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doc-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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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一、劳动统计年报、定报部分(一)主要指标解释1、劳动力资源劳动力资源是指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正常情况下,可能或实际参加社会劳动的人口。2、经济活动人口经济活动人口是指劳动力资源中已经或要求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各地区的经济活动人口不包括现役军人。3、单位从业人员各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4、非全日制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且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从业人员。5、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6、其他从业人员各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在各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与在岗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单位从业人员。7、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8、人才资源具体包括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和有关群众团体机关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工作的公务员;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在各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技术工人岗位上工作的技术工人。9、经营管理人员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统计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在管理岗位上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不包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统计)。10、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指专门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本类职业的人员,要求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且按规定的标准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还包括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此项是以下4小项的合计项。11、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受聘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高级工程师(含一级飞行员、高级船长),农业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师,正副研究员,正副主任医师,正副教授、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正副编审、高级记者、主任记者、高级编辑、主任编辑,一、二级律师、公证员,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高级工艺美术师,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一、二级艺术人员,高级政工师。12、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受聘中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工程师(含二级飞行员、船长、大副),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讲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翻译,馆员,编辑、记者、一级校对,三级律师、公证员,一级播音员,工艺美术师,一级教练,三级艺术人员,政工师。13、初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受聘初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含三、四级飞行员、二、三副),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研究实习员、实验员,医(护)师(士),助教、中学二、三级教师、小学一、二、三级教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员,助理翻译,助理馆员、管理员,助理编辑记者、二、三级校对,四级律师、公证员助理,二、三级播音员,助理工艺美术师、美术员,二、三级教练,四级艺术人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员。14、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管理人员和办事人员: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和从事安全保卫、消防、邮电等业务的人员。15、技术岗位操作人员指从事矿产勘查、开采,产品的生产制造、工程施工和运输设备操作的人员及有关人员。此项是以下6小项的合计项。16、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性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统计对象具体是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有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水平的人员。(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7年,并有突出业绩。(2)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培训,取得结业证书。(3)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17、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性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水平的人员。(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2年,并有突出业绩。(2)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二级(技师)培训,取得结业证书。(3)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18、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级人员。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水平的人员。(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4年。(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培训,取得结业证书。(3)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19、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合作。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水平的人员。(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2)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培训,取得结业证书。(3)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20、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水平的人员。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培训,取得结业证书。21、其他技术岗位操作人员在技术岗位上工作,但不属于以上5类人员的其他技术岗位上的操作人员。22、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23、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24、其他就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就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25、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生活费指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从本单位领取的生活费用。26、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27、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劳动报酬指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工或劳务工支付的劳动报酬总额(不含因派遣人员而产生的管理费用)。28、规模以上私营企业规模以上私营企业是指年产品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私营工业企业、具有专业资质等级的私营建筑业、年计划投资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私营房地产开发企业、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私营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私营零售业企业、年营业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私营餐饮业企业、年营业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私营住宿业企业。29、单位数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劳动统计原则上以填报基层年报表(I102表)的单位作为计算单位数的依据。(二)问题解答1、办事人员中是否包括在单位看大门的人员?答:办事人员包括从事安全保卫、消防、邮电等业务的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安全保卫、消防、邮电等业务的人员。2、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在统计单位从业人员时是否包括劳务派遣工?答:根据单位从业人员和在岗职工的统计口径,如果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不直接支付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报酬,而是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包括劳动报酬在内的管理费,再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支付劳务派遣工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则应由劳务派遣单位统计其为在岗职工人数及工资,而用工单位作为其他从业人员统计;如果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工资,则应由用工单位统计其为在岗职工人数及工资。因此,不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工资,都应将使用的劳务派遣工统计在单位从业人员中。二、单位工资情况调查表部分1、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此项是以下3小项的合计项。2、单位负责人: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包括担任行政正职及行政副职的全部人员,如首席执行官、正副厂长、正副经理等。3、部门负责人:指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担任正副职务的全部人员。如正副车间主任、正副技术(部)科长、正副财务(部)科长、正副生产(部)科长、正副市场营销(部)科长、正副人力资源部长等。4、专业技术负责人: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各种专业或技术领导职务的人员,包括担任专业技术正职及副职的全部人员,如正副总经济师、正副总会计师、正副总工程师、正副行政总监、正副财务总监、正副人力资源总监等。5、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