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劳动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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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课程主要内容•一、劳动关系概述•二、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规章制度)•三、集体合同•四、企业民主管理•五、劳动法律法规一、劳动关系概述问题:如何界定劳动者个人是否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内容•(一)劳动关系•(二)劳动法律关系•(三)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一)劳动关系•1.劳动关系占有生产资料的主体(用人单位)与劳动能力的所有者(劳动者)之间,因用人单位运用及劳动者让渡劳动力,实现劳动过程所发生的社会关系。•2.劳动关系的特征*•(1)主体特定•(2)隶属性•(3)有偿性(二)劳动法律关系•1.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法律特征*•(1)权利义务特定•(2)双务有偿•(3)国家干预•3.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2)内容•(3)客体(特定的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时休假、劳动保护)二、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问题:哪些劳动规则属于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制定要通过哪些民主程序?内容(一)规章制度概述(二)劳动规则的内容(三)劳动规则的制定程序(一)规章制度概述•1.概念:•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2.特点•(1)制定主体特定•(2)约束力:双方*•(3)企业经营自主权和职工民主管理权的结合企业经营自主权:•《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职工民主管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二)劳动规则的内容企业规章包含哪些内容•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338号)第二条对其中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动规章制度的范围作出过明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有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三)劳动规则的制定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1)制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2)修改。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3)公示。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三、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问题:如何订立集体协商?内容(一)集体合同概述(二)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三)集体合同的效力(四)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一)集体合同概述•1.集体合同的概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2.特征•(1)订立主体: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集体合同由工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2)内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3.订立集体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二)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谈判、表决、签字、报批•1.确定集体合同谈判主体2.协商•(1)协商程序的启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二条:•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无正当理由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劳动法》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2)协商前的准备①人员•《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②准备工作《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三条: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3)协商程序•《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四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4)草案表决**•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六条: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出席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5)正式签约•《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七条: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3.行政审查•(1)报送•《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2)异议•《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doc•(3)生效•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三)集体合同的效力•1.期限•2.效力范围•3.与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规定》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四、企业民主管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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