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部分:常用案例案例1:拖欠工资-2-案卷封面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案卷名称:某建筑公司拖欠工资案行政处罚决定文号:石人社监罚字(2011)第0001号办案单位: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立卷人:赵书忠归档时间:2011年7月22日自2011年7月至年月保管期限长期本卷共1件52页归档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3-卷内文件目录序号文号责任人名称日期页号备注1201101001顾海峰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2011.6.3012TS1105001投诉材料2011.6.302-153赵书忠立案审批表2011.7.1164赵书忠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张三)2011.7.117-185营业执照复印件2011.7.2196授权委托书2011.7.2207工资表2011.7.221-238赵书忠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张某)2011.7.224-25905001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11.7.22610赵书忠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2011.7.22711赵书忠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张某)2011.7.828-2912赵书忠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终结报告2011.7.1130-3213赵书忠劳动保障监察有关事项审批表2011.7.1133处罚14赵书忠劳动保障监察有关事项审批表2011.7.1134处理事先1500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1.7.11351600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1.7.113617赵书忠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2011.7.11374卷内文件目录序号文号责任人名称日期页号备注1800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2011.7.113819赵书忠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2011.7.113920郝文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集体讨论记录2011.7.184021赵书忠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内部审批表2011.7.184122赵书忠劳动保障监察有关事项审批表2011.7.2042处理决定230001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7.204324赵书忠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2011.7.20442500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2011.7.204526赵书忠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2011.7.204627赵书忠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报告2011.7.2247-4828赵书忠劳动保障监察结案审批表2011.7.224929赵书忠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备考表2011.7.22.5015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举报投诉编号:201101001举报(投诉)人姓名张三性别男工作单位某建筑公司住址石家庄正定县举报(投诉)时间2011年6月30日联系电话13013000000举报(投诉)方式来人书面投诉身份证号132103197801011668被举报(投诉)单位某建筑公司单位负责人张某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联系电话85088888举报(投诉)人认为被举报(投诉)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拖欠10名民工工资内容摘要张三等10名民工于2011年1月-5月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工程中干木工活,双方合同约定的工作已干完,某建筑公司应支付工资10万元,已支付5万元,仍有5万元未支付,经与该公司负责人张某多次协商无果。证据材料双方施工协议、工量单等各一份共14页举报(投诉)人签名张三监察员意见证据材料达到受理条件,建议受理、由农民工维权科调查处理签字:顾海峰2011年6月30日监察机构负责人意见同意受理,由农民工维权科依法调查处理签字:王洪新2011年6月30日备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2-156投诉材料共计14页:1、施工协议2、工程量3、委托书167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石人社劳监立字[2011]第T115001号案件来源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其他案件名称某建筑公司拖欠工资案当事人某建筑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四职务总经理电话80588889劳资负责人张某职务项目经理电话85088888案情及立案依据2011年6月30日我科室收到张三等10名民工反映某建筑公司拖欠工资的材料,经对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分析,初步认定该单位于2011年1月-5月在某工程施工期间招用张三等10名民工从事木工工作,并约定工资计算标准为每干完1平米支付工资100元。到全部工程量完成,仍有5万元工资未支付。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立案。主办监察员意见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拖欠工人工资,建议立案查处。签名:赵书忠郝文华监察证号:Z01038Z010292011年7月1日案件主管负责人意见同意立案签名:耿运锁2011年7月1日监察机构负责人意见同意立案签名:王洪新2011年7月1日备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178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案由:某建筑公司涉嫌违反工资支付规定时间:2011年7月1日11时10分至11时20分地点:兴凯路219号市政府西院3号楼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被调查询问人:张三性别:男年龄:25身份证号码:132103197801011668住址:石家庄正定县邮编:050000工作单位:现无工作单位职务和分管工作:工人代表联系电13013000000调查询问人姓名及监察证号:赵书忠Z01038郝文华Z01029记录人:郝文华(劳动保障监察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以及为被调查询问人确认的记录,并告知执法依据、内容及被调查询问人权利和义务)我们是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劳动保障监察员,这是我们的监察执法证件,请核实。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现对某建筑公司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询问,请你据实回答,否则应负法律责任。调查(询问)记录:问:你的姓名,家庭住址?答:我叫张三,家在石家庄正定县。问:你是什么时间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工程中干活?答:2011年1月-5月。注:1、本笔录尾页由被调查询问人注明:本调查询问笔录记录的所有情况属实”。并签名(盖章),注明具时间,被调查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依法注明拒签情况。2、调查询问人、记录人需签字(盖章),注明具体时间。共2页第1页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189劳动保障监察文书专用纸问:你们班组一共有多少人?答:一共有10人。问:你们是否与该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答:没有,只有我代表班组与该公司订立的施工协议。问:按照协议你们的活是否已干完?答:已全部完工。问:按协议该公司应支付你们工资多少钱,已支付多少,还欠多少?答:按协议应支付工资10万元,已支付5万元,还拖欠5万元。问: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答:有施工协议,工程量单等。问:你们与公司协商过吗?答:协商过,但单位以资金不到位为由,不支付工资。问:以上内容请过目,如无误请签字?答:已过目,以上无误。张三2011年7月1日监察员:赵书忠郝文华2011年7月1日共2页第2页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1910营业执照复印件2011接受劳动保障监察委托书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现委托我公司张某作为接受贵大队调查处理我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负责人,委托权限如下:1.接受贵大队办案人员的询问,如实反映我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2.按要求向劳动保障监察办案人员提供有关材料;3.签收有关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4.参与处理本单位与职工张三等10名工人的劳动纠纷;5.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和负责组织协调对本单位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与贵大队办案人员进行联络。委托单位名称:某建筑公司受委托人情况:单位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姓名:张某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李四工作单位:某建筑公司职务:总经理单位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职务:某工程项目经理联系电话:85088888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委托单位盖章2011年7月2日21-2312工资表2413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案由:某建筑公司涉嫌违反工资支付规定时间:2011年7月2日10时10分至10时20分地点:兴凯路219号市政府西院3号楼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被调查询问人:张某性别男年龄:33身份证号码:142103197801011668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邮编:050000工作单位:某建筑公司职务和分管工作:项目经理负责某工程施工联系电话:85088888调查询问人姓名及监察证号:赵书忠Z01038郝文华Z01029记录人:郝文华(劳动保障监察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以及为被调查询问人确认的记录,并告知执法依据、内容及被调查询问人权利和义务)我们是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劳动保障监察员,这是我们的监察执法证件,请核实。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现对某建筑公司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询问,请你据实回答,否则应负法律责任。调查(询问)记录:问:你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答:单位全称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李四问:你单位地址?答: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大厦101室。注:1、本笔录尾页由被调查询问人注明:本调查询问笔录记录的所有情况属实”。并签名(盖章),注明具时间,被调查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依法注明拒签情况。2、调查询问人、记录人需签字(盖章),注明具体时间。共2页第1页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251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专用纸问:你在该公司负责什么工作?答:负责某工程施工管理工作。问:张三等10名工人在该工程中从事工作?答:从事木工工作。问:你公司什么时间招用张三等10名工人?答:2011年1月至5月招用他们在工程中干活。问:你公司是否与他们订立劳动合同?答:没有,只与工人代表张三订立施工协议。问:按协议你公司应支付他们工资多少钱,已支付多少,还欠多少?答:应支付工资10万元,已支付5万元,还欠5万元。问:什么原因拖欠工人工资?答:工程款一直不到位。问:以上内容请过目,如无误请签字?答:已过目,以上无误。张某2011年7月2日监察员:赵书忠郝文华2011年7月2日共2页第2页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2615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人社劳监改通字[2011]第5001号某建筑公司:经查实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在某工程中拖欠张三等10名工人工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2011年7月5日17时前对以上问题限期改正,并于2011年7月5日17时前,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地址:石家庄市兴凯路219号市政府西院211室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劳动监察机构联系人:赵书忠郝文华联系电话:87852379行政机关(印章)2011年7月2日注:本文书一式二份,当事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入卷各一份。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2716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某建筑公司送达地点石家庄市兴凯路219号市政府西院211室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人社劳监改通字[2011]第5001号受送达人签名(盖章)张某2011年7月2日代收人签名(盖章)年月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送达时间2011年7月2日邮寄时间邮寄凭证名称及编号拒收理由送达人签名(盖章)监察证编号赵书忠Z01038郝文华Z01029见证人签名(盖章)年月日备注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依法留置送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2817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案由:某建筑公司违反工资支付规定时间:2011年7月8日10时10分至10时20分地点:兴凯路219号市政府西院3号楼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被调查询问人:张某性别男年龄:33身份证号码:142103197801011668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邮编:050000工作单位:某建筑公司职务和分管工作:项目经理负责某工程施工联系电话:85088888调查询问人姓名及监察证号:赵书忠Z01038郝文华Z01029记录人:郝文华(劳动保障监察员表明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