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3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部长周永康二00四年六月九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市辖区)地州盟县旗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并在确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后上岗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一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二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三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公安部消防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监督抽查第七条组织监督抽查时可以分行业或者地区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检查单位第八条抽查的单位数量根据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数量和监督检查的工作量化标准确定具体量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第九条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监督检查时可以事先公告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第三章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十条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四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五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第四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第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依法进行检查一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二宾馆饭店三商场集贸市场四体育场馆会堂五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第十二条对公众聚集场所申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前款规定中的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第十三条对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下列内容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二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前款规定中的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第四章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第十五条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完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存档备查第十六条对于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第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接到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第十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第十九条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依法予以处罚。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的;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八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第二十条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开业的;四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五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不符合规定不能立即改正的;七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八防火防烟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被占用不能立即改正的;九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十其他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第二十一条对于依法投入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建筑物发现其有关消防安全条件未达到本规定发布时的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单位按照下列要求限期整改。一安全疏散设施未达到要求不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应当在十日内整改完毕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毕;二应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未设置的应当在一年内整改完毕。第二十二条对于应当限期整改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限期整改应当考虑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和整改方式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相应的通知书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单位在整改过程中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第二十三条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的可以由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或者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发现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地铁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应当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二十六条对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有火灾隐患且当场不能改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当日制作并送达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送达并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发现依法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经营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逾期不改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自复查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撤销批准决定书。第二十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以及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等处罚时应当依据有关法规和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九条公安消防机构督促改正消防违法行为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责任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第三十条对于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后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单位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书面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经检查确认单位已经改正消防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对消防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第三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规定制作的法律文书其内容必须严格依法填写并按照规定程序签发加盖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对于给予拘留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公安机关的印章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法律文书和记录应当统一存档备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制定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审批程序和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安消防机构及其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或者有其他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的。二对依法受理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未经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同意其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举办的;三对当事人故意刁难的;四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五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消防设施施工维修检测单位的;六接受索要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七向当事人强行摊派各种费用乱收费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并依照本规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界定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下列场所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二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三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四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五劳动密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