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起诉状(5篇)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民事合同起诉状(5篇)”,欢迎学习下载与收藏。民事合同起诉状【第一篇】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__执行董事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酒店”)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请求事项:1、判令被告A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及截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利息计465556.66元;2、判令被告A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实际清偿上述债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62646.88元为本金,按每月1.5%的标准计算,暂计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为27758元);3、判令被告A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0元;[上述三项暂合计450404.88元]4、判令被告杨__________对上述1-3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A大酒店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被告A酒店向原告采购酒店用品,合同总价616696.5元,被告A酒店向原告预付123219.22元,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剩余款55476.8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A酒店交付货物。但被告A酒店并未如约向原告支付货款。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确定原告已依约交付完所有货物,截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A酒店应向原告支付的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61546.88元,被告A酒店若未在____年____月___日前付清所有余款应按每月1.5%的标准支付延期违约金,并承担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所有费用。被告杨__________表示愿意对被告A酒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补充协议书还约定,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补充协议签订之后,被告仍未按该协议履行义务。基于以上事实,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如上诉求,望贵院予以支持为盼。此致________人民法院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民事合同起诉状【第二篇】原告:何x,男,汉族,20xx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x91113,地址:x229号3单元602号;范x,男,汉族,20xx年02月03日出生,身份证号:432x4570,地址:xx村6组17号;彭x,男,汉族,20xx年04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43x217,地址:x开发区45号。被告: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地址:x工业厂区。诉讼请求:1、依法判定xx市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押金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人民币5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自行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原告三人之间的关系为自然合伙人,合伙人略有变动,有相关合法变更手续证明)于20xx年06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xx客运站租赁合同》。截至今日这段时期内,原告屡次强烈要求被告严格按合约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被告却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完全视合约为一纸空文,严重违反了合同的各项约定,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陈述事实,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被告严重违约事实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1、交付的建筑物及附属物问题重重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被告交付给原告经营使用的建筑物应该是合法合规合标的。时至今日,被告交付原告使用的建筑物主体工程及附属物都未合格验收,主体工程合格验收证仍迟迟未见下达。车站在原告连续经营长达一年后,被告的施工人员依然驻守在车站,还隔三差五地进行相关项目的施工和整修,就连消防许可证亦是不久前才审批下来。与此同时,被告拥有车站物业相关的资料和手续只有部分与原告沟通或移交过。截至目前,原告全然不知车站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究竟还有多少手续仍未办理完毕或合格验收。2、协助办理的营业执照与合同约定大相径庭“xx汽车客运站”与事实上由被告协助办理的“xx市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完全是两码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相关规定,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如“广州××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xx××汽车客运配客点”,而以范才云为法人注册的“xx市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客运站(配客点),而合约上所签约的“xx汽车客运站”,只有等级和简易站才能配有该名,而目前经营范围上明确规定为(配客点)的xx客运站,按照法律规定只能配用“xx市xx汽车客运配客点”这一名称,而不是现注册的“xx市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这一名称。显现,合约上所签署的“xx汽车客运站”跟实际营运的“xx市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和实际经营范围方面完全是南辕北辙、极不吻合。3、核心经营租赁物迟迟未实际履行《xx客运站租赁合同》明确提出:“乙方承包甲方出资成立的xx客运站及xx市xx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xx市xx客运有限公司”。而事实上,原告现经营的“xx市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是由原告出资成立(法人代表为范才云)的,被告只是充当一个协助办理的角色。可想而知,就连原告租赁的核心经营标的物,被告从一开始就未交付,也未交付任何由其出资成立的公司给原告实际经营使用,难道不是蓄意欺诈和有意违约吗?同时租赁期间,合同约定由被告出资成立的xx市xx客运有限公司,虽未明确什么时间成立、如何成立等问题,但原告经营车站长达一年之久后,被告对xx市xx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没有任何反应和作为,甚至避口不谈或虚与委蛇。而xx客运站实际经营的需要,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便显得迫在眉睫、弦在箭上。如果客运有限公司成立不了,原告根本就无法以客运公司的名义向政府部门申请相关营运线路的经营权,也就是说在客运有限公司未成立之前,原告根本无法正常开展自身的线路业务,致使原告进驻车站长达一年之久依然连续巨额亏损、债台高筑,蒙受了巨大的经营压力和经济损失。被告的不作为和违约行径,严重有悖原告承包车站经营的初衷,原告就连一个核心业务的客运有限公司都没有,拿什么去谈车站实际性的经营和润利呢?4、其它违约事实《xx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四款:“该客运站可先以临时配合点名义进行营运,并开始报验,一年后,政府部门方可按客运站的营运情况进行验收,达到标准后,方授予三级站的资格”。其文字中的‘配合点’按规定应为‘配客点’,不知被告是有意为之,还是故意混淆视听,以此来逃避法律事实。同时,一年之后,xx汽车客运站虽经相关部门验收后,但因主体工程未合格验收和消防资料不齐等原由,三级站资质亦迟迟未见授予下来,被告完全对这一约定视而不见、置若罔闻;《xx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八款:“甲方应负责与xx镇政府沟通,确保所有途径xx、并在xx境内经营客运的车辆务必进入xx汽车客运站,由乙方统一管理”。合约规定被告必须履行义务,商请xx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等。而事实上,被告对这一约定没有任何积极作为的表现,直至20xx年07月15日,在原告自身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投诉和上访政府各主管部门后,才有了目前车辆初步进站的事实。5、实际损失金额原告实际投资和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500万元(见损失清单)。综上所述,被告已严重违反合同多项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致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宗旨原则和相关规定,被告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同时,被告的违约事实确凿清楚,证据充分肯定,原告现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状,请求xx市人民法院秉公依法办理和审判。民事合同起诉状【第三篇】原告:法人代表:住址:被告:负责人:住址: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286054.75元,违约金38137.5元,以上共计324192.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9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定了场地和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自1999年1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0日止,租赁费为每年76275元,并约定租金每半年交纳一次,下半年租金在六月底前交清。合同生效后,被告于20xx年前欠交租金133504.75元,20xx年和20xx年各欠交租金76275元,累计欠交租金286054.75元。根据合同约定:单方违约由违约方赔偿总租赁额50%的违约金,因此被告应当支付38137.5元的违约金(即总租赁额76275元的50%计38137.5元)。以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日期:民事合同起诉状【第四篇】房产买卖协议(合同)无效之诉民事起诉状以下为一则房产买卖合同无效之诉民事起诉状范本。原告:住所:被告:住所:,联系方式:25663***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双方于20xx年11月11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及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为无效;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定金100万元,并依照定金罚则另行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100万元。3、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元(详见利息损失计算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1、交易标的为XX市**区号的房产,该房产为危房。2、上述房产交易价为万元。乙方(原告)应支付定金万元。3、甲方(被告)交付房产应保证房屋无结构性损坏,门窗及配套水、电、煤气等管道应当完好。4、甲方(被告)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5、双方不得中途毁约。否则适用定金罚则。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房产买卖协议》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万元。讼争双方于年月日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再支付定金万元,原告付清全部购房款时间延期至年月日。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及时支付了该万元定金。最近,原告获悉,被告于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之前便在交易标的之上为第三人设立了抵押。而被告至今未告知原告交易标的上设有抵押,更未在《房产买卖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上提及针对上述抵押的处理方法。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原告认为:《房产买卖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应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请求贵院,判决如所请。此致XX市**区人民法院原告:20xx年**月**日民事合同起诉状【第五篇】民事起诉状原告:北京++++仪器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贵阳市新华路,邮政编码:650032电话:(0851)5877+++5841+++负责人:林++++,职务经理被告:熊庆成住所:贵阳市花溪区久安乡打通村堵鲁组32号电话:15985172688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2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