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发展的过程、经验、现状和建议TheProcess,Experience,CurrentSituationandSuggestionsontheDevelopmentofWorkofQualityAssuranceforDomesticCivilNuclearFacilities马校正(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北京100035)简要回顾了我国民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27年来的发展过程,探讨了发展的经验和目前的状况,提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民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水平的建议。民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发展过程;经验;现状;建议Abstract:Thisarticlebrieflyreviewsthedevelopmentprocessofqualityassuranceworkfordomesticcivilnuclearfacilitiesoverthepast27years,discussesthedevelopmentexperienceandthecurrentsituationaswell,andgivesthesuggestionsonfurtherimprovementinqualityassuranceworkfordomesticcivilnuclearfacilities.Keywords:Civilnuclearfacilities;Qualityassurance;Processofthedevelopment;Experience;Currentsituation;Suggestions我国民用核设施的质量保证(以下简称“核质保”)工作已开展27年,由于国家核安全局、有关主管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设计、制造、土建、安装等承、分包单位对核质保工作的重视、支持和具体的组织措施,以及广大从事核质保工作实施人员的努力,使我国核电界人士从对核质保不甚了解,到基本了解后又不易接受,直至目前为大家所接受并能比较有效地实施,这在确保我国核设施设计、制造、土建、安装、运行中物项和活动(工作)的质量,从而保证核设施的安全运行,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笔者作为我国第一批核质保工作者,至今亲历了27年核质保工作的发展,本文简要回顾了我国核质保工作发展的过程,总结了我国核质保工作发展的经验,探讨了我国目前核质保工作的状况,并提出进一步提高我国核质保工作水平的建议,籍此对进一步搞好我国核质保工作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1我国核质保工作发展过程的简要回顾1.1探索和学习阶段在这一阶段(1978-1986),有关主管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和国家核安全局就十分重视核质保工作。但当时从事质保工作的人员少,国内资料少,只能通过收集、翻译和消化国外资料,派人员去国外学习,请国外专家来华讲课,并在与外商合同谈判中设立核质保谈判组,边学边干,在抓紧了解和学习核质保知识和要求的同时,在合同中也明确向外商提出了有关核质保要求的条款。(1)1978年,在原水利电力部筹建苏南核电站时,具体负责筹建的水利电力部核电局领导十分重视核质保工作,在筹建人员很少的情况下,配备专人负责核质保工作,并在与法国法马通公司和德国KWU公司进行合同谈判时,设立核质保谈判组,谈判中向外商提出了核质保要求的条款。当时由于国家核安全局还没有成立,因而没有国内的核质保法规,也不了解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和美国制定的核质保法规的信息。(2)1979年,苏南核电站第一次暂停建设之际,水利电力部核电局的领导又在赴法国学习人员名额比较紧的情况下,于1982年专门就核质保派人去法马通公司学习。1983年,学习人员回国后,于1984年5月写了赴法核质保实习报告《核电站的质量保证》,介绍了法马通公司在核设备制造中按照IAEA制订的核质保法规(IAEA50-C-QA)以及美国核质保法规10CFR50附录B实施核质保的基本做法,并于1984年6月向苏州热工研究所有关人员作了介绍。(3)广东大亚湾核电站筹建初期,其营运单位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非常重视核质保工作,于1984年7~9月在与法马通公司、英国通用电气公司和法国电力公司分别进行设备制造和技术服务合同谈判时,专门设立了核质保谈判组,依据IAEA制订的核质保法规(IAEA50-C-QA)向这些外商提出核质保要求,并在谈判中充实了一些核质保要求方面的知识。(4)1984年末,原机械工业部委托机电研究所组织邀请法马通公司质量部2名核质保专家来北京举办核质保培训班。专家们从核质保基础知识和核质保要求,到该公司制造中核质保的实施经验,为参加此培训班的机械工业部和水利电力部的有关人员做了全面讲解,使这些人员对有关核质保基础知识、要求和制造中的核质保实施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5)国家核安全局成立后,于1984,1985,1986年,多次请IAEA专家来国内组织的多个核质保专门领域的专题讲习班上讲学,讲核质保有关导则的基本要求和实施经验。这使我国有关人员更深地了解了核质保基础知识和核质保一些专门领域的实施要求。(6)1985年9月,笔者在《电力技术》杂志上刊登了《核电站质量保证技术简介》一文。这是我国第一篇公开介绍核质保的文章。1.2大力发展和实施阶段在这一阶段(1986-2000),国家核安全局抓紧制订和颁布了中国核质保法规,在积极宣贯此法规的同时,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及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的质保大纲进行了审评,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核设施营运单位及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大力开展和实施核质保工作。核质保专业学会得以成立,并定期举行学术交流会。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多个质保专题培训班和研讨会。相关刊物积极刊登有关核质保专业的文章,出版核质保专著,为核质保专业人员提供了良好的学习以及经验与学术交流的机会。(1)1984年国家核安全局成立后,对IAEA1978年颁布的核质保法规“CodeofQualityAssuranceforNuclearPowerPlantSafety”(IAEA50-C-QA)及其10个导则非常重视,组织了翻译,并以此为蓝本,1986-07-07制订和颁布了我国的核质保法规《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400)(1986年版)及其10个导则(HAF0401~0410)。这使我国的核质保工作有了自己的法规。(2)从1986年末开始的几年中,原机械工业部为了核电设备国产化的需要,委托下属的机电研究所在上海和哈尔滨等地区组织机械工业部的一些大型动力厂、阀门厂等,按照《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及其相关导则建立了核质保体系。(3)国家核安全局为使核质保法规及其导则在核设施营运单位和承包单位付诸实施,于1987年在秦山核电厂现场进行了核质保法规的宣贯,讲解核质保法规及其导则中规定的基本要求。通过宣贯,使当时秦山核电厂和有关承包单位对刚刚接触到的核质保概念和基本要求有了一些了解。但由于这些单位刚刚接触到核质保,了解还不深,对其重要性还没有足够认识,所以,当时接受起来比较勉强,实施也不多。(4)从1986年制订和颁布了我国核质保法规及其导则之后,国家核安全局作为民用核设施安全的监管部门,在审评核设施的初步和最终安全分析报告时,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交的核设施质量保证大纲,按照核质保法规的要求进行审评,提出问题,进行对话。19年来,从秦山核电厂追溯性审评开始至今,及时跟踪审评了各个在建的和运行的核设施的质量保证大纲,从而对确保核设施质量保证大纲符合核质保法规要求起到了很好的把关作用。国家核安全局在审评认可核设施的质量保证大纲后,还不断派出核安全监督员及其技术后援单位的专业人员检查核设施营运单位实施其质量保证大纲的有效性,对发现未有效实施的问题提出纠正要求,并督促和验证纠正情况。这对促进核设施营运单位把核设施质量保证大纲中的书面承诺落实到行动上进行有效实施,并不断提高有效实施水平,起到了很好的作用。(5)1990年7月,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专题报告》第15号(NNSA-0015)上刊登了题为《核电厂质量保证》的专刊,其中2篇核质保文章分别介绍了美国1978年前制订的核质保法规10CFR50附录B与IAEA1978年制订的核质保法规(IAEA50-C-QA)的比较、分析与评价,以及当时我国核电厂质保工作实施中的若干问题。(6)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跟踪IAEA1988年对其核质保法规作了少量修改后出版的修改版,对我国1986年版《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作了同样的修改,颁布了1991年版的《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而IAEA和我国的原核质保法规的10个导则均没有修订。(7)由原核工业部核电局等有关单位发起,于1992年11月在武汉成立了中国核学会核能动力学会下设的“质量保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有20多个单位参加,并以专委会名义组织首次学术交流会,并将论文以专刊形式刊登在《核动力运行研究》上。至今,专委会已按期组织了7次学术交流会。这些学术交流会为我国核质保专业人员提供了很好的学术和实施经验的交流机会,对不断提高我国核质保专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核质保有效实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8)在这期间,陆续有专业人员编写核质保书籍,其中,1991年原子能出版社出版的王皎同志编写的《核电工业质量保证》一书,是我国第一本有关核质保的书籍。1994年,原子能出版社又出版了黄逸达同志编写的《核电厂的质量保证》一书。2001年,原子能出版社又出版了程秀珍同志等编写的《核设施质量保证基础教程》一书。2004年11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了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岗位培训丛书第3册《核安全专业实务》中的质量保证岗位培训教材。同时,《核电》和《核标准计量与质量》等刊物经常性地组织发表核质保方面的经验介绍的文章。这些出版物为人们比较系统地学习核质保知识和要求提供了学习资料,为经验交流提供了机会。(9)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除继续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制订和实施的核设施质量保证大纲进行审评和对其实施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外,还开始按照其刚刚制订和颁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HAF0900,现HAF601)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核设施中民用核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资格申请单位的能力进行核查,并对其按照《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制订的,与其申请的设计、制造、安装工作相适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必要的质保大纲程序及其实施能力的审评,作为对其能力核查的重点之一,并对其质保大纲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对促进核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等承、分包单位的质保大纲能符合核质保法规的要求起到了把关作用,使他们在承接设计、制造、安装工作时,从核质保方面确保所承接的工作的质量起到基本的保证作用。这样,作为民用核设施监督部门的国家核安全局就对影响核设施质量的2个方面的单位——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的质量保证都进行审评和监督。(10)在国家核安全局开始审评核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的承、分包单位的核质保能力不久,核设施营运单位也开始在采购物项和服务时把这些承、分包单位的质保能力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这些单位提交与承接的工作相适应的、符合核质保法规要求的质保大纲供其审评,并在其实施所承接的工作过程中对质保大纲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监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要求,并验证纠正情况。这样,就促使核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在承接采购合同前制订既符合核质保法规要求又与其承接的工作相适应的质保大纲,并在实施所承接的工作过程中有效实施其质保大纲。(11)国家核安全局为了进一步促进核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的核质保工作,于1995年召开了由这些单位的质保负责人参加的核质保研讨会,分析我国核质保工作当时存在的问题,并梳理出当时主要的问题是这些单位的质保骨干人员对核质保法规还不够熟悉,以及单位的领导对自己的核质保职责了解不够,因而有的单位领导对核质保不够重视和支持。为解决这2个问题,国家核安全局于1996年组织召开了核质保法规培训班,组织这些单位的质保骨干学习和进一步理解核质保法规中的各条要求;又于1997年召开了由这些单位的领导或质保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干部核质保培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