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集体协议[标题][企业类型][企业地址][职工人数]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企业首席代表(厂长或经理)职工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盖公章)(盖工会章)签字:签字: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双方开始协商日期:年月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日期:年月日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福建省企业集体合2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广泛了解职工对劳动报酬的要求,集中整理,确定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内容。经广泛征求本企业职工意见,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按平等协商的原则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二条平等协商和签订本协议,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利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面利益的原则。第三条企业工会代表全体职工的整体利益,依法指导和教育职工正确处理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因工资等方面的劳动争议,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第四条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协议,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第五条企业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协议的标准。第二章工资、福利第六条企业实行计时与计件工资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采取不同的工资分配形式,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具体方案由各企业协商制定,作为本协议附件,对本企业职工和经营者产生约束力。)第七条企业与职工任何一方先行解除劳动关系,企业都应在职工离开企业时,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一次性支付职工所应获得的工资报酬。第八条职工对企业在生产、工作、生活等各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卓有成效的,经企业采纳实施的,应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第九条对有特殊困难和遭遇特殊变故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个人情况的不同,由本人申请,经企业研究后,给予相应的困难补助。3第三章工资支付第十条企业应根据各自实际在每月固定日期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本人支付月工资报酬,支付工资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第十一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和参加在企业党、团、工会等组织的活动、法定休假日以及按规定享受生育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第十二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间,按有关规定发给疾病救济费。职工工伤治疗期间工资照发。第十三条职工受处分(处理)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协议的履行、变更或终止第十四条本协议经企业工会与行政双方协商并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经双方首席代表签章后成立。甲方应在7日内将协议书一式四份及说明材料报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时报送上级工会备案。第十五条为保障协议全面执行,工会与行政双方组成同等人数的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第十六条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行政办公会议,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有工会主席或职工代表列席,并听取工会主席或职工代表的意见。第十七条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任何一方就本协议的履行情况和变更提议商谈时,另一方应在2O日内给予回复,并在随后的7日内由双方进行协商。第十八条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企业工会或企业法人认为必要时,可自行通过协商修改有关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修改意见可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对本企业职工和经营者产生约束力。)4第十九条由于签约所依据的企业状况和内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时,由企业提议,与企业工会协商,并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后,企业可以向授权委托的企业代表书面说明后不执行本协议。企业不执行本协议决定后,企业代表应负责在7日内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同时报送上级工会备案。第二十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和工会双方协商代表应协商解决,如解决不成,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家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激化矛盾。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亦无明文规定的由企业和工会代表双方协商解决。第二十二条协议双方或一方签约人变动,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第二十三条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年月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本协议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即行生效。双方应在5日内将已生效的《工资集体协议》以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第二十五条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一份上报区总工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