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申请书【汇集4篇】【导读】这篇文档“复核申请书【汇集4篇】”由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第一篇】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申请人:,男,年月日,妻(),子()身份证号:,住:,联系电话呈申请单位:政府申请人诉求:按年土地调整亩人每人人均分得亩分配或按原有承包亩给予返还。申请人对人民政府,号复查意见不予接受,理由有以下几点:1、本申请人年国外务工回来就向村民组和村委会要田了,不是现在才要!2、本人的承包地是年土地调整向村委会和村民组申请的应有的承包亩,与本申请人无关。3、复查意见为什么有日期、数字及姓名的误差?(姓名在本人面更改)由于县、乡一级政府有关人员对此事敷衍了事,保住村组相关人员的利益,提供虚假信息,不附合事实的依据。导致本申请人的权利被剥夺,时间被浪费,及心理负担严重。望市领导给予公平公正地核查。此致*****人民政府申请人:年月日复核申请书【第二篇】复核申请书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公交认字(2011)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交通事故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2011)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事故的经过为:“2011年8月6日9时50分许,驾驶号重型半挂车牵引车牵引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龙山往海口方向行驶到事故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同车道由当事人驾驶后载的电动三轮车时,牵引车的右后轮刮碰电动车的左手把,导致俞、段二人及电动车倒地,其中俞当场死亡,段受伤,发生交通事故。”,继而认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经过人行横道路段超越同车道前车,未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情况下实施超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交通》第43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属于过错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本事故的根本原因,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俞虽有交通违法行为,但其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负本起事故责任,段未有交通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申请人认为,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责任认定错误。1、事故发生时的路段并非人行横道路段。事故发生时双方车辆早已越过人行横道,事故的地点离人行横道足有20米以上。从本复核申请所附的照片上显示,在事故地点事故车辆的后方根本看不见人行横道。2、事故发生时,申请人的车辆不处在超车状态。根据事故认定书,发生刮碰的部位是申请人牵引车的右后轮,可见发生事故时,不存在超车情况。3、没有证据表明发生事故时,电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内。从事发路段的监控录像上无法显示发生事故时,电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内。4、当事人俞、段违反法律规定,违法载人和搭乘,应相应承担本次事故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据此规定,俞载乘段是违法的。如果俞、段遵守了该规定,段就不会受伤,他们对此应承担此事故相应责任。5、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交通》第43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但本起事故发生时并非在人行横道上,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当时正超车,因此不能适用该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客观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误认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事实与法律,依法撤销公交认字(2011)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交通事故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此致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人:年月日信访复核申请书【第三篇】信访复核申请书申请人:周开领,男,1982年3月28日生,住东明县沙窝镇马集行政村西水坡村78号,身份证号码;***113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沙窝镇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梅,职务:镇长。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东明县沙窝镇政府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的东沙信答字2018(1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特此申请复核;请求对此违反国家政策精神,无政策法规依据的信访答复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下意见作出有政策依据,合理合法的答复。一、复核审查对东明县沙窝镇政府行政不作为,作出违反国家政策精神的《答复意见书》,请求依法予以撤销;二、责令东明县沙窝镇政府依据;(1)国家发改委签发的“山东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规划”第8页中外迁安置住房项中;依据«山东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导(试行)2013»和«关于帮助各地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通知»;(2)国务院扶贫办主任刘永富在接受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国际在线记者提问时:我们的投入一部分是盖房,一部分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建设,还有一部分就是后续产业的发展。所以应依据上述规定和国家指导精神去规划建设马集行政村安置房。三、责令东明县沙窝镇政府依据;(1);国家发改委2018年3月30日发布的“中国的易地扶贫搬迁政策”;(2)、山东省政府2017年8月22号邀请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负责人解读«山东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规划»新闻发布会中,陈东辉在回答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提问时回答的;由政府财政安排的资金和承担最终偿还责任的债务融资,占到90%左右。(3)改委在2016年9月发布的“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文件中的第18页,农户自筹资金为9.5%;所以应依据上述国家和省政府的政策,合理收取建房自筹款。事实与理由:1、东沙信答字2018(1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省政府批文每人自筹款1万元,35平方米。马集行政村属于外迁村,每人增加5平方米,中标价1700元/㎡每人增加约8500元;另外10平米的储藏间计款1.7万元,按户均三四口人的通用指标,每人需缴纳5000元。每人增加的5平方米和储藏间使得每人多缴纳1.35万元(8500元﹢5000元=13500元)。每人实际应缴纳2.35万元(1万元﹢1.35万元=2.35万元),政府只让每人承担1.5万元,属于让利8500元;并且还不包含征地款和马集行政村以后的配套设施建设费。没有注明依据省政府哪个批准文号或附有省政府的批文,难以服众。且省政府和省发改委、省扶贫办官网也难以查到。房子目前都没有确定建设在哪里,户型都没有征询民意,标书也没有公布,更谈不上中标价1700元/平方米的说法;安置房建设不包含征地款和配套费,并且政策规定免建设中税费,所以更不值1700元/平方米这个价钱。2、依据发改委发布“中国的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注重引导搬迁群众全流程参与安置房设计、工程招标施工、材料采购、质量监管,充分调动搬迁群众参与美好新家园建设的积极性,有效保障搬迁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户型的建设方案在没有征询群众意见,及适用性评价下,就做出建设高层是违背民意和实际需要的决定;沙窝镇政府配有专人负责该项目,且是申请人的父母官,不仅有责任督促和检查国家政策和精神是否落到实处,更应当注意防范与国家上层政策发生不符的决策。沙窝镇政府对此应承担失职责任。因此;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信访答复严重错误,请求东明县人民政府予以纠正。此致东明县人民政府申请人:年月日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第四篇】复查(复核)申请书XXXXXXX〔复查(复核)机关称呼〕申请人:XXX,男(女),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XXXXX,通信地址: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信访事项:一、……;二、……;三、……;…………、(即申请人最初反映的信访诉求)申请复查(复核)事项:申请人不服XXX(单位)于XX年XX月XX日做出的《关于XXXXXXXXXXXXXX的答复(意见)》XX〔XXXX〕第XX号,特此申请复查。一、……;二、……;…………。(针对答复(复查)意见有以上几点申请复查(复核))1事实与理由:一、……;二、……;三、……;…………。〔对以上提到的‘申请复查(复核)事项’的要点,分别按点有针对性地列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XX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