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关系17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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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关系17问讲师:左祥琦一、“无底薪提成工资制”是否合法当前,许多企业对某些岗位实行提成工资制(或称计件工资制),也就是企业先给销售人员规定一个定额,在完成这一定额的基础上,根据售出产品的价值给予相应百分比的提成,以此作为销售人员的工资。这种工资分配方式能够有效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但由于某些企业在制定提成工资制时不够严谨,因而出现了许多问题。案例——企业到底冤不冤?——某企业对销售人员实行提成工资制,销售人员完成的销售指标的价值乘以相应的百分比,就是员工能够获得的工资。也就是说,如果员工的销售业绩非常好,每个月就会拿到很高的工资;如果员工的业绩很差,甚至差到没有业绩,工资就会很低,甚至为零。这种工资制度实行初期,销售人员非常有激情,企业产品销售也非常顺畅,每个月拿到一两万元甚至更高工资的大有人在。但一两年之后,随着竞争对手的增多和市场的慢慢饱和,企业产品销售越来越困难,销售人员的业绩也开始不断下滑。到最后,有的销售人员每月的提成工资只有几百元甚至几十元。在这种情况下,销售人员的不满情绪开始增加,有人就向企业提出:“这个月我的工资只有500多元,远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这是违法的。”企业对此却有不同看法:“工资制度没有变化,以前一个月工资能有几万元,现在是因为业绩下滑,所以才拿得少。员工拿到的工资平均下来,远远超过最低工资,因此企业没有违法。”由于双方争执不下,员工提起了劳动仲裁,结果企业败诉。对于这一结果,企业负责人觉得太“冤”了:是不是员工无论是否上班,无论表现怎样,即使一天活不干,企业也得给员工支付最低工资呢?上述案例中企业负责人的疑问,反映出他对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的理解存在严重偏差。首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无论他工作完成得如何,企业为此支付的报酬都不能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比如,销售人员每天都在认真工作,即使他当月没有取得任何销售业绩,企业也要保证其获得最低工资。其次,如果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不用支付员工最低工资。也就是说,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企业都要向员工支付最低工资。比如,一位员工在一个月中请了两周事假,由于事假是无薪的,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出勤天数支付相应的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拿到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再比如,员工持医院的病休证明请了一个月的病假,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员工在休病假时,企业要给予病假工资待遇,病假工资的多少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80%,在这种情况下,员工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由此可见,企业要对最低工资的概念和规定有准确的理解,才能确保制定的薪酬分配办法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建议企业在采用提成工资制时,应该设计一个保底工资线,保底线应等于或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销售人员只要认真工作,无论是否完成业绩指标,都可以取得保底工资。对此,企业在制定薪酬政策时,可以适当降低提成比例,增加保底工资,或根据销售业绩把提成比例分成几档,这样工资制度就合法且不增加人力成本。二、“末位淘汰制”是否合法许多企业都曾采用“末位淘汰”的方式解聘员工,具体来说,就是在一个绩效考核周期内,如果某位员工的考核结果排在末尾,企业就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主要是从两个途径学到的:一是2000年初,国家机关在精简机构时,曾采用“末位淘汰”的方式;二是国外的人力资源管理技术,从人力资源管理技术来讲,“末位淘汰制”可以使企业的人力资源配置得到不断优化,但在实施中却有诸多问题。案例——不优秀的员工就能被开除吗?——有一家企业对员工采用“末位淘汰制”,对年终绩效评估最差的员工实行解聘。排名最后的员工对这一结果很不服气,他认为:一是自己的表现没有那么差,公司的评价打分不公平;二是即使自己表现一般、位列末位,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也是违法的。于是,员工提起了仲裁,说明企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工作表现不好,只是因为绩效评估排名最后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要求企业支付双倍的解除合同补偿金。对此,企业负责人拿出了企业的绩效评估制度、评分标准和排名情况进行辩护。仲裁员通过调查了解到该员工胜任工作是没问题的,最后仲裁庭判企业败诉。案例中的企业之所以败诉,是因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相关法律依据。1.“末位淘汰制”的合法性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企业以“末位淘汰”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事实上,前些年国家机关以“末位淘汰”的方式精简机构,并不是将排名靠后的人员开除,而是征求其意见后,对其降职或调整使用,这与某些企业认为“只要绩效评估打分排名末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观点并不等同。企业之所以不能采用“末位淘汰”的方式解聘员工,是因为每一个员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与企业单独建立的一种封闭的法律关系(尽管很多时候企业与每一个员工签订的合同内容都是相同的),在这种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仅限于双方,不能涉及他人。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条款上,也只能约定双方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合同解除,而不能约定某位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因为其他员工的表现而解除的。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对企业采用“末位淘汰”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不予支持的。许多地区的法院都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意见,明确界定这种做法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2.企业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能采用简单、粗暴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做好两点:规范管理、完善制度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针对每一个岗位和员工制定一个明确的胜任标准(或称岗位说明书),明确该岗位的职责要求。在工作中,可以通过绩效评估或其他方式对员工进行考核,一旦员工不能胜任,就要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如果员工仍然不能胜任,就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合同企业不能盲目采用“末位淘汰制”,否则可能会面对严重的法律后果:一是如果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并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就会让企业颜面扫地;二是如果员工要求赔偿,赔偿金相当于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三、工伤私了会给企业带来什么风险有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在工作中一旦发生事故导致员工受伤,员工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案例——私了能摆平重度伤残员工吗?——某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有一天,一位员工在工作中因工伤事故导致高位截瘫。由于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为了甩掉这个“大包袱”,企业负责人就找到受伤员工的家属寻求私了,向对方说:“我们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你申请工伤鉴定也没有意义,还不如我们一次性支付一笔钱,你们带他回家养伤。”员工家属来自农村,对法律也不是很懂,觉得一次性拿一笔钱也省事,省得以后看病还要一次次找企业要钱,万一企业倒闭了,就更没地方要钱了。于是,双方开始商量赔偿金额,最后达成协议,由企业一次性向员工家属支付40万元,这件事情就此了断。家属把受伤员工接回家后,由于员工的病情不断加重,需要许多后续治疗,加上物价上涨和营养费等原因,几年下来40万元就花完了。家属觉得这事不能没人管,于是要求企业追加100万元赔偿。而企业认为协议已经签订,现在反悔要求追加赔偿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于是,员工家属就找律师咨询。律师了解完情况后说:“你们要求的100万元赔偿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并且企业私了的行为本身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所以就算是去仲裁或法院诉讼,也不一定会得到支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申请企业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并让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一直到退休,退休后能按照规定享受养老金。这样能管他一辈子,这多好?”听完律师的建议,家属又找到企业提出了相关要求。但企业仍以已经签完一次性协议为由,对家属的主张不予理会。无奈,家属向有关部门提起了仲裁。首先,仲裁庭认定双方的私了协议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这一协议无效。其次,该员工经过伤残等级鉴定,被认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是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企业不能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所以企业解除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二是如果企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向员工支付伤残津贴,由于该企业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所以相关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最终,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企业应与该员工恢复劳动关系,同时由企业按月向员工支付伤残津贴,直到员工退休,期间企业每月还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从这一案例中,企业可以得到以下教训:第一,企业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案例中的企业如果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涉及的费用大部分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可见,企业每月为员工缴纳极少的工伤保险费用,最后却能为企业规避很大的经济风险。第二,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出现工伤,企业最好请工伤认定部门进行认定。如果认定不是工伤,企业无须承担后果;如果认定是工伤,企业要为员工做伤残等级鉴定,然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员工相关待遇。第三,企业要杜绝与员工私了的行为。首先,私了是无效的;其次,如案例中的情况,企业先给了40万元,之后还要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承担责任。总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分别简称《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体系下,企业的用工一定要规范,这样才能规避诸多用人风险。四、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单方给员工调岗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要对员工的岗位做出调整。通常来说,在劳动合同中,企业都会与员工约定入职时的工作岗位,对此员工是认可和自愿的。而在工作期间,如果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员工不愿意接受的,许多企业会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强行要求员工限期到新岗位报到,对此有的员工认为企业的做法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了自身的权利,会进行交涉,甚至提起仲裁。因此,企业对调整员工岗位要有正确的认识。1.企业可以单方面调岗的情况从法律角度来说,企业可以单方面为员工调岗的情况有两种:员工不胜任本职工作时企业在招聘员工时,通常招聘工作能力与岗位职能相符的人员。在员工工作期间,如果企业发现员工不能胜任该项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应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由此可见,当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时,企业可以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而不用征得员工的同意。一般来说,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难度和复杂系数要比原来的岗位低。由于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比如,某企业有五种产品,其中一种产品由于市场饱和,出现滞销,企业决定停掉该产品的生产线,这就涉及该生产线上员工的工作岗位问题。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平等自愿协商,进行变更。也就是说,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员工失去原有工作岗位的,企业要与员工进行协商,为员工提供新岗位,如果协商达成一致,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协商未达成一致,员工不接受新岗位,企业就获得单方面解除合同权,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其他调整岗位情况的妥善处理在工作中,除了上述两种企业可以单方面调整岗位的情况外,还会出现各种各样的调岗情况,由于无法从法律规定中找到依据,因此企业应当妥善处理。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调岗情况企业可以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调岗进行约定,比如,可以设立当出现某种情况时,员工需要从现在的岗位调整到另一岗位。这样,一旦在工作中出现合同中说明的状况,就可以依照约定对员工进行调岗。通过与员工协商完成调岗如果企业对员工调岗的情况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先约定,唯一的办法就是与员工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再进行调整。如果员工同意,就可以顺利调岗;如果员工不同意调岗,企业不要强制调岗,以免给企业造成损失。事实上,如果员工不同意,企业与其强行调岗,倒不如与对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只有把劳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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