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發性活動資助申請—機構/社團指引________________2005年11月1民間福利機構/社團偶發性活動資助申請-機構/社團指引-一、引言:近年以來,社會工作局不斷地撥出更多的資源(包括經費及其他)予各民間福利機構/社團,藉此推動澳門各項社會福利服務活動,俾能解決和回應澳門居民的生活問題和社會需求。按照五月廿九日第22/95/M號法令第四條,社會工作局為了提高服務質素,並考慮到民間福利機構/社團之需要,在可動用的資源情況下,對這些民間福利機構/社團舉辦的非經常性活動,給予適當的財政資助。各機構/社團在申請有關財政資助時,必須遵照本指引依據上述法令所作出之規定。藉著本指引的實施,本局期望能實踐澳門社會福利制度(十一月十七日第52/86/M號法令)所宣揚的平等、效率、互助和參與等四大原則,與澳門居民,透過福利機構/社團的運作,共同推動澳門社會福利服務的發展。最後,請申請者先詳細閱讀此份指引後,才填寫有關表格。二、社工局資助制度簡介:1.社工局對民間福利機構/社團的財政資助,大致分為兩類:-定期資助:一般為每月發放,包括人員薪金資助和服務活動資助,也就是常規性活動的運作經費。-不定期資助:有關機構/社團為了回應社區需求或運作上之需要,除了經常性活動外,還另行舉辦之偶發性活動,或另類項目(如設備購置或設施維修等);不定期資助就是對上述活動或項目進行的資助。偶發性活動資助申請—機構/社團指引________________2005年11月22.服務活動是指依據社會設施(或服務)的性質,為達成其設立的目的而舉行的各項活動。有關活動又可分為經常性活動和偶發性活動兩大類型:-經常性活動:是指該社會設施(或服務)為了完成其應具備的功能和服務的目的,而開展的一連串基本的和常規性的活動。這些活動,對於取得社工局定期資助的機構/社團來說,已獲得了有關的運作經費。例如:生日會,小型活動、旅行………。-偶發性活動:是指該社會設施(或服務)為了回應服務對象的需求,而開展一些非長期之特定社會工作相關活動。但是,這些活動是經常性活動所不能涵蓋,且在其運作經費上難以承擔來舉辦者。而本指引就是規範偶發性活動資助的申請。三、偶發性活動資助的申請及審批:1.申請:1.1非年度計劃內的活動資助:1.1.1按照五月二十九日第22/95/M號法令所規定,資助的申請可在相關活動舉行的60日前以信函向社工局作出,申請時,相關機構/社團需同時遞交經填妥的《附表三》(單項偶發性活動資助申請表)。1.1.2需注意的是,依此種方式提出的申請,有可能會礙於社工局的財政資源和規劃原因,而不獲批准。1.1.3若申請不在活動舉行的60日前提出,申請將不獲社工局接納。偶發性活動資助申請—機構/社團指引________________2005年11月31.2年度計劃內的活動資助:1.2.1雖然偶發性活動的申請是按照五月二十九日第22/95/M號法令的規定進行,但為了能讓社工局早日預知有關活動之經費並作好預算的準備,各機構/社團可選擇在每年八月前向社工局遞交下一年度之活動計劃書《附表二》(年度偶發性活動計劃)。1.2.2社工局會於每年年底前對機構/社團所提交的活動計劃作出初步確認,以便有關機構/社團能及早知悉下一年度之資助情況。如計劃中有活動項目未能獲本局接納或作出初步的確認時,本局會以公函通知申請機構/社團。1.2.3就已獲社工局初步確認的活動,機構/社團應最少在活動舉行前45日接觸本局,並在最少35日前向本局提交經填妥的《附表三》(單項偶發性活動資助申請表),以及相關的重要文件。1.2.4如在活動計劃書內只載有預計舉辦活動的月份時,則推定該活動於該月的首日舉行。1.2.5如欲更改活動舉行的日期,應最遲在活動實際舉行的4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社工局,以便本局決定是否接納有關更改。2.補交文件:2.1申請機構/社團應按社工局要求提供足夠的文件及資料以便本局能對活動作評估。2.2如所交的文件或資料不足,機構/社團應在社工局所定的期間內,補交仍欠缺的文件或資料,否則,將會影響申請的審批。偶發性活動資助申請—機構/社團指引________________2005年11月43.審批:所有資助的申請均需在活動舉行前獲得審批。四、活動完畢:機構/社團必須於有關活動結束之後的30日內,將填妥後的《附表四》(單項偶發性活動報告書)送交社工局,以便本局評估有關的活動成效。如不如期向本局提交報告書,將會影響日後所作的申請。五、停止發放資助及退款:1.當出現以下任一情況,機構/社團應退還已獲本局發放的資助金額:1.1不遵守本局在監察活動中所指定之技術規定。1.2使用款項之目的有異於撥款之目的。1.3有關活動已中止或停辦。1.4有關的實體已消滅。2.在出現上款各項的情況,但有關資助已經發放時,則有關機構/社團應立即退回不應受領的款項。3.活動完結後,若實際收入大於實際支出,社工局可視乎資助實際的情況,要求機構/社團退回有關款項。偶發性活動資助申請—機構/社團指引________________2005年11月5六、查詢:遇有填寫表格之疑難及問題,請直接向所屬申請單位之技術人員查詢。機構/社團性質社工局屬下單位聯絡電話台山社會工作中心28596457一般社團/青洲社會工作中心28225747社區中心中區社會工作中心28580981南區社會工作中心89897100氹仔社會工作中心28827285兒童暨青少年服務兒青服務處83997737長者服務長者服務處83997718復康服務復康服務處83997710戒毒康復服務戒毒復康處28714088預防藥物濫用服務預防藥物濫用處28781718七、填表指引:1.申請書甲式適用於首次申請者,乙式則適用於曾申請資助的機構/社團(1)請於(甲)欄處填上申請資助的機構/社團名稱。(2)請於(乙)欄處填上申請類別。(3)請於(丙)欄處刪去不合適者(乙式)。(4)請於(丁)欄處刪去不合適者(甲式)。(5)首次申請者必須遞交《附表一》(機構/社團資料表)及《附表三》(單項偶發性活動資助申請表)。(6)若能附上有關機構/社團的章程、單張或其他有助於本局認識有關機構/社團和服務活動的情況之資料則更佳。偶發性活動資助申請—機構/社團指引________________2005年11月6(7)任何申請類別,必須包括申請書、有關申請類別之表格和其他相關資料等三部份。2.《附表一》(機構/社團資料表)(1)名稱:請按照牌照或在《澳門特別行政局公報》內刊登的中葡文名稱來填寫。如在日常運作中有另一稱號時,請以()指明。(2)通訊地址:請填上詳細的中葡文地址。(3)電話/圖文傳真號碼/電子郵箱:請盡量填上有關號碼或資料,以便聯絡。(4)開展服務日期:是指開始提供服務的年份。(5)成立章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編號及日期:是指公報的期刊編號和相應之日期。(6)設施准照編號:只適用於受監管之設施。(7)政府定期資助:是指該機構/社團現正接受某一政府部門按月、按某一季度或年度給予其在日常活動開支中的經費資助。機構/社團可以出有關的政府機構,如獲得多於一個政府部門資助時,可以同時出適當者。3.《附表二》(年度偶發性活動計劃)(1)活動編號:指出該項活動在該年度計劃中之次序。偶發性活動資助申請—機構/社團指引________________2005年11月7(2)舉辦優先次序:若年度活動超過一個時,應填寫活動優先次序以表達那些活動機構/社團最期望舉辦(例:若下年度有五個活動時,最想舉辦的活動填寫“1”,次之填寫“2”,如此類推)。(3)活動名稱:指出代表該項活動之名稱。(4)舉辦原因:指出有需要舉辦該活動因素。(5)目的:明確指出該項活動之主要標的。(6)對象/人數:該項活動所服務之人士,概括地描述其特徵及參與之人數。(7)活動形式/內容:參考附頁(1)及附頁(2)。(8)舉辦日期:指出大約舉辦該項活動的時間,如某月份內。(9)舉辦場所:指出舉辦是項活動之地點、如公園、酒樓、某某機構內….等等。(10)預算:該項活動之預計費用。(11)註:指出須附帶之說明。4.《附表三》(單項偶發性活動資助申請表)(1)服務對象人數:該項活動所服務之人士數目。(2)預期總人數:預計參與該活動的所有人數(包括服務對象、工作人員、嘉賓及義工等。)偶發性活動資助申請—機構/社團指引________________2005年11月8(3)服務對象特徵:是指所舉辦的活動將特別地服務哪些人,他們在年齡、性別、健康、經濟、教育程度等各方面之狀況如何?致令本活動存在著舉辦之價值,並請指出預計有多少人會因此而受惠。(4)宣傳、招募方法及準則:指出宣傳推介是項活動之方式,和對象報名之方法。(5)主辦/合辦機構:若情況未定,敬請說明,可刪去不適用者,如沒有合辦機構時可將「合辦」刪掉。(6)協辦及贊助機構:協辦機構和贊助機構等,敬請詳細列明。贊助機構對活動資助之形式,請列明現金資助及物質資助之內容。(7)預計贊助機構(詳細列出所有申請部門):填寫所有已確知或預期之其他政府部門資助。(8)活動形式:參考附頁(1)。(若為研討會/講座/培訓課程,需提交有關課程內容、主講者背景資料、講義等。)(9)活動內容:參考附頁(2)。(10)活動成效的評估方法:機構/社團在活動完結後會使用何種方法作出的評估或檢討。偶發性活動資助申請—機構/社團指引________________2005年11月9(11)人力資源:活動負責人:是指負責統籌活動的人員負,機構/社團必須列明該工作人員在其機構/社團內之職稱,以及聯絡電話、手提及傳呼機號碼。工作人員數目:是指主力推動是項活動的受薪工作人員。義工人員數目:是指為了推動是項活動,而招募或徵用的義工人員數,且應具一份名單。(10)財政預算:請詳細地列出預期或已確知其他政府部門資助款項,非政府機構及個別人士等對是項活動的資助情況,並列明各項開支(支出的費用包括場地、佈置、設備、宣傳品、餐飲、保險、講師費用、攝影、交通及禮物等。)最後,亦需指出期望本局對是項活動之資助金額。5.《附表四》(單項偶發性活動報告書)(1)申請機構/社團必須於活動終結後的三十日內,向社工局遞交《附表四》。(2)在遞交《附表四》時,應同時遞交活動所有支出的單據正本。(3)主辦/合辦機構/社團、協辦單位必須列明,如遇不合適情況時,則以不須註明。(4)贊助單位:詳細列所有贊助的政府機構或其他團體。偶發性活動資助申請—機構/社團指引________________2005年11月10(5)宣傳方式:在活動宣傳時,機構/社團必須表述本局為資助部門,形式可以透過新聞稿、單張、海報、橫額等宣傳品,或在記者招待會/活動期間,由機構/社團口頭宣讀本局為資助部門。(6)有關附件可包括活動照片,新聞稿,宣傳單張......等,好使本局能藉此對有關活動能有更全面整體之認識。(7)主辦者應根據活動的成效評估方法及準則,有意識地和客觀地評核活動的進行是否已達至預期的目的,且應能列舉事例以茲證明。(8)有關活動應按照原定計劃進行。如遇突發情況和充份理由時,可作適當之修改。在此情況下,亦應著重達成先前活動所訂的目的,並於事後於報告內作出合理之解釋。(9)人力資源的運用,除了比較原計劃和實際情況的數字外,尚應陳述出人力資源在是項活動中之情況,以作檢討,並於總體評價中指出。(10)財政狀況之報告,應列出收入與開支原計劃與實際情況間之差額。(11)財政狀況表中的收入總數與支出總數兩欄必須相等。(12)財政狀況之解說:開支方面的差額總數/實際情況總數多於或少於百分二十時,需要作出解釋。(13)機構/社團填寫問卷以表達對活動所作的評估,以便本局日後進行數據分析。(14)機構/社團根據《附表三》內「活動的成效評估方法」所填寫的評估方法,撰寫對是項活動的評估內容及結果等。偶發性活動資助申請—機構/社團指引________________2005年11月11附頁(1)活動形式1.節日/探訪:為回應節日意義而安排的一般性活動。2.主題:具有針對性而盼望能達至某一服務目標(對象的需求)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