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_7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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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工作积极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街道党委、办事处对从事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物质上的奖励。第三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相应的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书育人,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在教学改革、学生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优异。(三)在教育教学研究及优秀教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具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产生显著的教育教学效益。(四)在学校管理和教学服务、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荐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年度(一)任教学科成绩两学期有一次、有一科低于平均分的。(二)工作量不足本校教师、教育工作者平均工作量。(三)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及乱收费等行为,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四)因工作渎职、失职或因工作不力造成意外事故。(五)参与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六)在岗期间,未经批准,在校内外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七)休病假半年以上或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半年以上(含半年)。(八)未经允许擅自离岗累计达半月以上。(九)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第五条奖励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每年进行一次,教师节颁奖。奖励名额按教职工总数15%-20%计算。第六条学校依据教委制定的《教师岗位职责量化考核方案》,结合本校实际,对全体教师、教育工作者进行量化考核计分,上、下两学期考核成绩累加,教委将表彰奖励人数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学校,学校按本校成绩从高到低择优推荐。第七条教师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街道财政给予物质奖励,享受一次性奖金。第八条获得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的可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第九条体罚、变相体罚、乱收费等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现象,并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除不能被推评为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外,当年度不得晋升和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培训,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因工作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当年度不得推荐晋升和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培训,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所在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条参与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在校内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当年度不得评优,不得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降级聘任,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待岗培训。第十二条教师岗位职责量化考评成绩在本校倒数三名的(学校教职工总数不足百人的取倒数二名,不足五十人的取倒数一名)且在教育教学及管理、服务等方面无其他特殊贡献的,予以待岗培训。第十三条不满学校教师平均工作量的人员,不享受校内效益奖,不得评先树优,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第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三个月以上的,作自动离职处理。第十五条对学校分配的工作,拒不接受,壹周内不能到岗到位的教干教师,予以待岗培训。第十六条待岗培训人员除受上列几项惩戒外,同时受一定的经济处罚。待岗培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半年内经培训无明显提高的,延长待岗培训时间,待岗期间不享受校内效益奖,并扣除工资津贴和职务补贴。第十七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若自愿申请离岗休养,不参加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竞聘和学校考核。休养期间享受工资总额的95%-99%。第十八条男不足55周岁,女不足50周岁,自愿申请离岗(或下海),享受工资总额的50%-60%(40周岁以内的享受50%,40周岁以上的享受60%,女同志降低5个年龄段),离岗前,要签订协议,协议期最低为一年,到期后可继续签订或申请返岗,履行协议期间享受在岗教职工的职称推评、档案工资晋级同等待遇。第十九条病休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或略低于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暂行奖惩办法,适用于全体在岗教职工。本暂[1][2]下一页行规定自发布之日执行。岚山头街道一中年月日[1]在百度搜索: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上一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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