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工资、超时劳动与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李钟瑾陈瀛齐昊许准2012-12-1914:20:52来源:《政治经济学评论》2012年3期【内容提要】本文首次估计了中国的生存工资水平。通过生存工资和实际工资的比较,本文发现长期以来中国私有企业工人工资远低于生存工资水平,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在相当程度上由劳动者自身承担。因此,工资过低和劳动超时成为私有经济发展模式的双生儿,不仅导致私有企业赢利能力虚高,而且限制了整体经济内需的扩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本文认为,私有企业承担社会欠账后,其实际赢利能力将显著低于国有企业,部分私有企业将不得不在市场机制中遭到淘汰;同时,工人工资达到生存工资水平每年将会创造3%~5%的GDP增长。【关键词】生存工资超时劳动私有企业社会欠账可持续发展一、引言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不仅在经济增长速度上领先世界,而且长期稳定的发展也为其他国家所瞩目。然而,不少研究都对中国发展的可持续性表示担忧,其中内需不足的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制约中国持续发展的“瓶颈”。[1][2]一方面,在国内市场无法消化本国商品的情况下,企业越来越依靠世界市场来实现利润,但是世界市场需求增长有限且容易波动,无法支持现在中国的高速增长。另一方面,世界市场的竞争也反过来迫使中国企业压低成本,尤其是劳动报酬,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内需不足的问题。这些因素伴之以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给我国未来20年的发展前景构成了极大隐患。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增加居民收入,提高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这些是保证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鉴于低收入者的平均消费倾向显著高于高收入者,而工人工资又是低收入者的主要收入来源,工人工资的增长正是实现这些必要条件的关键。然而,实际情况却不容乐观。中华全国总工会在2007年的调查表明,72.4%的普通工人月工资低于全国平均工资,其中,24.5%的普通工人工资低于700元。一些企业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普通工人的工资标准,少数企业普通工人的工资收入甚至还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超过1/4的普通工人在五年内未增加过工资。[3]从全球范围来看,我国工人工资也明显偏低。中国大陆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相对制造业工资(即占美国制造业工资的份额)不仅远低于同时期的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而且也远低于这些地区处于高速发展时期的水平。[4]在工人工资过低的同时,超时劳动也日益普遍和严重。过长的劳动时间不仅超过了合法的范围,而且企业普遍拖欠加班工资。本来属于工人的劳动报酬,就这样被企业非法侵占了。根据全国总工会的调查,67.1%的普通工人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其中只有约1/4超时劳动的工人能够按法律规定的标准领到加班费。根据国家统计局2006年对农民工的调查,平均每天工作9~10小时的农民工占26.28%,每天工作11~12小时的占10.70%,更有2.91%的农民工平均每天工作时间在12小时以上;并且,46.90%的农民工每周工作7天,36.71%的农民工每周工作6天。[5]实际上,工资过低和超时劳动是现有发展模式的一对双生儿。正是因为过低的工资不足以让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获得能够维持自己和家庭再生产的收入,所以才会出现普遍的劳动超时。在某些极端情况下,甚至出现了工人围堵公司要求加班的怪事。[6]而另一方面,由于对工人权利的保护不到位,企业通过各种方法压低甚至拖欠工人超时劳动的报酬,从而进一步恶化了工资过低和超时劳动的局面。这两大问题主要出现在私有企业中(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从工资水平来看,私有企业工人的平均工资远远低于国有企业。以2010年为例,国有单位职工平均年工资为38359元,而城镇私营企业工人的工资仅为20759元,大约只相当于前者的一半。②从劳动时间来看,国有企业具有相对规范的工资制度和劳动保障,而私有企业却往往为了私人利益不惜违反法律乃至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本文试图从以上这些观察出发,首次在我国的具体背景下讨论“生存工资”问题。生存工资,也即劳动者以合理的劳动时间所获得的、能够按照一定要求维持自身和家庭再生产的工资水平。长期以来,私有企业依靠低廉而优质的劳动力在世界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却没有对劳动者的超时劳动做出应有的补偿,也没有把工资提高到生存工资的水平。这种转嫁给劳动者的潜在成本,实际上是私有企业对劳动者的一笔欠账。倘若考虑这笔社会欠账,私有企业的效率如何?倘若私有企业承担这笔社会欠账,将会对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产生怎样有利的影响?这些是本文将要回答的问题。下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二部分回顾了关于生存工资的文献,同时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提出生存工资概念。第三部分详细讨论了改革开放以来私有企业的劳动时间和工资制度。第四部分估算适合我国国情的生存工资水平,并利用此结果估算私有企业近年来的社会欠账。在第五部分,我们计算了考虑社会欠账情况下私有企业的真实利润率,并估计了私有企业承担社会欠账对宏观经济的拉动作用。第六部分是本文的结论。二、文献综述生存工资这个概念很早就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在古典经济学家看来,工资需要给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生活资料。亚当·斯密曾说,“需要靠劳动过活的人,其工资至少必须足够维持其生活。在大多数场合,工资还得稍稍超过足够维持生活的程度,否则劳动者就不能赡养家室而传宗接代了。”[7](P62)李嘉图也说,“劳动的自然价格是让劳动者大体上能够生活下去并不增不减地延续其后裔所必需的价格。”[8](P77)当代对生存工资的重视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9]最初的生存工资是根据官方贫困线来计算的,比如1994年的计算标准是要能够使一个全职工人的工资支撑三口之家超过贫困线的生活水平。[10]然而大量研究都认为官方贫困线实在太低,不应该作为生存工资的基础。比如有的研究就对生存工资提出了更宽泛的定义:生存工资必须要让工人足以保持自尊,并且能够有条件、有闲暇参与社会生活。[11]针对不同国家的情况,许多研究提出了从不同角度计算生存工资的方法。[12]在理想情况下,法定最低工资应该就是生存工资。但是法定最低工资往往不足以让工人养家糊口。尽管一些工人有稳定的全职工作,但仍然被迫带着家人每周到慈善机构领取施舍——这种情况实际上正是引发当代美国生存工资运动的源头。法定最低工资偏离生存工资的主要原因是法定最低工资的增长远远落后于通货膨胀。比如美国劳工部的研究表明,在控制通胀率之后,1996年的法定最低工资实际上只相当于1979年的71%,而2009年法定最低工资的实际购买力甚至落后于1968年的水平。[13][14]此外,经济环境的变化也使得最低工资无法完全反映生存的要求。比如随着我国医疗、教育、住房等的市场化,过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大量隐性的生活开支现在以商品形式出现,同样的工资即使考虑了通胀也无法满足生存需要。一个社会实行生存工资的经济效果如何呢?这方面已经有了不少经验研究。美国劳工部的研究指出,只要每小时工资增加90美分,就足以让30万人脱贫,并且不会对就业水平产生负面影响。另一份对美国的研究也认为,实行生存工资的政策显著提高了低收入者的收入,而对就业的负面影响很有限。[15]有些研究发现实行生存工资显著增加了劳动效率并减少了离职率。[16][17]还有研究认为,实行生存工资能减轻政府福利补贴的负担,并增加本地的消费需求。[18]加州伯克利的劳工中心最近针对沃尔玛的研究也指出,增加法定最低工资显著提高了沃尔玛雇员的收入,而其所引起的价格上升是微不足道的。[19]由此可见,有大量文献对生存工资的效果持正面态度。生存工资能够有效增加收入、刺激需求并促进增长。从马克思主义角度来看,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体现,而劳动力价值的含义超越了古典经济学家“自然价格”的概念。劳动力价值是再生产劳动力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这一概念决定了劳动力价值的社会性和历史性。一方面,资本所需要的劳动力数量和质量在不断变化,因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也在变化;另一方面,劳动者对生活资料的要求随着劳动者组织程度和劳资之间对抗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劳动力价值的决定既包含了进行劳动力再生产的客观要求,也包含了劳动者争取必要生活资料的主观要求。主观和客观的相互作用,既推动资本积累周期性地波动,又推动劳动力价值历史性地变化。客观要求得不到满足,资本积累就会陷入危机,而主观要求得不到满足,劳动力就会在数量上萎缩、在质量上下降,劳动生产率增长就会陷入停滞。在本文中,我们参照马克思定义劳动力价值的方法把生存工资定义如下:生存工资是在一定历史和社会条件下进行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最低工资水平。这一定义包含两个方面:其一,生存工资必须保证合理的劳动时间和报酬,而不是以竭泽而渔的方式消耗劳动力;其二,生存工资必须考虑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主观要求,且这一要求不是全社会最低的物质生活条件,而是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生活环境、家庭关系等社会因素相匹配的物质生活条件。三、私有企业的劳动时间和工资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私有部门在规模上取得了长足发展。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家庭手工业、副业的规模逐渐增大,雇佣人数增加;同时城市中个体经济迅速增长,其中“雇佣大户”明显增多。1987年中央“一号文件”取消了对雇工数量的限制,并提出“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的十六字方针。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2年小平同志南方谈话之后,私有经济迅速发展。同年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1997年党的十五大宣布“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地位在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得以确立。到2008年年底,私营企业法人单位已经达到359.6万个,港澳台商投资企业8.4万个,外商投资企业10.2万个,占全部法人单位数量的76.2%。[20]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化,我国劳动就业结构也发生了巨大转变,私有就业快速增加,国有就业迅速减少:1990~2010年,国有单位就业下降了37%,而私有企业就业增长了将近47倍,一跃成为城镇经济部门中最大的雇主。③表1列出了2010年城乡私有部门的就业人数和比重。由于数据的可得性,本文的研究范围限制在私有经济的企业部门,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年鉴2011年》,表4—2。注:这一比例由该类型企业就业人数除以城镇企业就业总人数计算得出。此处为最保守估计,如果考虑到股份合作单位、联营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的私有成分,城镇私有部门的就业比例会更高。私有经济的发展在推动了中国经济的繁荣的同时,其内部劳资矛盾非常突出。私有企业日益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可以破坏就业方面的任何规则性,完全按照自己的方便、意愿和眼前利益,使最惊人的过度劳动同相对的或完全的失业互相交替……可以在支付‘正常的劳动价格’的借口下,把工作日延长到超过正常的限度,而不给工人任何相应的补偿。”[21](P597)以下我们分别说明私有企业的劳动时间和工资制度。1.超长的劳动时间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然而在很多私有企业中,工人为了完成过高的劳动定额而超时劳动、没有休息日的情况非常普遍。企业侵害工人休息休假权利,并且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的情况十分严重。劳动保障部国际劳工与信息研究所在2006年下半年对北京、郑州、成都、杭州和乌鲁木齐五个城市进行的劳动关系专项调查结果表明,没有休息日的劳动者占调查总数的21.24%,每月只休息1~3天的占32.15%,每月可以休息4~6天的占32.45%,仅有14%的劳动者能够做到每周双休。有1/4的私营企业每月劳动超时300小时,有些劳动者的月平均工时可达到360小时。[22]不少出口外贸企业为了追求最大限度利润、扩大市场占有率、提前完成生产订单或订货合同,经常动员工人加班加点甚至昼夜连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