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毕业实习报告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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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大学生毕业实习报告范文3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大家逐渐认识到报告的重要性,报告成为了一种新兴产业。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报告很难写吧,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大学生毕业实习报告范文3篇,仅供参考,希望您喜欢下载。大学生毕业实习报告1在湖南迪达农业服务中心实习期间,负责湖南茶叶的销售,茶馆经营的市场调查,了解茶叶、茶馆的现状,以便为茶叶的生产、经营提供咨询服务。首先被介绍到其相关联茶叶公司进行为期一个半月的市场调研。在该公司参与茶叶的选购、零售、茶馆的日常经营活动。长沙的茶叶批发基本上在高桥大市场的茶叶城,其中有不少专卖店,如西湖龙井、碧螺春等。虽然茶叶只分为不多的等级,但由于制作工艺的差异,每一等级内又有几个不同的价。以龙井为例(西湖龙井茶叶,产于浙江杭州西子湖畔的群山翠谷中,因龙井泉和龙井寺而得名)它的外形扁平光滑,形似莲心、雀舌,色泽翠绿略黄;叶底均匀,一旗一枪,交错相映,栩栩如生,煞是赏心悦目。龙井茶炒制工艺精湛,全系手工完成;采摘的茶叶极为细嫩,全部采用嫩芽制成的龙井茶,称为“莲心”,采一芽一叶炒制儿成者,称为“旗枪”,喻其叶为旗,芽为枪。采一芽二叶初展炒制儿成者,刑如雀舌,固称为“雀舌”。一般每公斤特级龙井茶约2~8万个茶芽。鉴定茶叶主要看茶型、茶香、色泽。尤其区分不同级别时,其色其香更为重要,炒制精妙的茶叶应是保持茶叶之清脆,本是清嫩的茶叶一经炒制变得乌黑,便算是下级品。赏茶是一门学问,也是一门艺术,我只是初学,只略知一二。茶叶城的货源多为可靠,要不不会在那立足那么久,其中店铺林立,应有尽有,除各地茗茶外,还有茶具,茶罐。茶具店以卖宜兴紫砂壶类销路最佳,紫砂壶档次多,价格差异大,有贵至成千,也有几十元一个的,不过紫砂壶不论好坏,都有泡茶不走味的特点,差别在于其制作工艺粗糙程度不同,进而影响对茶香的吸收程度,好的茶壶,较少吸收茶香,前后两次冲泡的香味不容易混得过多。批发茶叶后,零售价多有差异,这得看零售地域。市区,郊区由于消费水平,房租不同,成本自然不同。处于不同地域得零售店可以根据不同成本适当调整售价。不过其中有一点,对规模不大的茶店而言,散茶参考资料,少熬夜!比袋装茶的利润空间更大,对顾客而言,顾客可以直接看到茶叶的色泽,形状,还可以闻其香,相比袋装茶而言,袋装茶多数看不到其质量,更不用说闻其香了,这可谓是“双赢”——零售商的利在于可以取得袋装工人创造的部分价值,另一部分则让利于消费者。当然不可避免有些消费者更偏好于袋装茶,于是一定的袋装茶是必要的,特别是一些袋装泡茶(如红茶)便于冲泡,也是比较受欢迎的。说到茶馆不可不提及茶道和茶品,正所谓“种茶是一门科学,制茶是一门技术,喝茶是一门艺术,而且是一门学问。”中国茶文化由来已久,茶馆便是其最佳展现之地,茶艺十六道的首道是精器妙用,泡制功夫茶(如乌龙茶)数用紫砂壶为妙。当然紫砂壶仅适用于泡耐泡茶,多数绿茶(如西湖龙井)则不适用,可改用盖碗,活用玻璃杯。现在玻璃杯用得很普遍,源于玻璃得透明,可以看到茶叶冲泡后婀娜多姿的形态,观其形色品其香。泡茶的基本程序是洁器——温杯(壶)——投茶——冲泡——分茶——品茗。冲泡时极为讲究,应高冲,用水流冲击茶叶,使其泛出茶香,并利用手腕的力量,将水壶由上向下反复提三次,这一动作称为“凤凰三点头”。其作用,一是让杯中的茶叶在水的冲击下上下翻滚,促使茶叶的有效成分迅速渗出;二十也是对客人表示敬意,三点头象征着谦逊,真诚,就像行鞠躬礼。投茶的方式有:上投,下投,中投。古有言投茶应有序,即:春秋中投,夏上投,冬下投。分茶汤时有两个成语:关公巡城、韩信点兵,关公巡城是指循环斟茶,茶壶似巡城之关羽。此番目的是为使杯中茶汤浓淡一致,且低斟是为了不使香气过多散失。韩信点兵:巡城至茶汤将尽时,将壶中所余斟于每一杯中,这些是全壶茶汤中的精华,应一点一滴平均分注,因而戏称韩信点兵。另外冲泡时还有刮沫一个环节,即茶道中的春面扶风:用茶盖刮去壶口的泡沫,盖上壶盖,冲去壶顶的泡沫。淋壶可以冲淋壶盖和壶身,但是不可冲到气孔上,否则水易冲入壶中。淋壶的目的一是为了清洗,二是为了使壶内外皆热,以利于茶香的发挥。大学生毕业实习报告2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参考资料,少熬夜!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参考资料,少熬夜!工程⑥-⑦,2/0-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参考资料,少熬夜!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b参考资料,少熬夜!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b,轴建筑面积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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