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引(标准号:九华股份[2010]00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等规定,结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597-2005)、《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B503-2004)、《灭火器维修与报废》(GA95-1995)等要求,特制定本指引,适用于各分子公司,由公司安委办负责监督实施。第二条消防安全管理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预防为主,指的是最大限度地消除各项消防安全隐患,包括人、物、环境三方面的隐患。消防工作,既要注重硬件投入,更要注重制度建设和人防。第三条各单位的总经理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应设立以下机构和人员:一是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或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与安委会分设);2二是设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各酒店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工程(技术)部兼任,其它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安全员兼任;三是明确各部门经理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是设立义务消防队并附各单。各单位的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即为消防管理人或安全员所在部门。上述机构和人员的设置,均应正式发文并报公司安委办备案。三条索道、各酒店,均为消防部门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四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安全员,每年年初应向本单位的总经理报三个计划:一是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含资金投入);二是月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三是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计划。这三个计划均要报总经理召开办公会审批,并正式发文3存档;相关经费向总部申报,纳入当年财务预算或列入投资、维修计划。第五条每年年初,各单位总经理应当与各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责任方名称可定为“某某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经理还应与各岗位、各人员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各级责任书内容应报公司安委办备案。第六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和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二章消防制度和档案第七条各单位的消防制度包括:1、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综合性的);42、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3、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如锅炉工、电梯工、厨房等);4、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规定或操作规程(如配电房、锅炉等);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6、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7、防火巡查、检查制度;8、火灾隐患整改制度;9、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10、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11、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12、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14、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15、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16、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上述制度均应经各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正式发文存档(有文号和文件头),同时报公司安委办备案。第八条各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5内容:(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第九条各单位的消防档案,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安全员统一保管、备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建筑消防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术资料。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4、消防安全制度;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6、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6(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2、值班记录、检查记录、故障处理登记和年度检验报告等。其中,《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年;《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和《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3年;《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登记》和《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验报告》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0年。3、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4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5、防火检查、巡查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6、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7、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9、火灾情况记录;710、消防奖惩情况记录。第三章消防重点部位和重要事项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上述重点部位,要形成表格台帐,注明隐患形成的可能原因,同时注明防范措施,并报消防部门和公司安委办备案。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备用柴油)的使用、储存、运输,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柴油)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8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禁止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厨房(含游客中心小木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坚持厨房的油烟管道至少每半年清理一次的制度,其它地方应坚持日保洁制度,以彻底清除易燃物。火源与易燃物之间必须保证安全距离(如灶头与液化气瓶之间)。厨房的抽油烟机应提前开启,确保热气排放通畅。在暑期和冬季,对厨房的电线负荷至少各进行一次负载检测。对短路、漏电保护装置进行一次完好性检查。厨房内的电器插座、开关应有防护盖并随手关闭,厨房内的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并安装防爆罩,灭火用的石棉布要放在方便取用的位置。厨房是电器设备集中的地方,应规定每台电器设备特别是压力设备(如高压锅)的使用年限,到期必须更换,未到期的也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9厨房内不允许乱拉乱接电线,不允许使用有破损的电器插头。要认真做好漏电、漏油、漏气的隐患排查,必要时应配备漏气检测工具,并经常性地检测。厨房及其它场所的开水炉、蒸饭车、发酵厢、烤箱等用电负荷较大的设备,应有漏电保护器。坚持厨房下班后确定专人检查是否关闭所有电源,严禁设备空运转。厨房内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并确保方便取用。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一)占用疏散通道;(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在营业、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第十五条客运公司车辆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并保证10取用方便。应对驾驶员进行车辆灭火教育培训和演练。第十六条酒店消防监控室,如果显示故障,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排除,不允许视而不见。第十七条各单位的开水炉上方不应有电源开关,否则容易因水汽而导电。第十八条各单位应确保电线电路的安全,不允许使用花线。第十九条各单位使用的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第二十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第二十一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11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四章灭火器的维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灭火器的报废标准:(一)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不得充装与维修使用:1、水基型灭火器——6年;2、干粉灭火器——10年;3、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4、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二)经消防资质部门检查发现灭火器必须报废的,不得充装与维修:(三)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四)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安全处理。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12维修检查。1、各单位要对灭火器的维护情况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包括:责任人维护职责的落实情况,灭火器压力值是否处于正常压力范围,保险销和铅封是否完好,灭火器不能挪作它用,摆放稳固,没有埋压,灭火器箱不得上锁,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等。2、各单位应当至少每十二个月自行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是:灭火器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现象;铭牌是否完整清晰;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喷射软管是否畅通、是否有变形和损伤;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是否变形、损伤,指针是否指在绿区;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是否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在相同批次的灭火器中抽取一具灭火器进行灭火性能测试。3、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4、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13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外观检查发现有符合报废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第二十四条灭火器材的配置要求(一)配置基准。危险等级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A类火灾每具灭火器材最小灭火级别5A5A3A最大保护面积(m2/A)101520B类火灾每具灭火器材最小灭火级别8B4B1B最大保护面积(m2/B)57.510(二)配置增减数量: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30%。设有消火栓的,可以相应减少30%;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设有消火栓和14灭火系统的,可以减少70%。可燃物品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三)设置: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材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手提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