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培训2017年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填报单位培训)2018年1月培训内容一、上报方式、内容和时间二、工作要求三、重点指标解释四、年报人力资源统计注意事项一、上报方式、内容和时间•(一)上报方式•2017年年报和2018年季报继续采用国家一套表上报平台(京云万峰平台)。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网上直报平台跟季报一致(网址:)。•(二)上报内容和时间•年报,表名: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号:102-1表,网上直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2月5日前。二、工作要求•要求建立台帐•即建立人力资源和工资统计信息系统。•对照关系的建立可以方便企业按照自己的人员称谓管理体系来使用台账。企业注意,审核错误说明填写要规范、清楚、完整,要写明具体原因,不能笼统的写“情况属实”、“审核无误”等。三、重点指标解释•从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平均人数•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构成•人才资源•不能填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据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不包括:•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不发工资的);•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从业人员统计原则•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统计原则是“谁发工资谁统计”这一基本原则,劳务派遣人员按照“谁用工谁统计”的原则。•法人单位在本地区以外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人员和工资应包含在法人单位统计(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除外)。劳务外包人员•劳务外包人员•单位根据自身在生产过程的实际情况,把非核心的、辅助性的、季节性强的、不定期生产的生产环节或是生产线外包出来,由专业公司负责组织人员按计划和指标进行生产,这样的人员称为劳务外包人员。•直接管理的劳务外包人员指用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组织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劳务外包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判断劳务派遣人员的原则•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必须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外包人员的区别•劳务派遣人员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工资,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劳务外包人员人数及其工资由派出劳务的单位负责统计,而不是为哪个单位干活就由哪个单位统计,不同于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外包人员举例•例1:举例一:本单位的保洁人员,虽然在本单位工作,但是单位与保洁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务派遣合同,因此这些人员不在本单位统计,而应由保洁公司统计。类似情况还有单位的保安人员、室内绿植管理人员等。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外包人员举例•例2:建筑业企业的施工人员,如果是整建制通过劳务外包公司雇佣的,这些施工人员虽然在建筑企业工作,按统计原则,这些施工人员由劳务外包公司统计,而具体用工的建筑业企业不予统计。•如果是自行招用的临时人员、农民工和非个体工商户的工程队,这些人员应由建筑企业统计为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外包人员举例解释•虽然劳务外包人员与劳务派遣人员都在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但是劳务外包人员的具体工作是不由实际用工单位管理和组织的,而劳务派遣人员则完全由实际用工单位管理和组织。平均人数•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根据报告期不同分为:(1)月平均人数(2)1-本季平均人数(3)年平均人数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从业人员平均人数:年度、季度出错情况:1.用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替代;2.填成各个月期末人数之和。平均人数的计算原则1.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2.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3.平均人数四舍五入保留整数。举例:月平均人数计算•某单位3月28日建立,每天从业人员人数如下:28日20人,29日20人,30日22人,31日22人。•3月份平均人数:(20+20+22+22)/31=2.7≈3(人)注意:计算平均人数要四舍五入错误的填写:如果用31日时点人数22人替代,两者相差19人。举例:1-本季平均人数计算•某公司从业人员各月平均人数如下:1月40人,2月20人,3月26人,4月40人,5月43人,6月52人。•二季度季报1-本季平均人数为:(40+20+26+40+43+52)/6=36.8≈37(人)错误的填写:如果用6月平均人数52人替代,两者相差15人举例:年平均人数•某公司2011年9月成立,各月从业人员月平均人数如下:9月6人,10月15人,11月15人,12月18人。•2011年全年从业人员平均人数(6+15+15+18)/12=4.5≈5(人)注意:应该用12个月不能用4个月!•从往年的年报审核发现平均人数计算错误的单位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一般会发生在不建台账的企业。•从业人员平均人数=在岗职工平均人数+劳务派遣人员平均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号令)进行修订,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工资总额统计原则•工资总额的计算,是以“何时发何时统”为原则。•从统计稽查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填报单位没有按这个原则统计。•工资总额应按报告期实发数(不是指工资发放单上的实发数)统计。这里所指的实发数,是指实际已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工资,而不是已提取未支付或可提取的工资,也不包括报告期内应发未发的工资。如:报告期内应发的奖金、加班工资、补发工资等,在报告期内实际未支付,而是跨报告期(如跨月、季、年)支付的,这些费用应统计在实际发放月的工资总额中,但对逢节日提前预发下月的工资,国家统计局作出特殊规定,仍统计在应发月中。应付职工薪酬(财务表)•应付职工薪酬: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工资总额与应付职工薪酬区别•项目不同工资总额是无论是计入工资科目还是其他科目,只要符合劳动报酬性质的都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应付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单位负担的五险一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会计帐反映的位置不同工资总额主要是应付职工薪酬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中的部分数据;应付职工薪酬是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全部数据总额在岗职工工资从构成角度分解,为四部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1)基本工资•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年功工资)。•基础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础工资。(2)绩效工资(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员工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3)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在岗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给员工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为员工上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均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和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4)其他工资•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在岗职工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倒减法平均工资(自动计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在岗职工年平均人数注意:季报的算法亦相似人才资源•具体包括:(1)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和有关群众团体机关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工作的公务员;(2)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3)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4)在各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技术工人岗位上工作的技术工人。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统计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中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不包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统计。)专业技术人员(人事部门颁发)专业技术人员指专门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本类职业的人员。•要求:•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且按规定的标准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还包括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以及在管理岗位工作但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例如:取得从业资格的会计、文秘、统计员等,尽管没有职称,但在会计、文秘、统计员等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技术岗位操作人员(技能人员、技术工人)(一)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有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的要求,参照条件划定国家职业资格水平的人员。因此要求:注意累加计算本职业(本岗位)工作时间。技术工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其他技术岗位操作人员(1)高级技师A、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B、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7年,并有突出业绩。C、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培训,取得结业证书。D、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2)技师A、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B、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2年,并有突出业绩。C、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二级(技师)培训,取得结业证书。D、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3)高级工A、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