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欠付工资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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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案例:欠付工资须合法【案情】王某刚刚应聘到XX酒店工作,还在试用期内,就遇到了麻烦事。原来,王某和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工资发放日为每月的10号,但他来酒店工作近两个月了,还没领到薪水,如果这个月能按时发倒还罢了,谁知经理通知:这个月10号工资还是发不下来,到月底再说。好不容易等到月底,王某领工资时又被告知这次只能领前两个月的工资,这个月的还要押一押,下个月再发。这可真把他气坏了,哪有这样的单位,置劳动合同于不顾,不把职工的权利当回事,连工资都不能按时发,再干下去还有什么意思。就这样王某下定了决心“辞职”!当然,还要去劳动仲裁机关告XX酒店,讨回个公道。劳动仲裁部门在审理此案时,XX酒店提出的答辩意见认为:酒店欠发工资是经营困难造成的,并不是有意所为,而且欠发的是所有员工的工资,也不是针对王某一人,因此不能认定是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仲裁结果】XX大酒店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拖欠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补偿。【分析】本案的关键问题为XX酒店欠付工资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故拖欠”。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四条和北京市劳动局《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京劳资发〔1995〕218号)第二条的规定,“无故拖欠”系指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那么有正当理由只有两种情况:1、企业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除上述情况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由此可见,XX酒店虽然经营发生困难,但没有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而且拖欠职工工资超过一个月,其行为应属无故拖欠。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企业不仅要支付拖欠的工资,而且要承担相应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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