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内容,欢迎参考借鉴与借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未来五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并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乡村是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的地域综合体,兼具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与城镇互促互进、共生共存,共同构成人类活动的主要空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解决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乡村振兴战略是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10月18日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战略。十九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22年10月16日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土地是人类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和赖以生存的空间载体,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挥土地制度特有优势,有力地推动了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同样离不开土地制度的支撑保障。加强耕地保护,助力乡村振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粮食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提出了“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新粮食安全观,确立了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粮食安全之路。保障粮食安全离不开耕地保护。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耕地面积为19.18亿亩,耕地减少的趋势仍然存在。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到2030年,全国总人口达到14.5亿人左右,同时,《规划》预计2016-2030年农村向城镇累计转移人口约2亿人,届时,城镇化率将达到70%。这意味着耕地保护面临巨大的压力,牢牢守住18亿亩红线至关重要。我国坚持立足国内保障粮食基本自给的方针,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持续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取得了显著成效,未来仍要细化党政同责、细化责任清单,牢牢守住耕地红线。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推动乡村振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同时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业发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根本,没有农业农村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家现代化。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土地是农业生产中的关键要素,其利用规模往往作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衡量标准,因此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和农户之间利益协调机制,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首要条件。盘活农村土地,服务乡村振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我国农村“三块地”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2015年1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全国33个县(市、区)部署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33个试点地区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也为《土地管理法》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9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充分吸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中的成熟做法。就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来说,最新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原来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改为区片综合地价,提高了补偿标准,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来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有效地盘活了农村闲置土地,保障了农民的财产权益。就宅基地制度改革来说,最新版《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宅基地制度改革有效盘活了农村现有宅基地,扩大了农民财产性收益范围,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