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技术开发费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常财企〔2006〕71号各辖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常委〔2006〕19号)文件精神,现将《常州市企业技术开发费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常州市企业技术开发费奖励实施细则》2.企业技术开发费奖励申请表二○○六年十一月三日主题词:企业技术开发奖励细则通知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2006年11月6日印发共印35份附件1:常州市企业技术开发费奖励实施细则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常委〔2006〕19号)文件精神,为了提升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特制订如下实施细则:一、条件和范围1.技术开发费的范围按苏国税发〔2006〕107号文件规定:“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2.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用实际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3.企业已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企业当年度盈利,并在汇缴清算期内已足额缴纳各项税款。二、奖励标准企业技术开发实际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为5%,且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奖励10万元,技术开发实际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增加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三、申报和审批1.符合条件的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科技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①企业技术开发费奖励申请报告,包括技术开发费列支、使用情况,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施进度情况等。②企业技术开发费奖励申请表。③经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技术项目开发立项书。④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决算审计报告(应注明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⑤经税务部门确认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实际缴纳所得税凭证复印件。⑥经税务部门认定的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材料。2.财政、科技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经综合平衡后,由同级财政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四、奖励资金的来源,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从财政支出中拨付。五、企业收到技术开发奖励资金后,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继续用于技术开发。企业应当严格划分技术开发费与其他生产经营财务开支的范围界限,不得挤占技术开发费。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2:企业技术开发费奖励申请表年度单位:元企业名称(盖章)注册地(辖市、区)座落地(辖市、区)纳税所在地(辖市、区)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年度主要财务指标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应缴所得税研发费用实际支出(纳税申报数)占销售%其中:科技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审核人: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奖励额万元审核人:联系方法|版权信息|走进财政©Copyright2006常州市财政局版权所有电话:(0519)5681812联系信箱:czj@czfb.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