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9)(1)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景德镇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强化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江西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公安派出所。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业务上接受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一名所领导分管,各责任区、警务区民警应结合日常工作对所辖区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制止、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四)监督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群众性消防组织,并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五)监督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其他非重点单位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并组织群众制订防火公约;加强消防监督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火灾隐患整改、消防监督基本情况等消防监督业务档案;(六)积极组织群众扑救辖区初起火灾,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七)完成公安消防机构委托办理的其他消防事务。第七条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的人员应经消防监督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第八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第九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应纳入基层基础业务工作日常考核、年终评比的范围。对工作认真负责,做出显著成绩\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监督责任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或业务指导每半年不应少于二次。对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消防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文件:(一)有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文件、资料;(二)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三)防火检查培训教育记录;(四)消防安全有关的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静电、防雷)等记录资料;(五)燃油、燃气设备安全装置和容器检测的记录资料;(六)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文件、资料。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一)对授权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对非消防\重点单位的抽样性监督检查;(二)对授权管理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群众活动举办前的监督检查;(三)对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四)对重大节日和火灾多发季节的监督检查;(五)其它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场所在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核、验收或检查手续;(二)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水源的情况;(三)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五)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落实情况;(六)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七)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八)每日防火巡查的实施情况和巡查记录;(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十)其他依照法规应当进行检查的内容。\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填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三)公共场所在营业时将安全出口锁住,疏散通道不畅通的;(四)消火栓、灭火器被挪作他用的;(五)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的;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的;(七)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巡逻人员脱岗的;(八)其他应当当场改正的行为。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应当提出责令限期改正意见,报同级公安消防机构决定:(一)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的;(二)违反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三)建筑内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四)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者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五)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不足或者损坏的;(六)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七)消防安全责任人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防火检查不落实的;(八)《江西省消防条例》规定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省公安消防机构统一制发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未经培训考核上岗的;(九)单位职工缺乏消防安全基本知识,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不落实的;(十)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第十六条对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应当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检查后4日内发出,限期改正时间届满时,应当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对没有整改的,报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或者由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罚。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应及时向所属公安消防机构报告:\(一)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施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开工的;(二)建筑工程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三)现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以前的建筑物,发现其缺少消防设计或者设计不符合现行标准的;(四)开办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和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及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开业或者举办的;(五)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隐患的;(六)违反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七)违章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等防火分隔设施缺少、损坏或者故障的;(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者防排烟设施等自动消防系统发生故障、缺损,不能正常运行的;(九)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十)违章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大量销毁易燃\易爆物品的;(十一)其它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严重违法行为。第三章消防行政处罚第十八条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派出所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治安处罚外,凡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西省消防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需要予以处罚的,应当报经本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但给予拘留处罚的,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遇有本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情形之一,需要责令当场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时,发出的法律文书应当以公安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相应决定。第二十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处罚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指导,规范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作出的拘留处罚决定,可以由当事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依照法律程序予以执行。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景德镇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 9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