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公安部消防局李彦军一、概述(一)消防监督检查,是消防行政主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情况进行了解的行政行为。消防监督检查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最经常、最主要的行政执法行为,也是作出消防行政处罚、消防行政许可等其他行政行为的前提和依据。主要介绍:消防监督检查:形式程序内容方式注意的问题等(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包括:1、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的消防安全检查;2、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3、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4、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5、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部署实施专项监督检查。重大节日、火灾多发季节组织的消防监督检查。对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检查;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监督检查;对申请解除查封的检查等。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根据《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其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消防行政许可行为。(一)程序、流程1、受理受理资料大队受理窗口的人员在受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时,应查验下列资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公众聚集场所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建筑平面图或装修平面图等其它申报材料。•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等。受理意见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材料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同意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申请事项属于本消防机构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消防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消防机构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补)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意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均应即时将相关信息准确录入消防监督管理业务系统,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项目分工窗口受理后通过消防监督管理业务系统转至大队长,由大队长按监督管理权限选择主办人、协办人和大队审批领导,完成项目分工。或按照流程随机确定主办人和协办人。3、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检查要求•检查时限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监督抽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适用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完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场所主管人员确认后签名;对检查记录拒绝签名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被检查单位陪同检查人员(签名)”下方注明情况。检查意见拟写、审批与送达•检查意见拟写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主办人应汇总协办人意见拟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报审批。•审批由大队主办人报大队长审批。•制作并送达根据大队长审批意见,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由受理窗口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4、建档消防安全检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主办人应建立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档案的建立应符合《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规定》(二)检查内容•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或者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经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三)几个注意的问题1、关于公众聚集场所变更是否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问题。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重新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核发新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收回原发证件。公众聚集场所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时不需提供《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的“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2、关于村民自建住宅和临时性建筑开办公众聚集场所的许可问题。利用村民自建住宅或者临时性建筑开办公众聚集场所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时,村民自建住宅应当提供城乡规划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核发的法律文件复印件,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供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可以不提供《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的“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内容以及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3、需要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是否有规模限制。目前《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应当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没有规模规定。4、公共聚集场所的范围除了《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所列举的场所外,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高级会所和俱乐部等新出现的场所是否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的范围,应当按照《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列举的场所界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对证券、银行、期货等行业的营业厅,应当作为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监督管理。5、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对建成时间较长、没有相应的消防建筑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的建筑,如何受理审批的问题。对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属于1998年9月1日前建成使用的,申请人不能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可提供房屋所属权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注明情况,依法受理。但有改建或者扩建工程的,应当先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对1998年9月1日后使用的建筑,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后,再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6、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或工程投资低于30万元等依法不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受理问题。可不要求其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但建筑必须符合相关的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7、公众聚集场所合格评定问题。目前,部局正在制定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评定暂行规则》对是否合格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三、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一)程序、流程1、制定抽查计划大队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形势、规律、特点和季节性、节假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保卫需要,制定消防监督抽查实施计划。计划及抽查数量的确定a每次组织抽查,大队应当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b大队每年或者每次抽查单位的数量,要根据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数量和监督检查的工作量化标准确定。具体量化标准按各总队制定的规定执行。抽样要求a)抽查单位中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占有一定比例。b)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抽查计划的公告大队抽查计划制定后,可以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检查单位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法等内容。公告时应要求单位组织消防安全自查自改,并将自查自改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任务分工抽查计划确定后,大队长应当明确任务分工,制定主办人和协办人。2、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检查要求a)列入抽查内容的各个项目,必须全部检查。b)抽查的部位要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重点部位必须检查。c)抽查的种类、数量要达到建筑物规模和消防设施情况的合理比例,能反映被检查单位建筑物整体的消防安全状况。《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填写要求所有消防监督检查,不论是否发现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均应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时,对其设定的检查项目必须全部填写。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必要时可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反馈,具体说明存在的问题。《责令改正通知书》制发要求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以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整改期限的设定应当考虑单位实际情况和消防安全需要,以及整改火灾隐患或改正消防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和整改方式。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主办人汇总协办人意见,当场制作《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在存档文书签名即为文书送达。复查复查的启动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整改期限届满;二是期限未届满时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大队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复查的内容主要针对第一次监督检查时提出的限期整改要求。主办人应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汇总协办人意见并填写其它形式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必须明确是否复查合格,对复查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3、监督检查结果公告检查消防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内容包括:检查单位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要求。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4、总结研判与报告大队应当定期对监督抽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研判,分析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形成专题报告报所属公安机关和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5、建档(二)检查内容和方法1、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根据单位(场所)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①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②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③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④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单位可以自行检测也可以委托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⑤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⑦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⑧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⑨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检查其是否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的要求。⑩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