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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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单位2011年7月26日企业类型:企业地址:邮政编码:职工人数:应约方:行政方代表: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要约方:职工方代表: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名单行政方代表职工方代表XXXXXXXXXXX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本协议由XXXXXXXXXX行政与工会通过集体协商制定,并经三届七次职代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过公司(下称应约方)和公司工会(下称要约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二条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双方协商决定工资时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第二章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水平第三条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保持职工工资适度增长。在坚持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激励性、竞争性原则的同时,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第四条职工的工资水平,由双方根据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协商决定,2011年在完成各项经营目标的前提下,在岗职工年平均收入增长15%以上。第五条公司按照年度经济责任制指标分解下达给公司所属单位,各单位分解成月度指标,逐级考核。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协议和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政策和公司规定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灵活多样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劳资部门审查、工会备案。第三章工资分配方法及形式第七条员工工资于次月25日前以人民币发放给本人(含银行代发),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未经员工本人同意或授权,其他人一律不准代领他人工资。第八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工资结构和工资组成作详细规定,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九条员工工资按岗位设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工作岗位,易岗易薪。第十条职工因工负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带薪年休假的工资。职工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第十二条婚、丧假、符合计划生育的产假,应视为正常出勤,按照不低于其本人岗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第十三条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工资的标准。按企业规定执行,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80%的按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80%支付。第十四条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作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第十五条非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职工因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行政拘留期间,停发所有工资。第十七条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当月应发工资全额支付,次月起停发工资。第四章工资水平的调整第十八条根据“两低于”原则,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确保员工工资较上年度有所增长。第十九条工资扣除企业依法可在员工工资中扣除下列款项: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应缴部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因员工过错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员工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费。4、员工应向企业缴交的伙食费和住宿费。5、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费用。第五章责任和义务第二十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可以制订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和奖惩。根据对员工考核情况,按时足额支付员工的工资。第二十一条员工的权利和义务是:企业工会或协商代表应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员工应积极负责地按时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员工完成任务后,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第六章协议期限、变更、解除及终止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双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3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新协议未签订生效前,本协议继续有效,直至签订新协议为止。第二十三条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协议附件执行,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四条任何一方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7日内进行商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内容。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的履行、终止、争议处理及其法律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七章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第二十六条双方成立监督检查小组,监督检查小组每半年组织联合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签约双方,双方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第二十七条双方接受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对签订、履行工资协议的指导帮助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必须依法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在协议有效期内,因一方过错致使工资协议未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除应立即履行工资协议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应约方违反工资协议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条要约方违反有关规定,应负相关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经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后,报送当地劳动部门审验登记,报市总工会备案。审核通过后,协议生效。公司行政、工会各执一份。第三十二条对本协议未予明确的事项,双方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未予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三十三条本协议签订前,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十四条本协议解释权归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委员会”。工会(盖章):企业(盖章):职工方代表(签字):行政方代表(签字):2011年07月26日2011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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