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实务问答本章主要根据笔者工作经历,对个人所得税日常征管中的常见问题作具体讲解。第一节工资、薪金所得实务问答•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生活补助费具体指的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予以免税,具体指的是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项目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二、单位自筹资金发放的公务员补贴、菜篮子津贴是否属于“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副食补贴”而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明确规定“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末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不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性质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四川省根据全省职工工资水平的实际情况,由省人事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确定为全省统一执行的标准为56元加上省政府的30元菜篮子补助,即86元。除此之外,凡税法没有明文规定免税的补贴均应纳入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单位自筹资金发放的公务员补贴和菜篮子津贴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发放的各种补贴,均应并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三、两处以上(含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一纳税人同时获取两项以上应税所得如何计算纳税?•同一纳税人同时获取两项或两项以上税法规定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时,可按税法规定,分别各项所得减除相应费用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四、如何划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工资、薪金所得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得则不存在这样的关系。第一节工资、薪金所得实务问答•五、两处以上(含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两处(含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人,在实行单位代扣代缴的同时,纳税人应将其多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扣除一次费用后,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对单位已扣的税款,可凭完税凭证在应纳税款中抵扣。•例1:刘某在甲、乙两家企业任职,每月从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700元,另从乙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800元,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解:(1)应纳税所得额=(700+800)-1000=500(元)•(2)应纳税额=50010%-25=25元•例2:李某在甲、乙两家企业任职,每月从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200元,另从乙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600元(甲企业已代扣个人所得税款10元,乙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款35元),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解:(1)应纳税所得额=(1200+600)-1000=1800(元)•(2)应纳税额=180010%-25=155(元)•(3)应补交税款=155-(10+35)=110(元)•六、对个人取得的“双薪”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实行“双薪制”后(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3:张某月工资1500元,2003年一月,单位根据年终考评情况,对张某增发一个月工资1500元,请计算张某2003年一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解:因张某工资已超过了800元,因此,单位加发的1500元工资应单独作为一月工资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算过程如下:•1、12月工资、薪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00-800=7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00×10%-25=45元•2、“双薪”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500×10%-25=125元•因此,张某2003年1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25+45=170元•例4:以上为例,假设张某月工资为700元,2003年1月取得的“双薪”收入也为750元,则张某2003年1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应纳税额=(750+750-800)×10%-25=45元第一节工资、薪金所得实务问答•七、个别效益较好的单位按较高标准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根据财税字[1997]1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单位按超过规定标准替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尽管房管部门认可收取,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只能将国家规定标准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在税前扣除,其余部分不允许扣除。•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一次性奖金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例5:王某系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在某生产企业上班,月工资500元,2003年1月公司发给他2002年完成任务奖金5,200元,请计算王某2003年1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解:•1、应纳税所得额为:5,200-(800-500)=4,900元•2、应交税额=4,900×15%-125=610元•因此,王某4000元的奖金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为610元。•如果王某每月工资为2000元,每月都按规定交纳了个人所得税的,则王某奖金应缴个人所得税为5200×20%-375=665元第一节工资、薪金所得实务问答•九、对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目前,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对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即企业经营者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收入,年度结束后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其效益收入。在对年薪制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要注意:•1、适用人员。实行年薪制的人员仅限于领导班子的核心成员,如企业法人、总经理、董事长等。•2、审批权限。根据资产管理权限,只有经过同级政府部门审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员工才能按年薪制个人所得税计征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计征办法。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示为: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例6:王某为某公司总经理,经政府部门审核批准后,公司对王某等几个主要领导人实行年薪制工资制度,王某年薪20万元,其中:每月基本收入5000元,年终考核后领取效益工资14万元,请计算王某2002年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解:1、王某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00-800)×15%-125=505元•2、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00÷12-800)×20%-375]×12=33,580元•3、年终应补缴个人所得税为:33580-505×12=27,520元•十、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职工定期按一定的定额取得的差旅费用收入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目前,有的单位为节约工作经费,对职工出差的交通、住宿、差旅费津贴等实行费用包干,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节约归己,对职工取得的差旅费性质的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按以下原则确定:•根据现行税法对职工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职工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实支凭据(如车票、船票、机票等)的部分,允许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列支,对按国家规定的差旅费补助标准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的差旅费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在扣除以上项目后,(扣除限额为职工取得的差旅费性质的收入)将职工取得的差旅费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十一、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近年来,某些企业和机关单位对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进行改革,根据职务不同,按一定的标准用现金给予补助,对个人因为该项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一节工资、薪金所得实务问答•十二、职工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车辆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的车辆应视为个人取得的实物所得,纳税人应在取得当月,按照有关凭据上注明的价格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依照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征税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十三、烤火费、降温费等是否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范围?•税法所说免税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具体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烤火费、降温费等补贴国家未明确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应在发放当月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特殊行业的补贴、津贴应否免征个人所得税,要根据国家具体发放文件规定的内容来确定。•十四、企业发放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发放的补充养老基金,取得该项收入的职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十五、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工资发放方式后,随着支付工资所得单位的变化,其扣缴义务人也有所变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凡是有向个人支付工薪所得行为的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2)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向个人支付与其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时,应将个人的这部分所得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已扣缴税款的差额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十六、退休人员取得的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按规定取得的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退休后取得的原来工作期间的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