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张小江(成都市劳动保障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要适应其特点,抓紧制定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法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办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逐步完善,就业形式表现多样化、劳动关系呈现多元化,以非全日制就业为主要形式的灵活就业迅速发展,劳动者个人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日益增多。为了适应灵活就业形式和扩大就业的要求,保障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雇主)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成都市最近出台该市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并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该市制定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是健全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促进灵活就业和扩大就业,保障以非全日制就业为主要形式的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即小时工)是指每天受雇于同一雇主的劳动时间平均不超过4小时,用人单位(雇主)与劳动者约定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双方约定按小时支付工资报酬的用工形式。从其他城市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情况看,大连市小时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5元;上海市除规定小时工最低小时工资4元外,还规定了每小时同时支付2元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合计用人单位(雇主)每小时要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不低于6元的工资报酬;重庆市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4.5元。成都市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确定,考虑到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差,不享受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福利待遇,并由个人全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等因素,为了保障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确定的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水平应略高于全日制以月最低工资标准直接换算的水平。按照劳动保障部要求,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工资调整系数确定为140%。(一)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每月340元,则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应为:全日制月最低工资标准÷月制度工时×非全日制调整系数=340元÷20.92天÷8小时×140%=2.84(元)(二)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按照自谋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为:2002年自谋职业人员应缴纳的最低养老保险费(含生育保险),为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20.6%(含生育保险0.6%):10041元×60%÷12月÷20.92天÷8小时×20.6%=0.62(元)2002年自谋职业人员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为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9.5%。10041元÷12月÷20.92天÷8小时×9.5%=0.48(元)上述两项相加,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和最低社会保险费合计为3.94元。综合考虑该市职工收入水平和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的具体情况,成都市将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确定为每小时4元,其中1.2元为每小时劳动者应该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这一标准适用于所有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