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私立中華工商職業學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一、教職員工薪級分為三十六級(含年功薪三十九個薪額),其攜級表如附表(一)、(二)。二、中校學初任教師及各級學校職員,以依學歷起敘為原責,其敘薪標準如附表(三)。三、駐衛警察及公有心及知己標準如附表(四)、(五),均至最低級起敘為原則。四、新任教職員工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填具履歷表、檢其學經歷證件,送由學校辦理敘新事宜。五、教職員工職前年資採敘參照公立學校標準辦理。六、教職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敘其薪級:(一)對核敘薪級發生疑義者。(二)補送原填履歷表所填學歷證件者。(三)轉職在先其前職考核晉薪發表在後者。(四)敘定薪級後取得新資格者。(五)因資格不合暫准代用或代理,經積極滿年資准予正式聘派用者。(六)因本辦法公布薪級計算標準不同有利於本人者。合於前項一、二兩款規定者,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一個月內為之,但確因情形特殊者,得報准延長其時效,均以一次為限。七、教職員之起薪改支及保留薪級,悉照左列規定:(一)起薪:教師於開學上課賢應聘到校者,自學期開始之日起薪;上課後到校者自到職日起薪。(二)改支:因補繳學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三)保留薪階:新職核定薪級低於舊職核定薪級時,保劉其舊薪級,新職其經事先核准調任者,其原支年功薪,得繼續支給。八、其他未盡事宜,參照公立學校有關規定辦理。(附表一)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薪級薪額起敘標準16802650362546005575655075258500947510450分類職位第十一職等考試及格者。114301241013390分類職位第十職等考試及格者,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及格者。1437015350163301.國內外大學研究所得有博士學位者。2.分類職位第九職等考試及格者。173101829019275分類職位第八職等考試及格者。20260212451.國內外大學研究所得有碩士學位者。2.分類職位第七職等考試及格者。2223023220高等考試或乙種特種考試或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考試及格者。(已修正)242102520026190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各學系結業後實習期滿畢業者。271801.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各學系結業者。2.師範大學夜間部畢業者。3.大學教育系教育學院各學系畢業者。4.經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者。281701.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者。2.分類職位第五職等考試及格者。291601.師範大學附設二年制專修科畢業者。2.高中畢業修業二年之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3.高中畢業修業三年之專科學校畢業者。4.經初級中等學校或國民中學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者。5.初中畢業修業五年制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301501.高中畢業修業二年之專修學校畢業者或初中畢業修業五年之專科學校畢業者。2.普通考試或丙種特考試或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考試及格者。3.銓敘機關採認有案之各軍事學校暨中央警官學校相當二年專科畢業者。以任職員為限。311401.師範學校畢業者。2.特別師範科畢業者。3.經國民學校高級級任或科任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者。4.經國民小學科任或級任教師登記合格者。32130高級護產職業學校四年制護產合訓畢業者。331201.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者。2.經國民學校初級級任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者。3.特種考試丁等或分類職位第二職等考試及格者。34110五年制中學或職業學校畢業者。351001.四年制中學或職業學校畢業者。2.簡易師範學校畢業者。36901.初級中等學校或國民中學畢業者。2.分類職位第一職等考試及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