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发电发电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批盖章:等级特急·明电明电[2011]4号关于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驻泰市属以上各用人单位:元旦、春节将至,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央和省厅的统一部署,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国家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明电〔2011〕22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行动,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一、专项检查重点和目标专项检查重点是:全市范围内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用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等严重违法行为,也要依法及时查处。通过专项检查,要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保证元旦、春节前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基本得到控制,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二、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本次专项检查从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宣传自查阶段(12月1日至12月5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等形式,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在此阶段,用人单位要对2011年1月以来的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二)执法检查阶段(12月6日至2012年1月15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总工会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此阶段,市里将派出联合督查组赴有关县市区对当地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三)总结整改阶段(2012年1月15日至2012年1月31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总工会要对本地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整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三、专项检查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总工会要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制定检查方案,落实工作任务,抽调专门执法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各单位参加检查的人员要充分认识这次检查的重要意义,在检查活动中,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自觉做到时间、人员、精力三集中,切实搞好这次检查活动。(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工作机制,各部门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和处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工商管理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要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监察、司法、人民银行、交通、水利、银监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三)严格执法,注重实效。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对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又拒不改正的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尽快执结。同时,专项检查行动要从实际出发,采取灵活方法,做到执法与政策宣传、搞好服务相结合,处理处罚与批评教育相结合,把遵守人力保障法律法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进行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向用人单位讲清讲透,取得用人单位的支持配合,使用人单位自觉地纠正违法行为。各级要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工作,于2011年12月5日前将专项检查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上报至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25日前上报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等。在专项检查第三阶段,各县市区要扎实做好分析总结工作,并于2012年1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上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电话:,传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系人:电话:,传真:市公安局联系人:电话:,传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联系人:电话:,传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人:电话:,传真:市总工会联系人:电话:,传真:附:1、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自查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安局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总工会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1: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一、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党委书记成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调研员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市总工会副主席市人力保障局劳动监察处处长二、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主任: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副主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建设科科长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科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副局长市总工会生活保障部部长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