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讲座吉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吴雪岭2007年8月一、总则1、适用范围原《建规》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三地下民用建筑。1、适用范围新《建规》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半地下室);5厂房;6仓库;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可燃材料堆场;10城市交通隧道。1、适用范围建筑民用建筑居住建筑住宅、宿舍、公寓、别墅公共建筑办公、商业、交通、金融、旅馆、文娱、学校、体育、展览、医疗、科学实验工业建筑厂房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仓库单层仓库、多层仓库、高层仓库1、适用范围新《建规》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1、适用范围《高规》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应改为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1.0.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2、建筑高度原《建规》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2、建筑高度新《建规》注:1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高规》2.0.2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2、建筑高度单层建筑高度不同屋面形式建筑高度坡屋顶的建筑高度建筑高度-屋顶突出结构建筑高度-不同地坪3、建筑层数新《建规》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各层的跃层以及顶层中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3、建筑层数跃层的层数和高度3、建筑层数《住宅建筑规范》第9.1.6条规定: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住宅建筑层数建筑层数计算实例例一一栋11层的住宅楼,下面两层商业网点,每层层高为3.9m,上面9层层高均为3m。则该建筑折算层数计算如下:商网部分总高度为:2X3.9m=7.8m,将超过3m部分的商业高度7.8m进行折算,得到:7.8m÷3m=2层,余数为1.8m>1.5m,则余数部分计入1层,即商网部分层数为2层+1层=3层。则该栋住宅楼折算成9+3=12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建筑层数计算实例例二一栋11层的住宅楼,下面两层商业网点,每层层高为3.6m,上面9层层高均为3m。则该建筑折算层数计算如下:商业部分总高度为:2X3.6m=7.2m,将超过3m部分的商网高度7.2m进行折算,得到:7.2m÷3m=2层,余数为1.2m<1.5m,则余数部分不计入1层,即商业部分层数为2层。则该栋楼折算成9+2=11层。(不用设消防电梯)建筑层数计算实例例三一栋9层的住宅楼,其中8层以下每层层高为2.8m,顶层(9层)为跃层,其层高为5.0m。则该建筑折算层数计算如下:超过3m部分即第九层总高为5m,将其进行折算,得到:5m÷3m=1层,余数为2m>1.5m,则余数部分计入1层,即跃层部分层数为1+1=2层。则该栋楼折算成8+2=10层。新《建规》规定:顶层跃1层仍按1层算,故该住宅楼层数仍为9层。建筑层数计算实例例四一栋9层的复式住宅楼,其每层层高为3.6m。则该建筑折算层数计算如下:超过3m部分的住宅总高为9X3.6m=32.4m,将其进行折算:得到:32.4m÷3m=10层,余数为2.4m>1.5m,则将余数部分计入1层,即该复式住宅折算层数为10+1=11层。二、术语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稳定性——非承重构件表现为自身解体或垮塌;梁、楼板等受弯承重构件挠曲率发生突变,失去支持能力。完整性——楼板、隔墙等具有分隔作用的构件,在试验中当出现穿透裂缝或穿火的孔隙时,表明试件的完整性被破坏。隔热性——具有防火分隔作用的构件,试验中背火面测点测得的平均温度升到140℃(不包括背火面的起始温度);或背火面测温点任一测点的温度到达220℃时,则表明试件失去隔热作用。二、术语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按照《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9978规定的判定条件进行判定。例:防火墙的背火面温度不能超过140℃,局部不能超过180℃。门、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按照《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7633规定的判定条件进行判定。主要以试件背火面辐射热为条件进行判定。二、术语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综合楼与商住楼相比:在规范要求方面:综合楼要严于商住楼。如在高层建筑分类上: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综合楼为一类;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商住楼为一类;二、术语综合楼综合楼的二种及二种以上的用途——是指公共建筑的用途。如:商场+办公商场+宾馆办公+宾馆银行+办公+宾馆各种营业厅+办公+宾馆餐饮、娱乐+办公+宾馆二、术语综合楼二、术语综合楼办公建筑——由办公室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组成。公共用房——会议室、接待室、陈列室、卫生间。服务用房——档案室、资料室、阅览室、晒图室、车库、员工餐厅、总机房、计算机房等。商店建筑——由营业、仓储、辅助三部分组成。辅助部分——办公、设备用房、车库及职工福利用房(职工餐厅、更衣、洗浴、休息等)二、术语综合楼旅馆建筑——由客房、公共用房、辅助用房组成。公共用房——门厅、餐厅、会议室、商店、美容美发、康乐设施。辅助用房——厨房、洗衣房、备品库、车库、设备用房、职工用房(职工餐厅、更衣室、休息室、浴室等)办公+车库=办公(车库是为办公服务的)商场+车库=商场(车库是为商场服务的)宾馆+车库=宾馆(车库是为宾馆服务的)这些都不是综合楼二、术语综合楼商场+住宅=商住楼公共建筑+住宅=综合住宅楼住宅+车库=住宅(车库是为住宅服务的)综合住宅楼不是综合楼,因住宅不是公共建筑。综合住宅楼在防火要求上应与商住楼相同。二、术语商业服务网点原《建规》附录一名词解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新《建规》术语: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二、术语商业服务网点《高规》2.0.17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二、术语商业服务网点商业服务网点的性质:1)属于居住建筑范畴;2)疏散宽度、安全出口、消火栓等均按居住建筑设置;3)疏散距离从二层房间最远点至一层安全口不应超过22米。4)建筑节能设计也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商业服务网点对于商业服务网点应掌握以下原则:1)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2)地上一层和二层均可为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若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也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3)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必须符合规定的服务网点,如超出规定或第三层也设置商业网点,应视为商住楼对待,不应以商业服务网点对待。4)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对于商业服务网点应掌握以下原则:5).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6).如果一、二层商铺为一家,可设一部户内楼梯,梯宽1.1m,踏步尺寸可以作到260X175。一层可设一个安全出口。7).如果仅一层设有商业网点,每间店铺面积不超过200㎡,可设一个安全出口,门宽不小于1.5米。8).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与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商业服务网点二、术语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室内安全区域——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走道等,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用实体防火墙分隔的相邻防火分区。(用防火卷帘分隔的相邻防火分区不能作为安全区域。其防火墙上开的门只作为疏散门,不能作为安全出口。)二、术语避难走道——设置有防烟设施,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出口的疏散走道。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出口的疏散人数不限;2、通向避难走道的各防火分区人数不等时,避难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设计容纳人数最多的一个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各安全出口最小净宽之和;3、避难走道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必须为A级;4、通向避难走道的入口应设置前室,前室的面积不应小于6m2;当与消防电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不应小于10m2;前室的门为甲级防火门。5、必须设置防烟设施和消火栓;6、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二、术语二、术语封闭楼梯间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二、术语二、术语防火分区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防火间距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防烟分区在建筑屋顶或顶棚、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分隔而成,且具有一定蓄烟的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