,如不是人人有份的,且其范围只限定在本企业内部员工,则可列作职工福利费;但如果以抽奖、娱乐的名义发放人人有份的奖品,则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总额并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第三项支出,企业因公使用员工个人的私人车辆,如支付的是合理的租赁费,并有租赁协议的,则可列作“管理费用——租赁费”,但需取得税务部门代开的合法有效的票据;如为职工报销汽油费或支付补贴,则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的范畴。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在《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中也有明确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含)以后,……,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第四项支出,如果旅游是以公司的名义组织的,因其受益对象是“人人有份”,则该支出属于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并入工资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是以工会的名义组织单位职工搞活动,发生的旅游费用应在工会经费中列支,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专用票据在规定的限额之内税前扣除;但无论是列入工资总额还是列入工会经费,如含有职工家属或其他不属于本企业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只能作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第五项支出,因出差补贴是对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的合理开支的合理补偿,其针对性和相关性很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将“差旅费津贴”归入“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因此,只要出差补贴是合理的、规定标准以内的,应作为差旅费的组成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第六项业务,应将按月计提的折旧额根据集体福利机构占整体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且不考虑其位置差异引起的价值差异,对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因如考虑位置差异引起的价值差异,就需导入“公允价值”的概念。众所周知,除几个特殊项目的特殊规定外,税法上一般是只遵从“历史成本”而不承认“公允价值”的。此处又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如果企业对固定资产采用缩短使用年限等加速折旧的方法,可能会导致某些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超过税前扣除标准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成为永久性差异,而永久性差异是无法在以后期间转回的。因此,在决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可能的影响因素及结果。相应地,整体建筑物应缴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也应分别按建造价值和占地面积分摊后计入“应付福利费”。参考文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R].国税发[1998]155号,1998-09-25.[2]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R].企便函[2009]33,2009-9-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R].国税发[1994]089号,1994-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