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录第一部分工作制度篇1、《XX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2、《XX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考核个人自评量化表》(试行)3、辅导员例会制度4、辅导员与学生谈话制度5、辅导员与学生家长联系制度6、辅导员进宿舍工作实施细则7、辅导员安全教育制度8、辅导员就业工作职责第二部分基本信息篇9、辅导员基本情况表10、所带学生总体情况11、所带班级学生团干部一览表12、学生基本信息13、学生政治面貌情况一览表1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资助方案一览表15、学生获奖情况一览表(集体、个人)16、学生违纪情况一览表第三部分记录篇17、辅导员工作计划18、学生干部会议记录19、主题班会会议记录20、学生宿舍走访情况21、组织参加策划活动记录22、学生谈话记录23、辅导员例会记录(活页)24、困难家庭学生工作情况记录(活页)25、重大问题和事故处理记录(活页)26、安全教育记录(活页)27、就业工作记录(活页)28、与学生家长联系记录(活页)29、学期工作总结(活页)30、辅导员素质提高记录(活页)31、其他应该记录的工作情况(活页)2第一部分工作制度篇XX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24号)和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委、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湖北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鄂高工委[2007]11号)精神,切实加强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辅导员队伍建设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教育部党组和湖北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文件和会议精神,不断优化辅导员队伍,为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供保证。第三条辅导员是学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我院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各系对学生进行日常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第二章要求、职责与工作制度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服务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3(四)定期开展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经常深入学生班级和宿舍,及时了解和反映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每学年至少写一篇调查报告或工作论文;(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第五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一)做好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贯彻落实《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的各项内容,抓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每学年谈话人(次)数不低于所管学生的50%,并做好谈话记录。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三)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学生班级和学生宿舍,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迅速报告并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四)加强学风建设,经常与任课教师沟通联系,定期开展学风的调查和研究,掌握学生学习状况,创造性地工作,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五)加强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认真抓好校规校纪教育,经常检查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的情况;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向所在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六)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七)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4(八)加强学生组织建设和管理,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抓好学生党团组织、学生会的工作,积极指导团学组织广泛开展生动活泼、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科技、体育、社会实践以及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九)密切关注大学生心理健康,协助组织开展心理及青春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自我认识、自我调节和承受挫折的能力。积极关注心理问题学生,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十)积极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党课和团课等课程的教学工作,周课时不能超过4节。积极调研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工作理论研究,每年写出成功工作案例2个或发表论文l篇以上;(十一)认真落实学生管理的各项评比制度,做好分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综合素质测评及评先、评优工作;(十二)在院学工部及各系的指导下,认真组织所管班级参加班级管理月竞赛活动,做好所管班级月评及班主任考核工作;(十三)组织好学生报到注册及学费收缴工作;(十四)认真落实值班制度,加强检查与巡视,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十五)加强对特殊群体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不断建立和完善特殊学生档案,做好工作记录。一要关心特困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定期找其谈心,经常给予鼓励,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完成学业。二要关心有心理障碍的学生,帮助他们联系心理咨询老师,协调分析、寻找心理障碍的原因,并能对他们进行心理调适。三要正确看待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耐心的教育帮助工作,并请任课老师给予辅导。四要正确对待受处分的学生,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树立信心,明确努力的方向。及时与班主任、学生家长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十六)辅导员必须参与学生公寓夜间值班,值班时间为晚8点至次日早上7点,且必须住在学生公寓内。值班津贴按学校行政值班津贴标准发放;(值班职责另行颁布)(十七)积极完成上级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第六条辅导员的基本工作制度:(一)例会制度:辅导员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分管班级学生大会,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与政策教育活动,总结、安排工作等;每半月组织召开一次学生干部会议,总结、讲评和布置工作,组织工作经验交流,开展学生干部业务学习培训和工作指导等。5(二)谈心制度: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宿舍与学生谈心,每周至少两次到学生宿舍了解和掌握情况,要认真做好谈话记录。(三)检查制度:辅导员每天要下班,对学生学习、工作和活动场所进行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中的各类问题,督促学生按时作息,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安全与稳定。(四)登记制度:及时将学生年级(班级)各方面的情况如实、完整地记入工作日记,建立学生或班级的完整记录。(五)联系制度:与学生家长(特别是特殊学生的家长)保持联系,通报学生情况,听取家长意见,取得家长支持,发挥家长对学生教育的积极作用。(六)听课制度:要有计划地对所带年级(班级)进行随堂听课,每周至少听课2节,并作好记录。要认真听取任课教师的意见,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七)总结汇报制度:要把自己的工作总结在每个学期的期末上报给本系领导和学生工作部(处)一份。第三章选配与聘用第七条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专职辅导员原则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负责分管年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每个班级配一名兼职班主任,由专任教师或有关管理人员担任。第八条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系团总支负责人等相关职务。第九条辅导员选聘的基本标准和条件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是中共党员,道德品质优良,作风正派,身心健康,乐于奉献,潜心育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或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第十条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学院、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相关系等单位组成辅导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辅导员任职基本条件,通过相关程序选聘。第十一条新聘任的青年教师原则上要从事2-4年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辅导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留用。第四章管理与考核6第十二条辅导员实行学院和系两级管理和两级考核,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是学院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各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各系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负责辅导员的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第十三条辅导员的工作考核在学院分管院长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牵头,各系党总支共同参与具体组织实施。学工部和各系要完善辅导员的考核体系和办法,加强对辅导员的工作考核。第十四条全校在岗的专职和兼职辅导员均为考核对象。按照日常与阶段考核相结合,各系考核与学生工作部(处)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辅导员的工作进行日常和阶段考核。日常考核由各系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阶段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每学期组织一次。第十五条辅导员的工作考核内容以本条例中关于辅导员的工作职责为依据,对辅导员实行量化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辅导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能力。由辅导员自评、各系考评、职能部门考评和学生考评四部分组成,其中学生评分要作为考核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参考指标。第十六条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干部提拔任用、工资晋升、职称评定的主要依据。第十七条对于经考核为优秀的辅导员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于在工作中不认真、不负责,经考核不合格者调离工作岗位或解聘;对于违犯党纪国法和校纪的要严肃处理。第五章培养与发展第十八条学院按照一定结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以按照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不同职务资格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它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第十九条专职辅导员的职称评聘按照院职称晋升评聘相关规定执行,突出辅导员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坚持工作实绩和科学研究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对中级以下职务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其评聘办法由人事处和学工部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条将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同等待遇。逐步建立和完善辅导员上岗培训、岗位培训及骨干研修的系统化培训体系。新聘辅导员必须参加辅导员岗位7培训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学工部门要定期开展辅导员的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形势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学校每学期有计划地选派骨干辅导员参加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级各类培训班,提高辅导员的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辅导员每工作2-4年必须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每工作3-5年必须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骨干研修培训。第二十一条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外出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硕士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门人才。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