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硬件设置二、消防工作台账档案三、监督检查中的应知应会主要内容一、硬件设置1.消防警务室2.办公设备3.组织人员4.上墙制度消防警务室,门牌档案柜禁止“一机两用”标识消防警务室的职责(一)调查掌握责任区消防安全状况,建立消防管理工作档案。(二)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宅区等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督促整改,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三)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工作措施,加强对群众义务消防组织的指导。(四)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逃生自救和扑救初起火灾等常识的宣传,组织群众开展疏散、灭火和逃生消防演练。(五)督促责任区单位、居(村)委会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落实消防管理制度,开展内部消防安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并做好消防宣传培训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张贴居(村)民防火公约和防灭火知识消防宣传标语。(六)组织群众扑救初起火灾,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处理火灾事故。(七)完成上级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常用消防器材和设施常见的消火栓及标识应急照明灯、疏散标识及安全疏散指示图2005年6月10日11时45分许,广东汕头市华南宾馆发生特大火灾,造成31人死亡,28人受伤。派出所所长张应文,教导员翁钟文,辖区民警吴伟波,潮南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鸿杰等人分别受行政降级处分。2006年5月17日3时43分,蚌埠市张公山公园山顶的望淮塔发生火灾。蚌埠市禹会区原张公山公园派出所所长方有为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为什么发生火灾过后,公安机关的领导或派出所民警受到责任追究?这是因为开展消防工作是派出所的一项基本职能。《人民警察法》明确指出警察具有“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施消防监督”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海南省消防法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分别进行了明确。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要区分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上级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内部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或者是受命执行某项具体警务工作、警务活动的临时负责人、现场指挥人员。分管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分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负领导责任的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成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或者是依照有关机关的决定代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职权,主持全面工作的其他领导。上级领导责任者,一般是指上一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必要时也包括主要领导。对人民警察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应当视情追究直接领导人的责任。必要时,追究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二、消防工作台账档案1、辖区基本情况档案2、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档案3、群众举报投诉登记档案4、火灾调查档案5、消防宣传培训档案6、专项治理档案三、监督检查中的应知应会1.消防监督检查范围2.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3.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程序4.消防监督检查形式和要求1.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派出所也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2.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1.询问单位防火工作和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2.查阅有关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3.查看灭火器材、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4.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消防产品、器材的配备情况;5.检查灭火及疏散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检查方法检查单位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三)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四)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重点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五)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六)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七)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八)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检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内容(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3.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程序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法律职责派出所是三级消防监督体系的根基和关键环节,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对于完善三级消防监督体系、增强消防监督警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绝不是额外负担,不是可有可无的软任务,而是法定职责。1.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例会制度2.消防行政处罚审批制度3.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4.岗位目标考核制度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4.消防监督检查形式和要求(1)对单位(场所)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管辖区域内建筑面积较小、容纳人数较少的,每年至少一次对这些单位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监督检查,应如实填写《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存档;如果在检查中发现单位(场所)存在违法行为,应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存档。(2).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接到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举报投诉,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不属于公安派出所管辖的,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安检程序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3)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填写《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派出所应现场予以指出,帮助、指导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在记录里的“备注”内注明,并书面报告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常用消防法律文书消防监督检查类文书1、《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3、《责令改正通知书》4、《复查意见书》消防行政处罚类文书1.《受案登记表》2.《传唤审批表》3.《传唤证》4.《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5.《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6.《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欢迎指导批评澄迈县消防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