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培训提纲公安派出所需要履行哪些消防监督职责?公安派出所如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公安派出所如何开展火灾调查?消防宣传教育?一、公安派出所需要履行哪些消防监督职责?公安派出所需要履行哪些消防监督职责?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的沿革和法律依据开展防火工作历来是派出所“四防”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1963年公安部《关于城市消防管理工作规定》1987年公安部《关于加强消防监督工作的通知》1998年公安部令第3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公安部令第73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7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现行的法律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四章考虑到派出所工作实际情况,对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内容、程序规定都有别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单列一章。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职责根据现行《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包括:1.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实施消防行政处罚。2.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1)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2)对群众性消防组织建设实施指导3.消防情报信息工作:(1)报告辖区重大消防违法行为(2)报告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3)及时报告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情况4.处置初期火灾和协助火灾事故调查(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责任派出所和民警不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发生火灾首先要追查火灾事故的责任者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派出所和民警只有在没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才应当承担责任。二、公安派出所如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公安派出所如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需掌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19、120、121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等技术规范和标准公安派出所如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消防监督检查的方法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理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1、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2、对群众举报、投诉进行监督检查只要接到举报、投诉并属派出所监督检查职责范围的,就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消防监督检查的方法消防监督抽查的实施方法:(1)抽查时机的选择:一是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消防监督抽查;二是依据辖区火灾规律、特点组织实施消防监督抽查;三是根据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保卫的需要,组织实施消防监督抽查。(2)抽查单位的确定:为了提高抽查的效能,可以采取分行业或者分区域进行,具体抽查单位的确定应当采取抽样的方式随机确定,但必须保证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的方法(3)监督检查的方法: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消防资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防火检查记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资料、消防设施检测记录等)现场提问实地查看、测试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对单位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居民委员会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单位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对单位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消防验收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区别:前者是行政许可,后者是监督检查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对单位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对单位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的含义: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旧)《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新)对场所的规模没有特别要求,理论上所有公众聚集场所都需要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对单位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各类典型单位(场所)消防监督检查1.城市社区及农村村落消防监督检查2.宾馆和饭店消防监督检查3.集贸市场消防监督检查4.商场(超市)消防监督检查5.其它类单位或者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城市社区及农村村落消防监督检查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消防工作职责(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职责(二)村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职责二、城市社区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和主要内容1、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2、城市社区消防组织和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情况。3、城市社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情况。4、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情况。5、实施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做好火灾预防和初起火灾的扑救工作情况。宾馆和饭店消防监督检查一、宾馆、饭店的火灾危险性二、宾馆、饭店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和内容(一)宾馆、饭店重点部位的管理(二)安全疏散(三)消防设施器材(四)消防安全管理特定要求集贸市场消防监督检查一、集贸市场的火灾危险性二、集贸市场的消防监督检查重点和内容(一)集贸市场的设置(二)用火用电管理(三)消防安全管理特定要求商场(超市)消防监督检查一、商场(超市)的火灾危险性二、商场(超市)的消防监督检查重点和内容(一)建筑耐火等级(二)商场(超市)的布局及防火分隔(三)安全疏散(四)消防设施、器材(五)消防安全管理特定要求其它类单位或者场所消防监督检查一、商业服务网点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和内容(一)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二)火源管理(三)电源管理(四)消防设施、器材(五)人员留宿(六)日常管理对居民委员会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对居民委员会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村(居)民防火公约家家防火,户户平安。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为把村(居)民家庭的防火工作落实到实处,减少或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公约,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并共同监督执行。一、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服从本村(居)消防组织的管理,坚决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做斗争。二、认真学习有关消防知识,积极参与消防活动。三、爱护公共消防设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不挪用、圈占、埋压、损坏消防设施。四、禁止在住宅区内、通道上、楼梯下堆放杂物,禁止占用消防通道、出口,确保通道畅通。五、不违章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掌握燃气安全使用常识,严禁倒灌液化气和乱倒液化气残液。六、不乱拉乱接电气线路,线路老化或破损要及时更换,不超负荷用电,电器设备不用应及时切断电源。七、家家户户应配置适量的灭火器材。八、自觉做到“外出或睡觉前一分钟安全检查”,包括关门窗、关电器、关液化气,检查用火用电等。九、教育儿童不玩火,不燃放烟花爆竹,不玩弄电器设备。十、发现火情迅速拨打“119”报警,并积极组织扑救。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理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依法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理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处理方式:责令依法改正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依法改正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