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外出务工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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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道管理咨询工作室主讲:廖志华外出务工应注意事项随着外出务工人员逐年增多,损害外出务工人员利益事件时有发生,维权案件也逐年增加,如果你是即将初次离开家园,到外地务工的朋友,在这不妨提示您注意以下各方面的事项:1、外出务工需携带的证件、材料:(1)居民身份证。(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该证明是由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制作颁发的,用以记载本人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3)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该卡是由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制作颁发的,准备外出务工的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即可前往办理。(4)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应携带其所取得的职业技能培训证明,以便于进城后增加就业务工的机会和提高工资待遇。2、外出务工在务工地需要办理的证件手续:(1)暂住证。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申领者本人也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直接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暂住证为一人一证。除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可以收缴或者吊销暂住证以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暂住证。随着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外出务工农民要注意向务工地公安派出所了解有关暂住证的新规定。(2)外来人员就业证。到达务工地后,要持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及当地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等,到务工就业所在地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将要求外来务工人员出示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3、乘坐交通运输工具应注意:乘坐汽车、火车、轮船等交通运输工具,从购票后进入乘运人指定的候车地点开始,乘客和承运人之间就存在着旅客运输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要保存好自己乘坐交通工具的凭证(车票、船票)。如果在中途乘车的,一定要主动向司乘人员索要车、船票证。4、外出务工者的基本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7)检举和控告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包括: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等。)5、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找工作应注意:该机构有无劳动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证照,同时还应注意该机构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6、找用人单位应当注意:(1)该用人单位是不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合法经营企业。(2)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7、劳动合同要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任何单位都得参加。因此,即使在劳动合同中未加约定,劳动者依法仍享有这些劳动保障权利。8、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注意:保存好出工记录、工资凭条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其他书面性的材料等能够证明和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者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联系,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后能够互相作证。必要时还可以请求劳动部门处理。9、劳动合同试用期应该有多长: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10、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收取:招聘费用、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11、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包括:准备工作时间、作业时间、结束工作时间以及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如劳动者自然需要中断时间、工间休息、工间操时间等;工艺需要中断时间;产品发酵、发育、繁殖、凝结时间等;停工待活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时间等。劳动者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探亲及参加社会活动,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12、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有下列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A、在试用期内;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C、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3)劳动者也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手续。1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承担的赔偿:(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除支付工资外,还须加付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要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要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14、对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做的事: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5、劳动者加班加点的报酬: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延长部分按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支付;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16、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17、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8、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权利有:(1)劳动合同中应有关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依法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2)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安全生产提出建议。(3)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19、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履行的义务:(1)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20、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后可获得经济补助: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到十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一到四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21、用人单位可以扣发劳动者的工资项目:(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22、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包括:(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3、发生工伤事故后要做的事: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给办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4、工伤后职工可享受的待遇:(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住院治疗期间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6)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25、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26、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27、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怎样计算:“无论在哪干,养老保险接着算”。务工人员和其他职工一样,在不同单位就业,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和接续,在不同时间、地点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如果务工人员离开就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既可自愿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清,也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时保存其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可由保管其档案并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或部门代其办理申请退休手续,和其他类型职工一样享受养老保险相关待遇。缴费年限达到15年或15年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2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通过下列程序解决:(1)双方协商解决。(2)调解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解。(3)仲裁解决。双方不愿或无法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解决的,可自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4)诉讼解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的判决结果为终审判决,即时发生法律效力。2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仲裁申请包括:(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的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5)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30、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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