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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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职工薪酬•一、计税员工人数•二、工资薪金•三、福利费、教育经费与工会经费•四、社会保险(基本/补充)•五、商业保险•六、劳动保护西安张辉1计税工资人数•一般情况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最低工资保障•2、书面劳动合同•3、基本社会保险•4、非独立个人劳务西安张辉2最低工资保障•2005国税函402号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1995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西安张辉32003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西安张辉42003最低工资规定(续1)•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西安张辉52003最低工资规定(续2)•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西安张辉6书面劳动合同•2008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西安张辉7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西安张辉8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续)•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西安张辉9应当包括/一般包括•一、应当包括•强制性条款,如果没有全部满足,不构成法律要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二、一般包括•指导性条款,缺少部分内容,不影响法律效力的发生西安张辉10试用期•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注:应当包括/一般包括西安张辉11可以•一、如果针对行政机关,指导性条款,原则上应当执行。但如果执法人员举证存在特殊情况,可以不执行。•二、如果针对非行政机关,授权性条款,是否执行不需要举证是否存在特殊情形西安张辉12基本社会保险•2011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注:特定群体除外西安张辉132011年度江苏国税•关于临时工工资扣除问题,如一些用工单位短期或一定时期内临时雇佣人员(在劳动法上也有小时工的说法),并支付费用,无劳动合同且不交保险金,能否据实扣除?•答:按照劳务费有关规定税前扣除。西安张辉14非独立个人劳务•1994国税发89号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与1995年劳动法冲突)西安张辉15兼职人员•1997国税函385号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西安张辉16非全日制用工•2008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西安张辉17非全日制用工(续)•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西安张辉18劳动合同期限•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具体•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注:终止时间暂时不具体西安张辉19再任职•2006国税函526号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西安张辉20再任职(续)•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2011公告第27号2005国税函382号•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西安张辉212011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西安张辉22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人事雇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工资福利关系——实际用工单位•(工作期间: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劳动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区别西安张辉23劳务派遣(续1)•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劳工的工作能力负责,对其在实际用工单位履行相适应的工作能力产生的工作结果不承担责任•注:派遣人员以实际用工单位的名义对外西安张辉24劳务派遣(续1)•劳务承包单位则对劳务人员在实际工作单位产生的工作结果负责,不存在工资和人事关系,属于劳务合作关系•注:劳务人员以劳务承包公司的名义对外西安张辉25劳务派遣与计税人数•2009财税69号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7•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注:直接适用的是小型微利企业,反避税条款西安张辉262012公告第15号•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西安张辉27劳务派遣公司(续)•1、管理费——营业收入•2、工资——银行卡,代收代付•3、基本社保——拨缴社保经办机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08新疆关于明确劳务派遣企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西安张辉282003财税16号•三(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西安张辉29辞退补偿与企业所得税•2001国税函918号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注:具体到个人,不属于相对固定发生,不属于工资薪金西安张辉302211应付职工薪酬•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二、本科目可按“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进行明细核算。西安张辉312012公告第15号•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西安张辉32辞退补偿与个人所得税•2001财税157号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西安张辉33200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注:劳动者主动辞职的除外西安张辉34劳动合同法(续)•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注:劳动者主动辞职的除外西安张辉35辞退补偿免税限额•劳动法规定的补偿月份x•(当地上年月平均工资x3)•超标准发放的,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处理,企业所得税全部按照辞退补偿处理,不得作为计算福利费的扣除限额•2007财税102号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西安张辉36超额的辞退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西安张辉37超额的辞退补偿(续1)•2008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西安张辉38超额的辞退补偿(续2)•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注:劳动者不知晓商业秘密的除外西安张辉3940超标准的辞退补偿是否存在保密条款或者竞业限制其他所得全年一次性奖金2002广东•部分企业每年与员工签订一次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年终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员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劳动补偿金,对于考核合格的多数员工,在下一年又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继续使用。这种每年合同期满取得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劳动补偿金,不具有“一次性”补偿金的特点,不符合财税[2001]157号的政策精神西安张辉41辞退补偿的反避税(续)•如果企业的某位高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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