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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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消防法律法规及执法案例分析消防法规体系消防法规——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活动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在消防监督管理上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属于我国行政法的范畴。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有关公安消防机构的组织、权限的规定。2、有关消防监督管理活动的程序、方式、基本原则和技术标准的规定3、有关消防监督管理活动中公安消防机构之间、公安消防机构与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发生的权力义务关系的规定等等。消防法规的种类按照消防法规批准或颁布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大类别:1、消防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或颁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消防法规(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批准或颁布。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地方性消防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或颁布。如《四川省消防条例》、《成都市消防条例》。3、消防规章(1)国务院部委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局批准或颁布。如公安部批准颁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以及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2)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批准或颁布。如成都市原先制定的《成都市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店铺消防管理规定》、《成都市建筑防盗防护栏消防设置规定》、《成都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成都市餐饮业使用燃气消防管理规定》、《成都市建筑工程消防管理规定》、《成都市大中型商场消防管理规定》,现已全部清理废止。4、消防技术标准——是我国各部委或各地方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法定程序单独或联合制定颁发的,用以规范消防技术领域中人与自然、科学技术的关系的准则或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规范(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标准(通用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一、消防工作所遵循的方针、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1、消防工作方针是国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为了达到一定的消防工作目的而确定的方向和指针。《消防法》第二条规定,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为:“预防为主,防消结合”。2、消防工作原则:“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3、防火安全责任制二、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消防义务1、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2、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3、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4、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三、发生火灾时有关单位的责任1、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2、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消防行政处罚一、消防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5、一事不再罚原则二、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4、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5、拘留三、消防行政处罚的实体法规定(一)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方面■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消防法》第10条、第40条(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消防监督管理方面■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方面——《消防法》第17条、第46条(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方面■行政许可——《消防法》第12条、第40条■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1)场所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2)场所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平方米的舞厅、卡拉OK厅、酒吧、夜总会、迪吧等娱乐场所;(3)床位数大于等于30张的旅馆、饭店;(4)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平方米经营可燃物的商场、商店、市场;(5)公共体育场(馆)、会堂;(6)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00平方米的非娱乐性质的餐饮场所或茶坊;(7)经营台数大于等于30台或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平方米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8)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四)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方面■行政许可——《消防法》第13条、第41条■大型活动——指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大型商业、文化、体育等活动,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民间活动。(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方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法》第14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法》第16条■处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警告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法》十四条规定,是所有单位都应履行的职责)(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规程(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3)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5)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ABC干粉灭火器适用于固体、液体、气体火灾的扑救。大部分场所均适用。BC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液体火灾和气体火灾。对加油站、加气站及单纯的电气火灾等适用灭火器维护保养不当消火栓箱内的水带破损灯光安全出口标志损坏。安全出口上方未设灯光安全出口标志。疏散通道从房间内经过,不符合要求。在通道上设置障碍物。疏散楼梯上设置拉闸门疏散楼梯被堵塞2、重点单位职责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项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2)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六)营业性场所消防监督管理方面■严禁下列行为——《消防法》第43条第二款1、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2、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3、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营业性场所——主要是指供公众进行娱乐、餐饮、购物、住宿等活动的经营性场所,如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按照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医院、学校、养老院、幼儿园等属于国家投资兴办的事业单位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依法成立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不应将其视为营业性场所。●对加油站等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经营的场所,应适用《消防法》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列举的违法行为的,可以作为营业性场所依法予以处罚。(七)保护消防设施方面■常见行为——《消防法》第48条第(二)项1、埋压、圈占消火栓;2、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3、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八)公共场所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义务方面■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义务——《消防法》第49条(九)妨碍火灾原因调查方面■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消防法》第50条消防刑事处罚公安消防机构管辖的两种犯罪案件:■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一)失火罪■概念——指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立案标准1、死亡三人以上;2、重伤十人以上;3、死亡、重伤十人以上;4、受灾三十户以上;5、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二)消防责任事故罪■概念——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立案标准1、死亡两人以上;2、重伤五人以上;3、死亡、重伤五人以上;4、受灾十户以上;5、直接财产损失二十万元以上。(三)相关犯罪1、放火罪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3、重大责任事故罪4、危险物品肇事罪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6、妨碍公务罪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谢谢大家二〇〇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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