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处罚与处罚裁量标准的适用河南省消防总队第一部分消防行政处罚•一、消防行政处罚概述•二、消防行政处罚的适用•三、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及法律文书制作一、消防行政处罚概述•(一)概念:行政处罚与消防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法定权限(《消防法》)和程序对违法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消防行政处罚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公安部106、107、108号令•(三)消防行政处罚原则:(略)•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救济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四)消防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3)拘留;•(4)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5)没收违法所得;•(6)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五)消防行政处罚的管辖(略):•1、职能管辖:•处罚主体: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政府、原许可机关等。•2、其他管辖方式: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等•(六)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由)•1、案由规范种类•公安部明确了51种处罚案由•执法手册分解明确为83种处罚案由•2、案由规范的作用•一是处罚案件的定性问题。•二是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如:(1)《消防法》第58条涉及的两个要件:未经审核,擅自施工,两个要件缺一不可。•(2)一个要件: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三是违法行为数量问题。•《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涉及11种案由,一次监督抽查时可能发现一个单位存在多个违法行为的问题。二、消防行政处罚的适用•消防行政处罚适用是对消防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具体运用,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也就是说讲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原则、形式、具体方法等运用到各种具体行政违法案件中的活动。(一)适用的条件•1、执法主体要件:享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2、违法行为行为要件:消防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主观过错不是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只需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主要体现火灾预防的章节)•3、对象适格要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能力•一般规定:处罚的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1)处罚对象实施了消防违法行为;•(2)处罚对象依法应当对消防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应当判定处罚对象的法律性质属于单位还是个人。对自然人还应判定其是否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确定处罚对象应注意的问题:•(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经营的,按个人处罚。•(2)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处罚对象。•(3)对正在筹建中的各种经济组织,尚未经工商核准登记的,以筹建人为处罚对象。•(4)对不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以直接责任主体为处罚对象。•4、时效要件:追究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消防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年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六个月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二)裁量方法•1、不予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5、26、27、38条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2、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注意:一是减轻处罚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行政处罚,我国行政法中不承认加重处罚;•二是区别法律规范的“应当”和“可以”,后者的自由裁量权更大。)•从轻、减轻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5、27条:•(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从重情节•一般来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1)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提供虚假情况的;•(2)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情节恶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被行政处罚后再次违法的;•(5)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7)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8)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3、单处与并处•单处:《消防法》第58条第2款、第60、63、65、68条等•并处(可以并处):《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59、61、64、66等•4、单罚与双罚•双罚(两罚):《消防法》第65、69条•5、法条竟合•第60、67条的适用问题•6、法条引用(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行为规则:第二章火灾预防,关于行政许可审批、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第28条明确单位、个人的义务;•法律后果:第六章法律责任三、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消防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及文书制作•消防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及文书制作简易程序的流程简易程序•(一)适用条件•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公民处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适用范围:根据《消防法》规定,第60条第2款、第62、63、64条。简易程序•(二)处理程序•1、表明执法身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办案人员的要求。•2、告知: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的消防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3、当场决定、送达: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场处罚决定书》应事先印制并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简易程序•××市公安消防支队•当场处罚决定书•编号:2009-001•被处罚人赵××性别男出生日期1973年9月18日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1201197309184××现地址××市××县××镇××小区工作单位××商场•因你故意破坏火灾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款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履行方式: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公安局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地点建设路24号××商场•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二○○九年五月十二日•被处罚人(签名):赵×ו2009年5月12日简易程序•(二)处理程序•4、执行。对作出的罚款决定,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法定情形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5、备案。•6、建档。一般程序•几个主要环节:•1、受案登记•2、调查取证•3、处理意见•4、告知权利与听证程序•5、审批决定•6、执行与结案一般程序之一:受案•××市公安消防支队•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编号:2009-0002号•案由擅自停用消防设施•案件来源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嫌疑人张××,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现××百货商场职工,现地址××市××县××镇××小区××幢××室•案情简介2009年5月2日,我支队消防监督人员李××、王××对位于××市人民路166号××百货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职工张××擅自停用自动消防设施。刘××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承办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张××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行为受案查处。•承办人:李××、王×ו2009年5月3日受案审批同意受案查处,请李××主办、王××协办。•办案部门负责人:陈×ו2009年5月3日•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一般程序之二:调查取证•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一般程序之二:调查取证•传唤•①传唤只适用于消防违法嫌疑人。对涉嫌消防违法的单位,可传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②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③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询问查证时限一般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24小时。一般程序之二:调查取证•1、口头传唤•现场发现的消防违法嫌疑人。出示执法证件,口头告知违法嫌疑人传唤理由、依据、地点和时间。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精确到分钟),并由本人签名确认。无需补办传唤证。•2、《传唤证》传唤•对于消防违法行为,认为需要进行调查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传唤证》传唤包含口头传唤的对象。一般程序之二:调查取证•询问•1、一般要求:可询问违法嫌疑人,也可以询问证人和受害人•①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询问人表明身份。•②询问应当分别进行。•③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范例5-3-4)。•④询问开始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有如实回答询问的义务,以及申请办案人员回避、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问题等权利。•⑩违法嫌疑人、证人、受害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人员也可以要求其自行书写。一般程序之二:调查取证•2、询问内容•询问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内容一般包括:•①被询问人——消防违法嫌疑人或证人、受害人的基本情况。•②消防违法行为具体情况。•③与法定量罚情节或者酌定量罚情节有关的因素。•④违法嫌疑人与消防违法行为的关系及负有的责任。一般程序之三:拟办意见•1、提出处理意见(自由裁量权适用的第一步)•(1)提出处罚意见•承办人结合调查取证的情况综合案情或者根据集体议案的意见,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合理量罚,提出处罚意见。•(2)提出其他处理意见•对不属于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以及没有违法事实、依法不予处罚的,应当提出移送案件或者不予处罚意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负责人审批后执行。•2、集体议案•(1)适用范围:符合听证条件或者其他疑难案件•(2)工作要求:集体议案应当在告知当事人权利前举行,一般由业务负责人主持。制作《集体议案会议登记表》,参与议案的全体人员签名并存档备查。一般程序之四:权利告知•(1)《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