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行为,保证消防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依据《消防法》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第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第二章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第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公安消防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一节第六条执法人员对违反消防法规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第七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事后,应当将当场处罚情况及时报告行第二节第八条消防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外,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二)(三)(四)(五)第九条凡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或者通过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当事人主动交待等方式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均应当填写《消防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并将有关案件材料附后,报公安消防机构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决定立案查处。第十条(一)(二)(三)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立为消防行政案件;已经立案的,应当立即撤(一)(二)(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消防法规,以及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四)(五)第十二条公安消防机构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第十三条对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可以讯问当事人或者询问其他知情人,当事人或者知情人应当如实回答。讯(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讯(询)问结束后,笔录应当经被讯(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讯(询)问人在讯(询)问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被讯(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并由讯(询)问人签名或第十四条根据调查取证的需要,执法人员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及当事人、在场见证人签名为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可以聘请有关技术部门进行相应的鉴定或者认定,并提出书面的鉴定或者认定结论。第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摄影、录像、抽样取证等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第十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查处违法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第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在调查结束后,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将受到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应当填写《告知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第十八条调查人员应当依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填写第十九条(一)(二)(三)(四)(五)(六)(七)法制员审核后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量得当、程序合法的,签署意见后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发现事实不清、程序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应当提出意见退回补证;认为适用法律错误、裁量不当的,可以提出变更意见后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第二十条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接到法制员审核上报的材料后,应当根据不同情(二)(三)(四)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需要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填写《消防行政处罚审第二十二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第三节第二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以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听证依照《江苏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第二十六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第二十七条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二)第二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二十九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公安消防机构;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第三十条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出具省财政厅统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一)(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第三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第四章附第三十四条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整理装订立卷。案卷的文书材料要求完整、排列有序,卷内要填写文件目录,逐张编号;法律文书、票据、照片等纸张过小或者材料破损的,要使用16开标准纸张裱贴后装订第三十五条消防行政处罚案卷除当场处罚案件外,应当一案一卷。内容一般包(一)(二)(三)(四)(五)(六)(七)各种书证材料(如《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第三十六条当场处罚的案件凭《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集中装订归档。一般每季度装订一卷。如果当场处罚案件数量较少,也可以每半年或者一年装订一卷。第三十七条案卷应当经立卷人签字或盖章后归档保存。任何人不得私自抽取、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