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福利个人所得税风险防范与税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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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薪酬福利个人所得税风险防范与税务安排徐贺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介绍1980198619942011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的发展2个人所得税介绍个人所得税的地位和影响•自然人唯一经常性缴纳的税收•与个人所得直接相关•百姓对个人所得税的怨言日益增多•用途越来越多•号称“世界第一难”的征管税种个人所得税收入•2016年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10090.38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18%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原则•正列举的项目范围内的才征税•例如加班费与个人之间的赠予3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个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401第一部分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风险防范与税务安排工资薪金所得的界定征税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支付给职工的报酬只能按照工资扣税,不能按偶然。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6工资薪金所得的界定征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例如支付给培训老师的课酬,无论支付频率如何。7工资薪金所得的界定征税范围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执行解释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609号)•根据税收协定关于独立个人劳务的定义规定,所谓“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因此,对在缔约国对方应聘来华从事劳务的人员提出要求对其适用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规定的,须向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证明:•职业证件,包括登记注册证件和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者由其为居民的缔约国税务当局在出具居民证明中注明其现时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8工资薪金所得的界定征税范围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执行解释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609号)•提供其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表明其与该公司的关系是劳务服务关系,不是雇主与雇员关系。审核合同时,应着重以下几点:•(一)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海外津贴等方面不享受公司雇员待遇。•(二)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三)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四)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9工资薪金所得的界定征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10工资薪金所得的界定征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11工资薪金所得的界定征税范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是非独立劳务(不产生独立损益,劳动过程的非独立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是独立劳务。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不能够随意转化【案例】•我们单位内专家面向内部员工授课取得的讲课费,应该作为工资薪酬并入当月工资收入缴纳个税,还是应该作为劳务报酬按照20%缴个税?12工资薪金所得的界定临时工等取得劳动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13工资薪金所得的界定临时工等取得劳动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所谓任职或者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临时工可能是由于季节性经营活动需要雇佣的,虽然对某些临时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体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者计件工资,应足以与个人劳务支出相区别。《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14工资薪金所得的界定临时工等取得劳动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取得劳动报酬实际中的操作不一定以劳动合同为依据15福利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16福利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17福利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18福利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员工在单位组织的各种活动中取得的奖品或者礼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19福利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福利费征免个人所得税的判定原则人人有份的、非货币化的不可分割的福利也通常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工作餐、班车等20差旅费津贴个人所得税处理21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境内差旅费的范围界定22境内各地伙食补助标准23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境内差旅费的报销规则24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国际旅费据实报销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境外差旅费的范围界定25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境外差旅费的范围界定26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各国家和地区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境外差旅费的范围界定27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境外差旅费的范围界定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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