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消防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文物督发〔201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已于2011年8月30日经国家文物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文物、博物馆单位火灾危害,规范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第三条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实施消防安全督察、文物行政部门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文物、博物馆单位实施消防安全自查,适用本规程。第四条文物消防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和经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布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二)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三)文物库房、文物修复室、文物科技保护室等文物保管和科技保护场所;(四)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地;(五)其他文物、博物馆单位。第五条实施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要落实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切实增强检查与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文物抢救能力。第六条各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和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和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第七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博物馆单位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本地区文物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按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做好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第二章检查内容第八条文物消防安全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组织机构建设1.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2.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型古建筑群消防队伍建设情况,其他文博单位的兼职消防队伍建设情况;3.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订及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制订情况;2.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的保障措施情况;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具体工作中的实际执行情况。(三)人员管理1.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情况;2.工作人员对消防安全法规、消防安全知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掌握情况;3.工作人员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操作技能情况;4.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5.消防安全工作人员值班情况。(四)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车通道1.消防水源和消防给水设施建设情况;2.火灾报警、灭火等设施设备建设情况;3.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4.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5.消防设施设备检测和日常维护保养情况;6.消防车通道设置情况。(五)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1.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2.用于文物保护必要的电器设备和电气线路是否规范安装敷设,是否采取有效阻燃措施;3.对电器设备和电气线路是否进行定期安全检查;4.是否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及其管理情况。(六)火灾隐患整改1.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记录;2.火灾隐患整改结果;3.《文物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表》内容和归档情况。(七)周边防火环境1.文物、博物馆单位周边的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可能引发文物火灾危害情况;2.对周边可能引发火灾危害的预防和应对措施情况;3.对周边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文物防火宣传工作情况。(八)防雷措施1.避雷设施安装和验收情况;2.避雷设施日常维护和检测情况。(九)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联动1.文物、博物馆单位与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就文物防火工作的联系、沟通情况;2.文物、博物馆单位与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火灾扑救联动机制情况。(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订情况;2.内容和程序是否科学、有效,具有可操作性;3.日常演练情况;4.现场演练是否符合程序并具有防火、灭火效能。(十一)消防安全档案1.档案内容是否规范、完整;2.档案的更新情况;3.档案的保管情况。(十二)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其他情况第九条对古建筑(包括具有火灾危险性的近现代文物建筑)除按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内容检查外,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古建筑殿屋内是否存在用于生产生活的用火、用电问题,在古建筑厢房、走廊、庭院等处确需用火、用电的,是否采取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二)是否存在古建筑之间及毗连古建筑私搭乱建棚、房问题;(三)是否存在古建筑本体上直接安装电源开关、电线,或者在古建筑内使用电气设备等问题;(四)在古建筑附属设施上或者保护范围内架设电线、安装电气设备,是否对古建筑消防安全构成危害;(五)非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内是否存在燃灯、烧纸、焚香问题,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是否在指定地点内燃灯、烧纸、焚香,是否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六)保护范围内是否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易燃物品;(七)古建筑与毗连的其他建筑之间防火分隔墙建设或者消防通道设置情况,坐落在森林区域或者位于郊野的古建筑周边是否有防火隔离带;(八)古寺庙、道观、庙堂内悬挂的帐幔、伞盖等易燃物品防火处理情况;(九)可能引发古建筑火灾的其他情况。第十条对博物馆(包括纪念馆、陈列馆)除按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内容检查外,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新建博物馆在投入使用前其消防设施、设备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情况;(二)内装与布展工程现场防火措施情况;(三)展柜、展台、展墙等展具和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四)展厅照明灯具、音响、闭路电视、电动模型、放映机等电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五)用于陈列展览的电动图表、模型、沙盘、布景箱和装在壁板上的灯光箱、显示图表箱等设计、安装是否符合防火要求;(六)可能引发博物馆火灾的其他情况。第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地除按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内容检查外,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承建工程项目合同是否约定防火安全内容;(二)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是否符合消防要求;(三)施工现场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划分是否符合防火要求;(四)施工作业期间搭设的临时性建筑的防火措施;(五)施工所需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隔离措施;(六)施工使用的焊灯、喷灯等明火作业安全管理情况;(七)施工现场废料、垃圾等可燃物品清理情况;(八)可能引发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地火灾的其他情况。第十二条对文物库房除按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内容检查外,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存放文物的柜、箱、架、囊、匣等是否用非易燃材料制作或者作阻燃处理;(二)是否存在易燃材料包装物同文物一起进入库房问题;(三)除湿、照明、通讯等电器设备安全管理情况;(四)可能引发文物库房火灾的其他情况。第十三条对文物修复室、文物科技保护室除按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内容检查外,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文物修复和科技保护设施、设备的防火性能情况;(二)用于文物修复或者科技保护的易燃易爆物品储存、保管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三)可能引发文物修复室、文物科技保护室火灾的其他情况。第十四条对已向社会开放的文物、博物馆单位,除分别检查本规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内容外,还需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是否醒目,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三)参观游览人员携带火种的检查和监管措施情况;(四)保证参观人员和文物安全的其他消防安全措施情况。第十五条文物、博物馆单位自行组织扑灭的初起火灾,要认真检查火场,彻底扑灭和清除不易完全熄灭的物品,设专人在火灾现场值守,防止死灰复燃。第三章检查形式和方式第十六条文物、博物馆单位按本规程规定组织实施以下形式的消防安全自查:(一)防火巡查:由消防安全工作人员对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防火工作进行每日巡查;(二)定期检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实施定期检查,至少每月检查一次;(三)随机抽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对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和安全重点岗位实施随机抽查,检验各项防火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四)重要节日或重大活动前检查:国家法定节假日前,文物、博物馆单位举办重大活动前,气候干旱的火灾易发期、多发期,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重点检查。第十七条文物行政部门按本规程规定组织实施以下形式的消防安全检查:(一)定期检查:对本辖区的文物、博物馆单位组织定期检查,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二)重点抽查:对本辖区内文物、博物馆单位实施不定期抽查;(三)专项督察:对辖区内文物消防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或者文物火灾隐患突出的地区,集中实施消防安全专项督察。第十八条文物消防安全检查采取以下方式:(一)现场排查:对文物、博物馆单位及其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排查,查找可能引发文物火灾的安全隐患;(二)查阅档案记录:查看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档案和各项消防安全工作记录,了解消防安全制度建设和安全管理情况;(三)座谈、问询、问卷:举办座谈会,随机问询工作人员,发放调查问卷,了解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情况;(四)现场设置火情:检验文物、博物馆单位对初起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五)观摩消防演练:检验消防安全预案的科学性和防范与扑救火灾效能;(六)启动设施设备:检验消防设施、设备的性能;(七)查看检测标识:检查消防设备、器材检测情况;(八)其他方式。第四章检查程序第十九条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巡查,要将巡查情况记入《防火巡查记录表》,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处理,并向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第二十条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组织检查组:由具有消防安全管理经验和消防安全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员组成检查组;(二)确定检查范围:消防安全检查范围既要全面,又要根据本单位防火工作实际突出检查的重点部位;(三)现场检查:对文物、博物馆单位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检查,将检查情况填入《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并由检查组人员签字;(四)总结报告:检查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认真总结,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五)记入档案:将《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消防安全检查总结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入消防安全检查档案。第二十一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人员组织:由具有消防安全管理经验和消防安全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员组成消防安全检查组;(二)制订检查实施方案:确定本辖区内被检查的文物、博物馆单位范围、重点单位、检查工作步骤和具体要求等;(三)实地检查: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消防安全工作和辖区内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展检查;(四)当场反馈意见:检查组要现场向被检查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和要求;(五)汇总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对检查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报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的文物行政部门;(六)反馈书面意见: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的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检查组的书面检查报告,向被检查地区文物行政部门下发书面意见。第二十二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文物、博物馆单位要建立消防安全检查档案,将消防安全检查情况登记入档。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第二十三条文物、博物馆单位要对消防安全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逐项登记,逐项整改。能当场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当场立即整改的,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本单位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其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文物、博物馆单位应当填写《文物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表》,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名后存档备查。第二十四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文物、博物馆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要向被检查单位发《火

1 / 9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