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依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的《消防法》,部消防局组织对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进行了修订。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一、修订73号令的必要性73号令是依据1998年《消防法》修订的,实施以来对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督促社会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的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消防法对消防监督制度作了调整,同时,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特大火灾事故暴露出消防监督检查存在诸多问题,现行规定已不适应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修订。(一)符合新《消防法》的需要新《消防法》取消了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前,必须责令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新《消防法》取消了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行政许可。新《消防法》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规定“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检查”的要求。《消防法》第十五条。新增加了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内容。《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赋予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危险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权。《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采取强制执行的权力。《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档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妨碍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消防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三停”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为了保障《消防法》有效贯彻执行,需要对73号令进行修订,对新增加的内容予以细化和明确。(二)适应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近年来,各地在消防监督执法中普遍反映,73号令对抽查制度设定过于原则、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不够具体、责任不明确,不利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也需要对73号令进行修订完善。二、107号令的主要内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共6章40条,包括总则、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执法监督和附则。主要内容有:(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二)职责分工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三)监督指导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四)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五)消防监督抽查的组织和抽查检查频次原则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六)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基本原则107号令修改了73号令对单位主要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等硬件设施的规定,调整为既要检查上述硬件设施,又要检查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建立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活动现场,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等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分别作了具体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申报受理规定《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对公众聚集场所作了界定。取消了73号令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实施行政许可限制一定规模的规定。依据《消防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并火灾教训,调整为凡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在投入使用、营业前都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107号令第八条对申报材料作了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在申报时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的内容规定(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七)消防监督检查的方法基本方法:一是询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有关从业人员;二是查阅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工作记录,以及其他消防安全工作有关文件、资料;三是抽查测试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四是实地抽查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有效情况,防火分区改变、防火间距占用情况,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五是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方法。对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情况的检查方法:(一)检查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情况,主要是检查单位是否建立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及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维护保养、检测制度,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还应当检查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管理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协议。(二)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情况,主要检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明确,是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消防行业特有工种人员是否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检查方法:(一)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有组织机构、火情报告和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等内容,查看单位组织消防演练记录;(二)随机设定火情,要求单位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检查预案组织实施情况,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熟悉情况。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的方法:(一)检查单位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的检验和维修记录,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的记录。对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记录,核查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的资质、资格。(二)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在消防控制室测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和联动控制设备的运行情况,测试消防电话通话情况,在消防水泵房测试消防水泵的起、停。(三)现场抽查核实消防设施运行情况,根据被检查单位建筑的层数和面积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确定抽查消防设施、器材的项目及数量: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选择不同楼层或者防火分区进行抽查。抽查到的楼层或者防火分区,至少抽查三个探测器进行火灾报警、故障报警、火灾优先功能试验,至少抽查一处手动报警器进行动作试验,核查控制设备对报警、故障信号的反馈情况,联动控制设施动作显示情况;至少抽查一处消防电话插孔测试通话情况。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检查每个湿式报警阀,查看报警阀主件是否完整,前后阀门的开启状态;在每个湿式报警阀控制范围的最不利点进行末端试水,检查水压和流量情况,核查消防控制室的信号显示和消防水泵的联动启动情况。3、气体灭火系统:检查气瓶间的气瓶重量、压力显示以及开关装置开启情况。4、泡沫灭火系统:检查泡沫泵房,启动水泵;检查泡沫液种类、数量及有效期;检查泡沫产生设施工作运行状态。5、防排烟系统:用自动和手动方式启动风机,抽查送风口、排烟口开启情况,核查消防控制室的信号显示情况。6、防火卷帘:至少抽查一个楼层或者一个防火分区的卷帘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