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热点问题的问答字体大小:大-中-小c662755发表于08-12-0908:38阅读(921)评论(0)分类: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工资”组成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中“标准工资”组成:(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的奖金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4)事业单位的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之和。文件依据:苏劳薪[1997]63号企业“标准工资”组成部分企业“标准工资”是指职工的基本工资。即:(1)实行岗位技能制的为劳动者本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之和;(2)实行企业技能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的技能工资;(3)实行等级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的等级工资;(4)实行计件等其他工资制的企业职工的基本工资按劳动者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70%作为计发基数,计发基数低于所在地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发。文件依据:江苏省劳动厅《关于用标准工资作为有关补偿费用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苏劳关系[1998]17号)小时工的工作时间及最低标准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工作时间,平均每日不超过五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三十小时。在多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总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工作时间。南京市区(含江宁区)的最低工资由原4.6元/小时调整为5.2元/小时;溧水县由原3.8元/小时调整为4.2元/小时;高淳县、原江浦县、原六合县由原3.3元/小时调整为3.7元/小时。文件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调整南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劳社薪[2004]7号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7]69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意见通知如下:一、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月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750元调整为850元。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小时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6.3元/小时调整为7.2元/小时。三、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口径最低工资标准应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的项目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四)劳动者进行发明创造、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其他获得的非经常性专项奖金;(五)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六)依法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额。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文件依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5]第56号)中夜班津贴标准三班制的中班津贴为5元,大夜班津贴为6元;两班制的夜班津贴为5元;常日班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生产(工作)超过23点的发夜班津贴5元。在夜间(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工作不足三小时的不发夜班津贴。文件依据:关于调整中、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苏劳薪[1995]23号、苏财工[1995]112号)劳动者在试用、熟练、见习期间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在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其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的工资。企业新进人员的当月工资,实行计时工资制的,按照其实际工作日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按照实际完成工作情况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有关于试用期的工资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对企业支付给劳动者个人不属于工资部分如下:(一)专项福利费用,如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二)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三)按照规定不列入工资总额的其他费用。对企业支付给劳动者个人不属于工资部分补充如下:(一)劳动者以股票期权(期权期股)、分红等形式获得的收益,及以各类有价证券等形式获得的收入;(二)企业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福利费用和经济补偿金;(三)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等相关费用;(四)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加班工资计发标准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⑴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⑵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⑶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包括实行全额计件工资行式以及其他相类似工资形式)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企业另行安排工作任务,或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由企业依法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150%、200%、300%支付其工资。按照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按照200%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按照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是指本市城镇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可以在网上查到2007年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支付时间最低工资的含义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企业最低工资包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依法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额。①用人单位必须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的,必须如期在本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付清工资。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约定的,应按约定结清工资。③实行年薪制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年终结算,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④实行计件工资制包括全额计件工资形式及其他相类似工资形式的,结算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确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陪护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假期工资;没有约定假期工资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加班工资计发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①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③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由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和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加班加点工资必须在下个付薪日之前结清。如用人单位已在三个月内安排其同等时间补休的,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但补休安排应在下个付薪日之前通知劳动者。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加班工资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包括实行全额计件工资形式及其他相类似工资形式的,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由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加班工资计发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确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按不低于下列标准计算:①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岗位工资;②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之和;③实行技能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技能工资;④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应根据计件单价计算基数;⑤实行其他工资制的,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标准。除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计发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7小时。职工全年月平均计薪天数为21.75天,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初次参加工作人员、部队复员退伍人员等新进企业的人员工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对于初次参加工作人员、调入人员、部队复员退伍人员等新进人员工资标准的确定,可通过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加以规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新进人员的当月工资计算新进人员的当月工资,实行计时工资制的,按其实际工作日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按实际完成工作情况支付工资。企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加班工资的支付妇女节、青年节、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或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单位加班工资计发用人单位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200%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劳动者违法犯罪后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工资发放被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