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資源說明為恭紀念醫院東興管理課專員苗栗縣康復之友協會總幹事劉鴻翠一、如何申請身心障礙手冊或換發、補發手冊申請條件:1、凡設籍本縣且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予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者。2、疑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範圍,經鑑定醫院鑑定後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構所定等級者。3、範圍包括:視覺障礙、聽覺機能障礙、平衡機能障礙、聲音或語言機能障礙、肢體障礙、智能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顏面損傷、植物人、失智症、自閉症、慢性精神病、多重障礙、頑性(難治型)、癲癇症、罕見疾病及其他(染色體異常、先天性代謝異常、先天缺陷)。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二、身心障礙者免費乘車票應備文件:1、初次申請者,請持身心障礙手冊、國民身份證、戶口名簿、1吋相片2張、印章、逕向戶籍所在地所轄鄉鎮市公所辦理。2、申請人每人每月最多限制申請兩張票。3、身心障礙者為分段搭乘公車或至鄰近縣市就學、就業或職業訓練等,得檢附證件並切結,經核准後,每人每月最多可申請4張票。備註:*換發:乘車票使用完畢後,請檢查附相片1張及票根,以憑辦理換發。*補發:凡乘車票遺失或損毀至不堪使用者,應自最近換發車票之日起滿1個月後,始得檢附相片1張,申請補發。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申請資格:1、設籍於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4、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卷合計未超過1人時為新台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投資金融併入存款本金)。5、未經政府收容安置者。補助標準:1、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7,000元;輕度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4,000元。2、非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4,000元,輕度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3,000元。四、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補助申請資格:設籍於本縣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縣政府轉介至立案並簽訂合約之社會福利機構。備註:1、依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規定辦理。2、依縣府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審核作業規定。五、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申請資格:1、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2、申請補助項目係未獲政府醫療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受理單位:購置後3個月內向戶籍所在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補助標準:1、補助項目每人每年以2項輔助器具為限,補助金額除低收入戶及人工電子耳項目外,最高以新台幣3萬元為限。2、依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規定辦理。六、身心障礙癱瘓者消耗性醫療用品補助申請資格:1、設籍於本縣轄內之身心障礙者並持有縣府核發手冊者。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最低生活費2.5倍者。3、全家存款本金未超過一定金額者。4、經身心障礙鑑定醫院或衛生所最近3個月內診斷書,證明其「確實大、小便失禁,需用紙尿片、紙尿褲、看護墊、尿袋者」。5、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整。6、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受理時間:每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七、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費補助申請資格:凡設籍本縣並持有本府該換補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且有參加社會保險者。補助標準:身心障礙者保險費補助,以其自付部分為限。1、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全額補助。2、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2分之1。3、輕度身心障礙者補助4分之1。八、苗栗縣身心障礙者通報暨成人個案管理中心申請條件:1、設籍且實際居住苗栗縣7-64歲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2、有問題多重缺乏社會資源且需協助身心障礙者。承辦單位:財團法人苗栗私立幼安教養院。服務項目:(一)諮詢服務(二)個案管理服務:1、需求評估。2、資源連結。3、家庭服務。4、生涯諮詢。5、追蹤輔導。九、苗栗縣政府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通報中心服務對象:設籍且實際居住苗栗縣7-64歲身心障礙者。服務方式:(一)通報服務1、經衛生主管機關及醫療單位診察疑似或經鑑定為身心障礙者。2、經教育、勞工主管機關、一般民眾或民間社團機構通報疑似身心障礙者。(二)通報轉介1、以單一窗口通報制度連結社政、衛生、教育、勞政以及相關福利機構等建立通報轉介管道,接受上述單位通報並提供相關個別化生涯轉銜服務。2、提供身心障礙者相關福利訊息和轉銜服務。十、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計畫申請資格:籍設本縣有實際居住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以未獲安置於各類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並未申請居家服務者。福助標準:列冊低收入戶全額補助,非低收入戶者補助70%。服務項目:協助膳食、身心障礙者個人清潔工作;看護照顧、陪同就醫、生活自理能力訓練,陪同從事休閒活動、其他。十一、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申請資格:就讀私立學校(國中部)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之就讀私立學校(國中部)子女。減免標準:1、極重度、重度者減免全部學、雜費或學分費。2、中度者減免10分之7學、雜費或學分費。3、輕度者減免10分之4學、雜費或學分費。十二、身心障礙者教育代金補助申請條件:1、年滿6歲至15歲經鑑定無法適應就讀一般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或特殊學校之重度身心障礙者,且為本縣列冊之在家教育學生。2、未在政府委託社會福利機構附設教育班就讀者。3、未享有公費待遇者。補助標準:1年補助11個月(每學期發給1次)1、就讀社會福利機構者每月4,500元。2、在家自行教育每月3,500元。申請期間:每年4月、10月,分2次請領。十三、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服務項目:1、創業貸款利息補助。2、創業諮詢。3、創業指導。4、創業知能研習。5、其他身心障礙者創業服務。補助方式:1、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方式:每人最高新台幣50萬元為上限,利息補貼期限最高為7年,補助金額以年利率3%為上限。2、其他身心障礙者創業服務:補助設施設備費:一創業輔導服務工作之專業人員輔導紀錄,得補助設備費,補助金額以每年最高新台幣5萬元十四、僱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獎助對象:設籍或實際工作於本縣之民營單位、人民團體及私立學校。獎助方式:1、獎助金額已實際工資2分之1計算,最高為每人每月10,000元,最長以12個月為限。2、雇主、身心障礙者應先向縣政府所設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員辦理求才、求職登記。3、僱用時間每週工作時數20小時以上,僱用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即可申請,超過6個月未申請者視同放棄。4、僱用開始期間以身心障礙者參加勞保日期為準,滿20日而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十五、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諮詢補助暨研發服務計畫申請資格:1、僱用身心障礙員工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2、辦理身心障礙者訓用合一之單位。3、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4、下列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1)個人計程車業(2)鐘錶、鎖匠、刻印業者(3)公益彩卷甲類販售業者(4)其他經核准之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服務項目:1、改善職場工作環境。2、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3、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4、改善工作條件:如提供手語翻譯、視力協助、改善交通等。5、調整工作方法。6、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有關之評量、訓練所需之職務再設計服務。十六、申請核發變更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申請資格: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覺障礙者。2、經按摩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3、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十七、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期間生活津貼補助申請條件:1、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主辦或委託辦理之各類全時(日)制養成訓練,其訓練期間滿3個月以上之身障礙者。2、參加縣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辦理之職訓,符合養成訓練時數,則視其生活需求發與職訓生活津貼。受理單位:各辦理該項職業訓練機構。補助標準:1、參加縣府職訓學員補助生活津貼每月3,000元,惟已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育補助費者,不得重複發給。2、前項訓練按各類實際訓練起迄時程按月計算。備註:1、受訓學員於受訓期間,每月申請政府其他各項補助金額總數已不超過現行基本工資為原則。2、已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者不得重複縣府的職訓生活津貼。十八、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服務內容:1、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資源整合服務。2、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暨就業諮詢相關服務。十九、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申請資格: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2、15足歲至未滿65歲。3、具有工作意願及工作能力者。服務內容:1、求才、求職服務。2、就業諮詢與追蹤輔導。3、職業媒合推介、轉介。4、職業訓練、庇護性就業諮詢。5、工作適應與追蹤輔導。6、職務再設計補助暨諮詢服務。二十、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計畫服務對象: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身心障礙者,並經縣政府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身心障礙相關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就業服務機構或學校評估轉介者。一、職業輔導評量實施項目:(一)身心障礙狀況與功能表現。(二)學習特性與喜好。(三)職業興趣(四)職業性向。(五)工作技能。(六)工作人格。(七)潛在就業環境分析。(八)就業輔具或職務再設計。(九)其他就業有關需求之評量。身心障礙者狀況與功能表現。二、職業輔導評量方式:(一)標準化心理測驗。(二)工作樣本。(三)情境評量。(四)現場試做。(五)其他有關評量方式。二十一、參加公職考試補習及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補助執行要點申請條件:1、設籍並居住本縣6個月以上,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2、年滿18歲以上,60歲以下者。3、未曾獲中央或地方政府創業性貸款者。輔助標準:1、申請人得考公職考試補習、職業汽車駕照2項中擇一申請,每人補助1次為限。2、申請補助金額參加公職考試補習2萬元、職業汽車駕照以7,000元為上限,未達補助上限者,補助其實際交付金額之1/2。二十二、身心障礙者建構自有住宅貸款利息補助申請條件:1、年滿20歲以上,設籍並居住本縣6個月以上,且領有縣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2、需在本縣縣境3年內建購自用住宅者,以7月1日為基準。3、每人以申請1次為限。補助標準:1、截至當年度6月1日止之行庫貸款餘額在100萬元以上,補助新台幣10萬。2、100萬以下者,補助10分之1(以萬元為單位),最低補助新台幣1萬元。3、接受縣府補助者3年內房屋不得過戶,若過戶則須繳回原補助款。備註:每年7月1日至30日備證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辦理。二十三、對身心障礙者之保障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徒、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二十四、其他福利項目1、所得稅法所訂定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該扣除額應於辦理綜何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列於申報書內。2、專供身心障礙者用以代步之汽車得向稅捐主管機關申請免繳使用牌照稅。3、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1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公共交通工具,憑身心障礙手冊,應予半價優待。4、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1人進入收費公立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手冊應予以免費。其為私人者,應予半價優待。二十五、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受理單位:1、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請洽縣政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2、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請洽苗栗監理站。註:以上僅能擇一申請。二十六、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1、生活輔助類: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特殊電腦輔助器材…等。2、復健輔助類:義肢(單支)、助聽器…等。二十七、身心障礙者交通接送服務服務對象: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照顧管理專員評估,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以重度失能65歲以上老人,或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或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服務內容:就醫服務、社區保健服務、社區醫療服務、社區復健服務或輔具服務等社區式服務。補助狀況:(一)每月每人最高補助8趟(即來回4次)。(二)低收入戶,政府全額補助。(三)中低收入戶,每小時政府補助171元,民眾自付19元。(四)一般戶,每小時政府補助114元,民眾自付76元。二十八、失能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補助對象:1、未接受機構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