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安全检查基础知识高润虎2消防安全检查基础知识第一节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单位消防安全检查是指单位内部结合自身情况,适时组织的督促、查看、了解本单位内部消防安全工作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的一项消防安全管理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3(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部61号令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十)重要的科研单位;(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5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公安部61号令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分别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筑产权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如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的目的和形式(一)消防安全检查的目的单位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遵守情况进行检查,以督促规章制度、措施的贯彻落实,这是单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一种手段,是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发生的重要措施。(二)消防安全检查的形式1、一般日常性检查按照岗位消防责任制的要求,以班组长、安全员、义务消防员为主对所处的岗位和环境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通常以班前、班后和交接班时为检查的重点。72、防火巡查是单位保证消防安全的严格管理措施之一,它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常用的一种消防检查形式。3、定期防火检查按规定的频次进行,或者按照不同的季节特点,或者结合重大节日进行检查。这种检查通常由单位领导组织,或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除了对所有部位进行检查外,还要对重点部门进行重点检查。4、专项检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以及当前主要任务和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开展的检查,如用电检查、用火检查、疏散检查、消防设施检查、危险品储存与使用检查等,专项检查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5、夜间检查夜间检查是预防夜间发生大火的有效措施,检查主要依靠夜间值班干部、警卫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重点是检查火源电源以及其他异常情况,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6、其他形式的检查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形式检查,如重大活动前的检查、季节性检查等。8二、单位的防火巡查公安部61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9单位防火巡查的频次及要求:消防安全重点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10几个术语和定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包括工厂、仓库、储罐(区)、专业商店、专用车站和码头,可燃气体贮备站、充装站、调压站、供应站,加油加气站等。重要场所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场所。如:国家机关,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调度中心,广播、电视、邮政、电信楼,发电厂(站),省级及以上博物馆、档案馆及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科研单位中的关键建筑设施,城市地铁。11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2三、单位的防火检查(公安部61号令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13(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十)防火巡查情况;(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14四、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的方法消防安全检查的方法是指单位为达到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目的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和手段。消防安全检查手段直接影响检查的质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进行自身消防安全检查时应根据检查对象的情况,灵活运用以下各种手段,了解检查对象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一)查阅消防档案(二)询问员工(三)查看消防通道、防火间距、灭火器材、消防设施等情况(四)测试消防设施15公安部61号令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16公安部61号令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消防安全制度;(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17公安部61号令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八)火灾情况记录;(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18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公安部61号令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19第二节火灾隐患的认定及整改一、火灾隐患的含义火灾隐患通常是指单位、场所、设备以及人们的行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有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危及生命财产安全、阻碍火灾扑救等潜在的危险因素和条件。二、火灾隐患的分级根据不安全因素引发火灾的可能性大小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的不同,火灾隐患可分为一般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20(一)一般火灾隐患一般火灾隐患是指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有引发火灾的可能,且发生火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但危害后果不严重。(二)重大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21三、火灾隐患的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2、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6、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重大火灾隐患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进行认定。22《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下列任一种情形可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a)可以立即整改的;b)因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c)对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进行了消防技术论证,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d)发生火灾不足以导致特大火灾事故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的。23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程序:a)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获取相关影像、文字资料;b)组织集体讨论判定,且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c)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按照本标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相关消防技术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应少于7人;d)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时,建筑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等涉及利害关系的人员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