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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内容:人才引进第一部分:政策依据第二部分:办事指南第一部分:政策依据1.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深人规[2008]6号)2.关于2008年引进在职人才和接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8]32号)3.深圳市2008年人才引进专业分类目录(深人发[2008]25号)4.深圳市2008年个人申办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所属毕业院校名单(深人发[2008]27号)第二部分:办事指南用人单位办理人事立户登记指南1.办理条件2.申报材料3.办理流程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深人规[2008]6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才引进条件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四章引进人才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和《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市外以入户形式调入符合干部调配规定的国内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在职人员”)、留学人员和接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毕业生”)。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境)留学生,或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第三条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办理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人才引进工作。区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办理用人单位申请引进在职人员。第四条市人事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需求情况,结合人才存量、结构、需求,定期制定并发布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深圳市人才引进专业分类目录和深圳市接收高等院校毕业生院校目录。第五条年度引进人才数量实行总量控制,优先满足纳税(创汇)额较高的企业、本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本市直通车服务的企业、承担本市重点项目建设的企业、经营主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需要重点扶持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引进人才需求。第二章人才引进条件第六条拟引进的人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城镇户籍;(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三)具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工作技能;(四)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六)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部门调查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第七条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调入:(一)两院院士;(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四)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高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五)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8周岁以下的;(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七)具有本科学历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中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八)具有本科学历且来深工作并在深参加社会养老保险3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九)留学人员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十)具有大专学历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中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技师职业资格,所学专业为本市紧缺急需引进专业,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十一)具有大专学历,所学专业为本市紧缺急需引进专业,来深工作并在深缴纳社会养老保险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十二)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300万元以上;(十三)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60万元以上;(十四)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以上;(十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30万元以上;(十六)符合《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规定的其他人员。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一)项、第(十六)项所规定人员,连续在深工作满3年,并按规定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者,办理引进手续时,其年龄界限可按进入深圳工作并在本市首次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时的实际年龄计算,但其在满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达到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本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至第(十五)项所规定人员,连续3年以上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者,迁户时其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引进时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第八条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办调入:(一)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三)近5年内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者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四)《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规定的特殊类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属于当年发布的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紧缺类或者特殊类人才,近2年连续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六)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从海外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的出国(境)留学生,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七)符合第七条第(十二)项至第(十五)项规定且连续3年以内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者,迁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毕业生,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接收:(一)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二)毕业院校符合深圳市接收高等院校毕业生院校名单范围,具有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达到420分以上(体育类、艺术类等特殊专业毕业生除外,外语小语种专业毕业生应达到相应的外语考试级别),所学专业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三)本市高等院校毕业生;(四)本市生源毕业生。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两年以内,从海外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的出国(境)留学生,可视为应届毕业生办理接收。第十条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毕业生,可以个人身份申办接收:(一)具有博士学位的;(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毕业院校属于当年度深圳市接收毕业生个人申办院校名单范围,所学专业属于当年度深圳市人才引进专业分类目录中的重点引进类专业,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达到420分以上的(体育类、艺术类等特殊专业毕业生除外,外语小语种专业毕业生应达到相应的外语考试级别)。第十一条夫妻双方一方具有本市户籍,另一方可以夫妻分居形式申办引进。以夫妻分居形式引进的人员,如本人不符合引进条件,由人事部门根据年度政策性迁户指标总量、本人及配偶情况审批。引进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条件的人员,其配偶可同时引进。第十二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条件,但具有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技术技能,用人单位急需引进的,由市人事部门参照人才引进目录,并根据引进指标总量、用人单位及个人实际情况审批。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办理引进人才须在市、区人事部门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第十四条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批准成立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可以申办人事立户登记。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办理人事立户登记须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人事立户登记(申请)表;(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三)批准设立文件或者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从事人事代理、人才(劳务)派遣的中介机构,还须提供许可证明;(四)工商营业信息登记单(适用于企业用人单位);(五)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适用于企业用人单位);(六)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人事部门对登记立户的用人单位发放《人事立户登记证》。本条第一款(二)、(三)、(四)项的内容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市人事部门办理立户登记信息变更。第十六条用人单位申报调入人员,须凭《人事立户登记证》提交下列材料:(一)《引进人才(录用)呈报表》和《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二)现实表现、政治鉴定;(三)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四)半年内本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五)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非全日制学历须提交文凭验证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六)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适用于以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业资格作为申请条件的人员);(七)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八)人事档案;(九)证明拟引进人员身份、工作经历、学习经历、获奖和受表彰等情况的其他材料。已婚人员除提供前款规定材料外,还须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以及其配偶的基本情况及学历、学位、现实表现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以夫妻分居形式调入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和已迁入一方的调动通知书、留学人员行政报到介绍信或者毕业生介绍信、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拟引进人员及其配偶已生育或已怀孕的,须提供本市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十一)项条件的人员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最近三年连续在深圳市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至第(十五)项条件的人员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相应的纳税证明。第十七条以个人身份申办调入的,须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符合第八条第(五)项条件的人员还须提供最近两年连续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接收应届毕业生须凭《人事立户登记证》提交下列材料:(一)《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呈报表》;(二)《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基本情况表》;(三)毕业生推荐表;(四)毕业生成绩单;(五)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六)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条件的毕业生,须提供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证(或者成绩报告单)复印件(验原件);(七)已婚的毕业生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计划生育证明,其生育子女属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拟接收毕业生及其配偶已生育或者已怀孕的,须提供本市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八)深圳生源毕业生(含市内院校深圳生源毕业生)须提供本人户口簿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复印件(验原件)。第十九条应届毕业生个人申办接收须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及毕业证和学位证复印件(验原件)。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办引进或者接收留学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二)作为毕业生接收的提交《申请接收留学生登记表》,作为引进的提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三)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和《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办人才引进:(一)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1至3月办理年度人事立户登记,并向市人事部门申报人才引进计划和人才统计信息;(二)用人单位负责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并认为符合引进条件的,向其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索取档案或毕业生材料。按国家规定无干部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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