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制建设与消防执法监督管理改革的几点建议(doc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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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制建设与消防执法监督管理改革的几点建议吉林省靖宇县消防大队——梁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消防法制建设也随之得到了相应的加强,这对于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一方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善,消防监督管理对象的不断增加,情况日趋繁杂,管理难度也随之不断加大。现行的消防法制工作和消防监督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消防监督的需要,有些方面已经阻碍着消防法制和消防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甚至成为了制约消防法制工作发展的瓶颈。一、当前消防法制建设和消防监督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主要矛盾和问题:(一)消防监督存在失控漏管现象我国消防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分级管理原则,二级以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归公安分局、派出所列管。但由于三级管理单位大多分散广、数量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而派出所的工作重点又以社会治安和处理一般刑事案件为主,尤其是一些东部山区小县城的乡镇派出所基本上只有2-3名正式民警,这些民警对日常消防监督等工作现处于摸索阶段,虽然吉林省公安厅2004年4月27日颁布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做了较细致和详实的说明,但从目前现状来看,具体操作起来难度还相当大,因为过去派出所的三级消防管理工作只停留在文件上,没有真正落实到实处,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要使这项工作一蹴而就,派出所的工作压力可想而知,致使现阶段三级单位的消防管理处于相对滞后阶段,导致乡镇、村屯和三级单位的火灾呈上升趋势。(二)消防监督存在隐患整改不力的现象火灾隐患查出多、整改少,一些单位的法人代表将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只停留在口头或书面上,更有甚者以阻碍经济发展软环境为由,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安全检查持对立情绪,一些单位领导对要求整改的火灾隐患以各种理由拖延和采取虚假方法欺骗监督执法人员,最终导致火灾的发生。对学校、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一些工、矿企业等非营业性场所的火灾隐患缺乏必要的监督整改和处罚机制,这些场所只有达到重大火灾隐患时才可以进行处罚,而重大火灾隐患的确定、整改、销案又是一个较繁琐的程序,结果导致对这些场所的监督缺乏有效制约性。(三)消防执法中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首先,一些执法监督人员不稳定,流动性大,致使消防监督业务受到较大影响。往往在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业务略有精通,情况略有熟知之际,任职二、三年就被更换调整,尤其是从事建审、火调、法制的人员,使消防工作长期徘徊在一个较低层面。其次,消防执法人员少、素质低、执法力量薄弱,目前一个普通大队的防火监督人员包括大队长(科长)在内,一般在3名左右,而这些人员中受过高等教育的寥寥无几,从正规公安或消防院校毕业生的更是凤毛麟角,大都是提干后,经过成人教育的进修才提高的学历,因而虽然有较高的学历,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凭经验工作,同时这些干部必须应付各种达标、考试、专题教育、岗位练兵等管理活动,大部分人在主观和客观因素下,没有再学习的条件和机会,很难适应新形势下消防工作,极易造成监督不力和执法不到位,在执法工作中标准不高、要求不严、以罚代改等现象较为普遍。对一些处罚只注重罚款,而不注重整改效果,而且往往将并处中罚款额度下到最高额,而执行中却采用最低限,直接影响了法律严肃性和公正性。再次,消防执法缺乏公开透明性。虽然目前一些基层大队也公布了各项公开办事制度等,但这些制度基本上是用于应付上级检查和验收,没有真正发挥其作用。另外,各消防大队由于受各种条件制约,很少有敞开式办公场所。政务大厅的办公人员也只是对一些行政审批做一些记录,公安部30项便民措施中涉及消防方面的行政审批能真正落实的很少。(四)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消防法律体系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颁布以来,我国的消防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其相配套的规章修订工作相对滞后,国务院后出台的《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部分章节与《消防法》中对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明显存在着矛盾,这给基层消防监督执法者造成了管理模糊,另外《消防法》中一些条款中前置条件过多,在执法中往往给执法者造成尴尬境地。2004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使用和实施,而与之相对应的消防法律文书时至今日也没有发到基层大队手中,各基层单位只能根据文书样式自己设计印刷,一个支队一个样,甚至有的一个大队一个样式,在法制日趋健全完善的今天,极不严肃,从侧面可以反映出这方面工作的滞后,所以消防法律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二、几点改进和思考:消防法制建设和消防监督方面的(一)建立职业消防监督体制最大限度地保留消防监督业务骨干,建立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让一批消防技术骨干长期保留在自己的岗位上,确保消防监督和执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公正性,岗位交流如三年为一个周期,应分期分批进行,实行领导负责制和执法责任制,并配以完善的部队内部和社会监督机制。同时,要建立人才激励竞争机制,竞争上岗,能上能下,摒弃论资排辈的作法,不断加强业务干部在岗培训、进修、深造。使得我们消防监督人员有较充裕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政治思想和消防业务知识的学习和研究,提高消防监督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消防监督服务,塑造消防机构的良好形象。(二)加大消防监督力度,树立消防监督权威火灾隐患整改困难、消防处罚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很大程度上与消防监督权威不够有关。为此,首先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消防监督队伍,上级多下基层指导业务,上级机关要少检查,多调研,多指导,以提高基层消防监督水平,来树立起消防监督的技术权威;其次在监督管理上,要大力推行规范化管理,来树立起消防监督的管理权威;再次,在执法上,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于火灾隐患的整改力度和对火灾事故的查处力度,努力做到程序到位,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依据充分,树立消防监督的法律权威,解决消防监督深层次的问题。树立消防监督权威后,也能对一些地方保护主义、地方行政干预形成一种法律威慑力,避免某些领导和部门以优化投资环境,发展地方经济为借口,将正常的消防监督,维护消防安全同治理投资环境对立起来,形成一种依法治火、依法监督新局面。(三)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完善消防法律体系《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明确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的消防管理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消防工作摆到主要位置,纳入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之中,统筹规划,常抓不懈,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把消防安全纳入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不断强化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要对消防安全实行重奖重罚的有效措施,使消防安全责任与单位、个人经济利益、政治待遇挂钩,调动广大干部和职工做好消防工作的积极性。特别是在当前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形势下,要建立起相应的消防管理机制,从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器材、消防岗位责任制等各环节上予以加强。同时要巩固和发展多种形势的专群结合的社会消防安全组织和队伍,切实加强管理,推进消防工作的社会化;以全新的理念,高效务实的运行机制,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消防法律体系。(四)抓好消防宣传和人员培训充分发挥各宣传媒体和舆论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各种逃生自救知识,走出以往一提到宣传就组织几个游行队伍,组织了多少人,搞了多少宣传牌,发了多少宣传单,张贴了多少标语等形式主义怪圈,建立一个由广播、宣传、教育、劳动等各部门制度化、法制化的长效宣传机制;不断加强法人代表和企事业消防管理人员的消防法制观念,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贯彻落实“61号令”,企事业单位应相应承担消防安全责任,建立自身的消防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消防工作,杜绝消防监督部门对企事业的消防工作大包大揽,使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成了消防监督部门自己的事。(五)更新思想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公安消防机构按照“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要求,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宗旨,本着以人为本原则,真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深化消防机构改革,不断探索消防监督新机制,全面提高防火监督干部整体素质,改善消防监督管理手段,合理调配警力,充实基层,优化岗位,做到唯才是举、人尽其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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