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教程》下篇专业技术人员权利的救济乐顺才•第一章权利救济的概述第二章-----第六章对立法行为行政机关司法行为所在单位平等主体侵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的救济第一章权利救济的概述(P221了解)概念:是向受到行政机关侵权的专业技术人员、法人、和其他组提供法律补救恢复其合法权益的制度。主要法律特征:是保护专业技术人员、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体权利。提起:受到行政机关侵权的专业技术人员、法人和其他组织。救济的手段: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变更违法的行政决定,确认和宣告行政决定的违法性和失当性,履行法定义务和提供国家赔偿。权利救济的种类:1、程序化行政救济:有严格的提起条件,受理机关,审理,决定和执行程序。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2、普通行政救济:有申诉,信访等。公民权利救济应遵循六个原则:1、有侵害必有救济原则2、及时救济原则3、充分救济原则4、正义与经济性协调原则5、公力救济优先原则6、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第二章(P212)对立法行为侵犯专业技术人员权利的救济侵害的方式:(1)以积极作为的方式侵害------通过违宪审查实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审查法律的合宪性)(2)以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各国均没有有效的补救措施•《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涉嫌违宪北大五学者建言全国人大审查。依据宪法和法律:1、补偿应当在拆迁前完成,而它却将补偿延至拆迁完成;2、补偿主体应该是国家,而它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3、拆迁必须先征收房屋,而它却在没有征收的前授权拆迁管理部门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专业技术人员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P215书上的案例原告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国家《种子法》的精神被告依川县种子公司-----《河南省种子管理条例》条款法官判原告胜诉是适用上位法的一个典型第三章对行政机关侵犯专业技术人员权利的救济(P216)行政机关: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机关。我国行政机关主要包括(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委;(3)国务院各直属机关;(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机关。获得国家赔偿的保证和依据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信访条例》等。(P216)第一节信访(P216)一、信访的概念信访广义上包括人大信访、行政信访、法院与检察院司法信访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信访等。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信访条例》称信访是特指“行政信访。二、信访的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第14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的可以提起信访事项。但是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一)提起信访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以下主要权利:(P217)1、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2、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3、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4、查询信访事项办理的情况;5、就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6、要求对办理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7、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材料不被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权利;8、反应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得到奖励的权利;9、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10、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二)提起信访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信访中禁止有以下行为:(P217—218)专业技术人员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唆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信访的程序(P218—221)有关信访的程序几个重点问题(P219--221)★提出信访事项-登记及处理(15日)-受理(15日决定)-调查-答复(60日办结最长90)-复查(30日)-复核(30日)★复查。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以书面答复,否则构成行政不作为(P220).★6、(P220)复查。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即答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否则构成行政不作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或向政府信访机构检举。★7.复核。对复查意见不服的,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复核机关30日内必须提出复核意见,否则构成行政不作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P221)★第二节行政复议(P221)书本P223的案例:•王某因考核不合格而,所在学校根据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将王某解聘,王某不服向省教育厅申诉而未被受理。•向省政府申请复议,省政府受理并责成教育厅解决。•王某又因不满教育厅的处理而再次向省政府申请复议。•省政府因教育厅处理正确而维持教育厅的处理意见。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出:(P221)1,行政复议概念: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2,行政复议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行政监督制度;行政行为制度;行政裁判制度3,是公民与政府打官司的一种方法,只是打官司的场所不在法院,而在行政机关。★5,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也不能以调解作为结案方式。(判断题)6、根据《教师法》,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7、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应当作出处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P222)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复议活动必须履行的基本法律义务,包括了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五个方面。合法原则。与法律的一致。公开原则。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基本规定,应当满足和保障当事人和公众的了解权、监督权。公正原则。它要求禁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偏私袒护、平等对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无论是在程序权利上还是对实体权利的处理。及时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处理案件应当尽量程序简单、时间短暂,以使行政争议较快得到解决,行政关系得到较快确定,行政秩序得到较快恢复。便民原则。行政复议应当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和支出为基本活动准则。应当将减少当事人在复议中以最少的付出获得最有效的权利救济。二、行政复议的范围(P223)(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对专技人员所有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具体行政行为。常见的有: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许可行为、确认行为、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侵犯农业承包权的行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不依法办理证照和给予许可的行为、不依法履行保护义务的行为、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社会保障费的行为。★复议时,可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提出审查的请求。可审查的行政规定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不包括行政规章。对于行政规章的审查办法,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办理。(P223)★(二)专业技术人员不能通过行政复议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项(P225)★1、行政机关对专业技术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决定引起的争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2、行政机关对涉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对这些处理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处理的民事纠纷,包括乡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民政助理员主持的调解,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公安部门对治安争议的调解等。三、行政复议人和行政复议机关(一)怎样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1,必须是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2,专业技术人员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判断(三月)。3,专业技术人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4,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P227)★(三)应该向哪个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P229)★1、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例外: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这是因为在行政体制上或者行政业务内容上,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2、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例如,对乡、民族乡、镇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县、自治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不能向上级政府的主管部门或者更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P229)★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专业技术人员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对国务院的最终裁决提起行政诉讼。(P229---230)★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即被告)是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直接关系是确定被申请人的根据,它符合行政活动职权与职责相一致的原则。(P228)理解几个问题1、行政复议前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首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所谓行政复议前置)2、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中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行政复议机构的具体职责有7项:受理权、调查取证权、审查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拟定权、处理或者转达对抽象行为的申请、处理行政违法的建议权、对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行政复议机构一般是政府的法制办以及政府部门的法规司、处、科等。(P230)行政复议流程图驳回行政复议申请1、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2、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申请申请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复议请求、事实根据3、属于复议申请范围4、符合60日复议申请期限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违法,可一并提出审查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是否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除不予受理、转送外,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