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处罚的裁定与执行一、消防行政处罚的概念消防行政处罚,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所给予的惩戒和制裁。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要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主体要合法;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了违法行为;第三,被处罚者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第四,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之内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无明文规定的不得处罚;第五,程序要合法。消防行政处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二、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对违反消防法规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除拘留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裁决和对责令停产停业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外,其他消防行政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一)简易程序亦称当场处罚程序。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公安消防机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①违法事实确凿。指情节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可以当场认定,没有必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案件;②有法定处罚依据。拟处罚的行为及处罚均有法律依据;③适用当场处罚的案件,仅限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消防监督员一人即可执行。消防监督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回所属机构后应向所属机构备案。(二)一般程序除可以当场实施处罚的案件外,其他消防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决定。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调查取证。对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全面、公正、客观地进行调查,收集一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调查取证的方式主要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进行检查,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现场勘查等。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如发现案件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该调查人员应当回避。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告知当事人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关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予以采纳。公安消防机构未按规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3、案件调查终结,公安消防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a)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作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b)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c)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d)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除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制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5、送达。即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即当场送达。如果当事人不在场,应在7日内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6、执行。行政处罚的执行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强制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就有关问题及事项进行质证、辩论和反驳,从而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过程。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阶段,并不是所有按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听证程序,同时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有一定的范围限制。1、消防行政处罚中的听证范围和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公安部有关规定,消防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案件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和处予较大数额罚款两项,所谓较大数额罚款即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公安消防机构拟作出以上两种处罚之一时,应在作出处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组织听证。当事人不要求的,公安消防机构不得主动组织听证。2、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和步骤(a)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b)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听证程序因当事人的要求而举行,但对于公安消防机构因组织听证活动而支出的费用,当事人不予承担,公安消防机构也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c)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d)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听证活动必须公开举行。听证公开包括对社会公开、对新闻公开。(e)听证活动由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进行,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当主持人是本案的调查取证或者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f)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活动。(g)举行听证时,由案件的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由当事人或其它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在听证活动中,双方的陈述、辩论、质证可进行多轮、多次,直至查明案情为止。(h)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在听证结束后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主持人、听证书记员和案件调查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i)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记载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依法作出裁决。3、听证主持人关于听证案件处理意见的内容(a)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办案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的,提出同意办案人员意见,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b)当事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但办案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量罚失当的,提出给予纠正的具体意见;(c)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d)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提出立案侦查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四)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拘留处罚时适用的程序根据《消防法》、《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情形,应予拘留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适用下列程序裁决:1、传唤。即由公安机关命令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讯问的程序。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传唤。2、讯问。即公安机关依职权对当事人进行审问的活动。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制作笔录。被讯问人在对笔录进行审核,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3、取证。即公安机关收集、提取证据的活动。在案件的处理中,公安机关应积极、主动、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真相。4、裁决。经公安机关讯问取证,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裁决应作裁决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被裁决拘留的人应主动到指定的拘留所报到,接受处罚,拒不接受处罚的,强制执行。但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的,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三、消防行政处罚的执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除下列当场收缴的情形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①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