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台中市私立宏恩社会福利慈善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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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宏恩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社會救助暨社會福利補助辦法96年9月經董監事會初定96年11月通過急難救助補助(一)目的1.秉持救急不救貧之精神(二)急難救助種類如下:一、喪葬救助:對於家庭內有直系血親,因死亡而無力殮葬者。二、生活救助: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罹患重病、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三)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一、喪葬救助:每人最高新台幣伍仟元;中低收入戶每人最高新台幣一萬元;低收入戶每人最高新台幣二萬元。三、生活救助:每案最高新台幣一萬元。(四)本辦法所列之急難救助事項,均向宏恩基金會申辦,並檢具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與申領人身分證影本並攜帶申領人印章及依其所申辦事項檢具下列各項證件:一、喪葬救助:死亡證明書、殮葬收據正本。二、生活救助:醫院診斷證明書或失蹤、入營、入獄等其他證明文件。前項申請期限應自事實發生起三個月內為之,且同一事由不得重複申請。受理申請後,應於七日內完成核定,並於每月十日前填報上月份執行概況表報執行長備查。(四)急難救助金申領人規定如下:一、喪葬救助金:戶長、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其他殮葬人。二、生活救助金:戶長或戶內人口推舉一人代表申領。前項申領人如因故無法親自申辦時,得委託代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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