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关于印发《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住建[2011]71号)各市规划局,有关市建委,绥中县规划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方法,我厅制定了《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1年3月11日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住宅与公建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等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省进行住宅与公建项目的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建设项目审批和规划核实等工作中计算容积率指标的适用本规定。各级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规划编制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必须遵照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容积率是指规划地块内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其中总建筑面积是指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的总和。总用地面积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总和。第四条本规定按照国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第五条住宅、公建建筑地上部分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部分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的具体办法由各市规定。第六条住宅建筑一般按照标准结构层计算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米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米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米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米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高层建筑中层高不足2.2米的设备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不计入层数,但应单独说明;建筑顶部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机房等不计入层数;建筑的底层车库、仓库,不论层高是否低于2.2米,都计入层数。建筑地上、地下的层数分别计算、单独列出。第七条住宅建筑标准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等于4.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当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当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入容积率。第八条一般性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酒店式公寓),当建筑标准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当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等于6.6米(3.3米*2)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当层高大于6.6米,且小于等于8.7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入容积率。该类公建的大堂、中厅、采光厅和会议室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第九条商业建筑标准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当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该类建筑的大堂、中厅、采光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第十条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但当阳台进深大于等于1.8米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第十一条建筑物的阁楼(坡屋顶内空间),净高超过2.1米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净高不足1.2米的部位不计入容积率。第十二条当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以上时,其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中应当注明用地面积和容积率指标;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图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上除注明用地面积、容积率指标外,还应当详细注明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层数,总建筑面积,未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 16 《规划设计方案审定》行政审批操作规范时间:2010-06-09来源:浏览次数:96文字大小:大中小打印:打印一、行政审批内容行政审批事项:《规划设计方案审定》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规划、建筑类相关行业规范《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6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三、行政审批的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四、申请要件1、申请表(在办事大厅领取或网上下载);2、法人委托书(在办事大厅领取或网上下载),法人、办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3、上述步骤所提报的材料及所获得的批件一份。 2 / 16 4、提交具有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做出的拟建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不少于三个,如规划方案为招标的,应提供《规划设计方案中标通知书》。5、日照分析报告(甲级建筑资质或乙级以上规划资质设计单位采用经建设部评估认定的测光软件)。9、技术审查(局务会、规委会等,视实际需要确定)。五、申请表格及申请书《办理规划审批项目申请表》《法人委托书》六、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具体受理地点: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规划窗口七、行政审批决定机关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八、行政审批程序 3 / 16 规划窗口收件——处室办件——现场勘验——材料审核——领导签字——规划窗口发件九、行政审批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十、行政审批证件发放《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4 / 16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办理规划及土地审批(划拨用地)程序流程表办理规划及土地审批(市场供地)程序流程表 5 / 16 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电话:83963687经办人员:冯育明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电话:8396362556经办人员:王汉才 6 / 16 《建筑立面、环境景观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行政审批操作规范时间:2010-06-09来源:浏览次数:50文字大小:大中小打印:打印一、行政审批内容行政审批事项:《建筑立面、环境景观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7 / 16 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三、行政审批的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四、申请要件1、《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单》附件、附图原件及复印件;2、各方向建筑立面彩色效果图、街景效果图等,3个方案;3、环境设计彩色总平面图、规划位置图;4、建筑立面构成要素材料、色彩一览表; 8 / 16 5、建筑周边建筑环境照片;6、方案说明书、建筑标准层平面图、剖面图等;7、申请人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8、设计方案效果图刻录光盘五、申请表格及申请书《办理规划审批项目申请表》《法人委托书》六、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具体受理地点: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规划窗口七、行政审批决定机关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八、行政审批程序规划窗口收件——处室办件——现场勘验——材料审核——领导签字——规划窗口发件 9 / 16 九、行政审批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十、行政审批证件发放《建筑立面、环境景观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10 / 16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办理规划及土地审批(划拨用地)程序流程表 11 / 16 办理规划及土地审批(市场供地)程序流程表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电话:83963687经办人员:冯育明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电话:8396362556经办人员:王汉才 12 / 16 《建筑扩初设计审定通知书》行政审批操作规范时间:2010-06-09来源:浏览次数:118文字大小:大中小打印:打印一、行政审批内容行政审批事项:《建筑扩初设计审定通知书》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规划、建筑类相关行业规范《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6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三、行政审批的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四、申请要件1、申请表(在办事大厅领取或网上下载);2、法人委托书(在办事大厅领取或网上下载),法人、办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3、上述步骤所提报的材料及所获得的批件一份(原件)。 13 / 16 4、按《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要求取得的相关协议、函件及批准文件。5、《建筑立面、环境景观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及附图一份。7、建设项目配套费收缴工作联系单8、建筑专业初步设计图纸一套。9、技术审查(局务会、规委会等,视实际需要确定)。五、申请表格及申请书《办理规划审批项目申请表》《法人委托书》六、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具体受理地点: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规划窗口七、行政审批决定机关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八、行政审批程序 14 / 16 规划窗口收件——处室办件——现场勘验——材料审核——领导签字——规划窗口发件九、行政审批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十、行政审批证件发放《建筑扩初设计审定通知书》及附图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办理规划及土地审批(划拨用地)程序流程表 15 / 16 办理规划及土地审批(市场供地)程序流程表 16 / 16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